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待遇的“均”与“差”

2018-12-13 00:58何文炯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待遇养老金社会保障

■文/何文炯

何文炯

数学博士、经济学教授, 现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风险管理与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养老金分会会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随着社会保障惠及范围的扩展,近年关于社会保障待遇差距的讨论日渐增加。客观地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国家为改变这种状况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也已有实实在在的行动。然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保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于社会保障公平性的诉求则更高。

讨论社会保障待遇差距,需要厘清一些基本问题。按照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基本和补充两部分。其中基本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为社会成员基本风险提供基本保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功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严,从而必然产生缩小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效应。因此,基本保障制度的政策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公平,有多种理解。但在基本保障领域讲公平,核心是结果公平,即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障有清晰的范围和明确的标准,社会成员希望有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保障,则需要自己的努力,国家给予鼓励支持但不直接提供。这是讨论社会保障待遇“均”与“差”的基础。

基本保障以国家强制力组织实施,这是对风险保障市场的一种干预。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向纳税人征税,或者向有缴费能力的社会成员收取社会保险费,以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现代社会中,享有基本保障是国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基本保障待遇定位于保基本,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比较典型的项目有最低生活保障、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障、基本照护保障等。在我国,这些项目都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虽然目前某些制度安排不尽人意,但国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略坚定不移。

补充性保障则是社会成员个人、家庭或其所在用人单位的自主自愿行为,其保障项目和保障程度水平可能因人而异。人们在依法取得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情况设计自己的补充性保障项目及相应的保障水平,其结果是部分社会成员有补充性保障,或可能有很多很高;部分社会成员则没有补充性保障,或可能很少很低。这是正常的,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础、能力、机会和社会贡献不同,其补充性保障必然有差异,正如每一个人的薪酬、收入不同一样。这里贯彻的是机会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当然,社会成员之间补充性保障的差距过大,也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间接手段来调控,但不能像基本保障那样直接干预。

基于这样的理解,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是以其国民身份取得的,而补充性保障则与其职业和个人财富有关。以养老金为例,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制度安排应该由基础养老金(A)和补充性养老金(B)两块构成,其中B又可以分为职业年金(B1)和其他养老金(B2,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两类。工薪劳动者所得之养老金可能有三部分:一是国民养老金,与农民等自雇者及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这是一种国民权益;二是职业年金,其保障水平由雇员与雇主据情协商确定;三是个人自主的商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等养老金计划。就公职人员而言,其身份有二:一是国民,二是国家雇员,因而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基础养老金,同时要为其提供职业年金。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追求每个人的养老金都一样,而是追求基础养老金的均等。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也是如此。这才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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