无形资产涉税问题探究

2018-12-12 10:32陈凌云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无形资产

陈凌云

摘要: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社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企业的发展模式及资产格局相对以往发生了较大的变革,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逐渐上升,逐步成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一个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能否平稳发展,能否保持足够的竞争力,关键在于其内部无形资产的占比,需要深刻明确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涉及无形资产的税务问题进行妥善的处理。

关键词:无形资产;税务处理;价值摊销;资产转让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中的无形资产逐渐占据较大比例,其在计价与摊销、投资与转让、捐赠与受捐等方面均涉及税务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针对这些事项,如何缴税、缴什么税、如何调整纳税方式,均是企业财务会计需要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与税法有所出入,并且在实际实施中又存在不同情况,因此,在无形资产的涉税问题上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充分明确其中差异,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纳税方式将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提高。

一、无形资产概述

(一)定义

在企业的总体资产格局中,存在有实物状态对应的有形资产及没有相关实物状态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辨认度较高,当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无形资产的具体定义如何,学界并未统一意见。《企业会计准则》中认为无形资产为没有具体形态的资产形式,为企业自身所特有,比如企业专利、商标、信誉、土地使用权等,其主要从外部特征进行了描述,并未实现本质上的描述。如今的企业竞争为知识与科技的竞争,在资源配置上人才、智力资源将逐步取代自然资源,因此,有学者对其定义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认为无形资产以知识形态存在,为企业长期使用,并以获取超额利益为目的,这从本质上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突出了其智力属性。

(二)内容

第一,专利权,其为企业自主研发的新产品,其所属权为企业所专有;第二,商标权,商标为企业设计的代表公司形象及品牌的图案,当消费者看到这一图案时能够联想到相关企业品牌;第三,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通过自身知识劳动而凝结成的作品,作者拥有所有权,并转向某些权利;第四,土地使用权,是企业通过合法渠道,申请某一区域的使用权,经国家及政府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在此土地上从事开发与经营活动。

二、无形资产的涉税问题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投资与转让涉税处理

1.投资涉税问题处理

企业在以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时,在将其转化为长期投资后,不得进行价值推销,而评估确认价值与其自身价值同样会发生相应的扩增或缩减。

在无形资产投资未收回或转让之前,针对投资差额,企业不能转增相应资本,也不必在税前予以扣除,因此,不涉及税收问题。而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投资时,若该项资产未入账,应先对此项资产进行确认,在判定为无形资产后,再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此时可分两种情况看待,一种为用于投资开发的相关费用已作为当期的损益被计入,在评估时未确认为无形资产,另一种为在投资初期获取土地使用权时,采用的为划拨方式,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土地出让金如数补交。

2.转让涉税问题处理

无形资产在转让时,双方根据转让合同的金额大小交付相应的印花税,除此之外,还需要转让方根据转让金额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若以无形资产交换,则签订合同的双方均为购销身份,各需缴纳印花税,而转让方除了缴纳营业税外,由于转让的资产以货物形式存在,因此还含有消费税。至于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在相关的税费被全部扣除并且被转让资产的所有权是其账面净值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决定进行转让,需要详细分析各种转让方式及价格,明确各种方式下需要缴纳是税务种类,从而减轻税负,实现转让收益的最大化。

(二)无形资产捐赠与受捐涉税问题处理

1.捐赠涉税问题处理

企业的捐赠根据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公益性质的、具有救济性的捐赠,另一种则为非公益性的捐赠。根据捐赠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捐赠,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又可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公益性捐赠需要根据纳税人税后所得的3%在税前扣除,其超过的部分在税前不可扣除,非公益性捐赠则不可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捐赠内容的不同,税法规定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货物,均需要将其与销售等同,需要对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务进行详细的计算,除此之外,当前未曾规定明确的计税方式。因此,既然在捐赠之时不计入税收之列,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缴纳时,需要做出纳税上的相应调整,若捐出的无形资产与公益性捐赠条件相符,需要充分遵循我国税法的规定,按照应纳税所得的金额的3%在税前予以扣除。由此可见,同为无形资产的捐赠,与税法规定条件相符的公益性捐赠更加纳税人有益。

2.受捐涉税问题处理

由于我國税收法规对内资和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时也有一定的差异。根据相关规定,内资企业在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时不可再度对其进行价值推销,在接受相关捐赠后,记为资本评估增值,不在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之内。而在年终时,针对已受捐形式得到的无形资产,财务会计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加。外资企业在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应参照相同类型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无形资产记入,若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还应再记为银行存款,年终按照其账面金额,以受捐无形资产的所得税缴纳相关税务,记为应缴所得税。若企业在受捐无形资产后,其弥补亏空后具有较大的差额,在五年内获批将应纳税所得额平均计入的,企业需要在年终按照相应价值记为待捐赠资产价值。

(三)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涉税问题处理

1.计价涉税问题处理

根据税收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无形资产的外购的过程中,相关的费用包括购买价格及在购买中的其他费用。纳税人在开发相应的无形资产时,对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费用需要进行精准的收集,若在发生之时已经扣除费用,则在使用时无需再度摊销。纳税人在若要购买计算机,在购买硬件时带的软件若未曾进行单独的计价,应与硬件设备合用,并共同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管理,若对软件实施单独计价,则需将其看作无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其无论以何种形式得以增加,价格必须有真凭实据,只有在企业发生大的变动,比如合并或者改组时,才能够以具备权威性的评估机构给出的报告确认其实际价值并记入账面。若非此种情况,而是相关机构受邀对企业品牌进行价值评估,虽然此种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也是较为科学的方法,但是企业仍不能以此为依据并入账。因此,企业的账面价值并不能将其内部无形资产的种类及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基于节税视角,企业对无形资产的计价并非入账价值越高越好,与企业对外大力宣传自身无形资产价值是两个方面的内容。

2.价值摊销的涉税问题处理

企业对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其价值确认需要以纳税人的出让金为依据,合同使用期限则对价值摊销起到了一定的制约,纳税人希望土地使用期限长于摊销期限,但是税收法规中明确指出摊销期限不可短于使用期限,因此,只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在使用期进行平均摊销。《扣除办法》中,规定企业商誉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均步允许价值摊销,若进行摊销,其金额也不能税前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商誉价值摊销有悖于税收法规的原则,因此规定不可税前扣除。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本着节税理念,自创商誉最好不予确认,商誉的形成受诸多因素影响,并且经历了较长的发展使其,若在其他无形资产中充分展现,将对纳税人更加有利。

参考文献:

[1]刘鹤,范莉莉.实物期权视角下的企业碳无形资产价值评估[J].中国科技论坛,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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