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降低1%的影响分析

2018-12-15 07:43季建辉
会计之友 2018年20期
关键词:降税销售收入税负

季建辉

【摘 要】 以四种典型情况为例,对增值税税率降低给相关各方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由此可知,企业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含税销售收入越接近降稅前的含税销售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实惠越小,当等于原含税销售收入时,消费者将得不到任何降税实惠;反之,当降税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越接近降税前的不含税销售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实惠越大,当等于原不含税销售收入时,消费者得到的降税实惠最大。通过对增值税税率降低后,企业实际税负在不同情况下不同下降程度的模拟计算,让相关各方能直观知晓增值税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及其差异。

【关键词】 增值税; 降税; 销售收入;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20-0121-03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1]由此可见,原最高的两档增值税税率均下降了1%。那么,降税对企业、政府及消费者的影响究竟各有几何呢?为此,分四种典型情况进行计算和分析,将降税给各方的影响分别予以说明。

一、税率由17%降为16%,不含税价不变

例1.财税〔2018〕32号通知执行前某月,制造业企业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销项税税率为17%的不含税销售收入A万元(假设甲公司无其他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不含税成本B万元(均已取得可抵扣且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C万元(涉及多种税率)。

假设甲公司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某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与税率降低前某月相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相同,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对计算增值税税负影响的事项。分析如下:

设增值税税率降低前应纳增值税额为M万元,税率降低后应纳增值税额为N万元,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为Q。

1.税率降低前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M=A×17%-B×17%-C=0.17(A-B)-C

2.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N=A×16%-B×16%-C=0.16(A-B)-C

3.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

Q=[(M-N)/M]×100%

=100%×[0.17(A-B)-C-0.16(A-B)+C]/[0.17(A-B)-C]

=100%×0.01×(A-B)/[0.17(A-B)-C]

由于C≥0,所以,分两种情形分析:

(1)假设C=0,则:

Q=100%×0.01×(A-B)/0.17(A-B)=5.88%

(2)假设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是大于5.88%。

由此可见,当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在不含税销售收入及不含税原材料成本不变的同口径情况下,甲公司增值税税负降低率最小为5.88%,则政府对甲公司的增值税收入将减少至少5.88%。

在此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向甲公司原购买117元的商品(不含税价为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在增值税税率降为16%后,消费者只需支付116元,少负担的1元则为政府少收的增值税。

二、税率由17%降为16%,含税价不变

例2.接例1,假设甲公司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某月取得的含税销售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含税成本与税率降低前某月相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相同。分析如下:

1.税率降低前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M=A×17%-B×17%-C=0.17(A-B)-C

2.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1)税率降低后的不含税收入额和不含税成本额

不含税收入额=A×(1+17%)/(1+16%)=1.0086A

不含税成本额=B×(1+17%)/(1+16%)=1.0086B

(2)税率降低后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含税成本额×16%+C=1.0086B× 16%+C=0.1614B+C

(3)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N=1.0086A×16%-1.0086B×16%-C=0.1614(A-B)-C

3.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

Q=[(M-N)/M]×100%

=100%×[0.17(A-B)-C-0.1614(A-B)+C]/[0.17(A-B)-C]

=100%×0.0086(A-B)/[0.17(A-B)-C]

由于企业发生的除原材料进项税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都不可能小于零,即C≥0,所以,分两种情形分析:

(1)假设C=0,则Q=100%×0.0086(A-B)/0.17(A-B)=5.06%。

(2)假设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是大于5.06%。

由此可见,当增值税税率由17%降为16%,在含税销售收入及含税原材料成本不变的同口径情况下,甲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率最小为5.06%,则政府对甲公司的增值税收入将减少至少5.06%。

在此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向甲公司原购买117元的商品,在增值税税率降为16%后,由于含税价格没有变化,所以,消费者对甲公司商品的负担没有降低,消费者仍需支付117元。由于甲公司没有因税率降低让惠于消费者,没有降低销售商品的含税价,而是将相当于降税优惠额的这部分销售额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后变成了自己的利润。

三、税率由11%降为10%,不含税价不变

例3.财税〔2018〕32号通知执行前某月,服务业企业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销项税税率为11%的不含税销售收入A萬元(假设甲公司无其他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不含税成本B万元(均已取得可抵扣且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C万元(涉及多种税率)。

假设甲公司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某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不含税成本与税率降低前某月相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相同,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对计算增值税税负影响的事项。分析如下:

设增值税税率降低前应纳增值税额为M万元,税率降低后应纳增值税额为N万元,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为Q。

1.税率降低前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M=A×11%-B×17%-C

2.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N=A×10%-B×16%-C

3.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

Q=[(M-N)/M]×100%

=100%×(0.11A-0.17B-C-0.1A+0.16B+C)/(0.11A-0.17B-C)

=100%×(0.01A-0.01B)/(0.11A-0.17B-C)

分两种情形分析:

(1)B=0,即假设甲公司无原材料进项税:

由于企业发生的除原材料进项税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都不可能小于零,即C≥0,分两种情形分析:

1)如果C=0(例如不动产租赁业),则Q=0.01A/0.11A=9.09%。

2)如果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会大于9.09%。

(2)B=0.3A,由于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企业其不含税成本往往占不含税收入的比例约30%,所以,假设B=0.3A。仍分两种情形:

1)如果C=0,则:

Q=100%×(0.01A-0.01B)/(0.11A-0.17B)

=100%×(0.01A-0.003A)/(0.11A-0.051A)

=11.86%

2)如果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会大于11.86%。

上述两种结果比较:9.09%<11.86%。由此可见,当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在不含税销售收入及不含税原材料成本不变的同口径情况下,甲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率最小为9.09%,则政府对甲公司的增值税收入将减少至少9.09%。

在此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向甲公司原购买111元的服务(不含税价为100元,增值税税率为11%),在增值税税率降为10%后,消费者只需支付110元,少负担的1元则为政府少收的增值税。

四、税率由11%降为10%,含税价不变

例4.接例3,假设甲公司在增值税税率降低后某月取得的含税销售收入、发生的相关原材料含税成本与税率降低前某月相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相同。分析如下:

1.税率降低前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M=A×11%-B×17%-C

2.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额

(1)税率降低后的不含税收入额和成本额:

不含税收入额=A×(1+11%)/(1+10%)=1.0091A

不含税成本额=B×(1+17%)/(1+16%)=1.0086B

(2)税率降低后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含税成本额×16%+C=1.0086B× 16%+C=0.1614B+C

(3)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N=1.0091A×10%-1.0086B×16%-C=0.1009A-0.1614B-C

3.税率降低后甲公司增值税税负实际降低率

Q=[(M-N)/M]×100%

=100%×(0.11A-0.17B-C-0.1009A+0.1614B+C)/(0.11A-0.17B-C)

=100%×(0.0091A-0.0086B)/(0.11A-0.17B-C)

分两种情形分析:

(1)B=0,即假设甲公司无原材料进项税:

由于企业发生的除原材料进项税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都不可能小于零,即C≥0,分两种情形分析:

1)如果C=0,则Q=0.0091A/0.11A=8.27%;

2)如果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会大于8.27%。

(2)B=0.3A,由于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企业其不含税成本往往占不含税收入的比例约30%,所以,假设B=0.3A。仍分两种情形:

1)如果C=0,则:

Q=100%×(0.0091A-0.0086B)/(0.11A-0.17B)

=100%×(0.0091A-0.00258A)/(0.11A-0.051A)

=11.05%

2)如果C>0,由于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则增值税税负降低率一定会大于11.05%。

由此可见,当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在含税销售收入及含税原材料成本不变的同口径情况下,甲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率最小为8.27%。则政府对甲公司的增值税收入将减少至少8.27%。

在此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原向甲公司购买111元的服务,在增值税税率降为10%后,由于含税价格没有变化,所以,消费者对甲公司提供服务的负担没有降低,消费者仍需支付111元。由于甲公司没有因税率降低让惠于消费者,没有降低销售服务的含税价,而是将相当于降税优惠额的这部分销售额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后变成了自己的利润。

五、结论与启示

上述仅是分别列举了企业在原含税价不变、原不含税价不变两种极端情况,实务中还有其他很多对消费者获得降税实惠产生影响的情形和因素。例如,企业可能仅将降税额的一部分用于降价,但对究竟让出降税额的多少则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也可能自己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没有变,但购进商品或服务的不含税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而降低;或者反之,企业可能自己对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没有变,但购进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而降低,等等,这里就不再一一举例。

然而,正是由于实务中这些不同的情形和因素,从而使得这次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收益、影响和感受各不相同:(1)如果企业让出全部降税额,即将全部降税额全部用于降低商品或服务的售价,则降税带来的实惠全部由消费者获得。(2)如果企业对降税额一分钱也不让出,即不降低商品或服务的售价,则降税带来的实惠全部由企业获得。(3)如果企业仅让出降税额的一部分,即将降税额的一部分用于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则让出的减税额越多,降价幅度越大,消费者因降税带来的实惠越多,企业得到的实惠则越小;反之,消费者因降税带来的实惠越少,企业得到的实惠则越多。

不管上述哪种情况,降税都将使得企业减少对增值税的负担,减少企业对现金的流出,从而相应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同时,政府是实实在在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上述情况中企业最少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率将超过5%,高的将超过10%,由此不难看出,全国范围内因本次增值税税率下降1%而减少的税收收入还是非常可观的。所以,不能看名义税率仅下降1%,就说政府太“小气”,也不能简单按社会大众对增值税降税的预期来衡量。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A].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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