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

2018-12-17 09:30赵梓合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数据计算机

赵梓合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计算机数据的参考价值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因为计算机数据本质上难以解决的理论与技术问题,当前我国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较低。基于此,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计算机数据的特点,随后给出了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的前提与相应的价值判断,以此来供相关人士进行交流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

引言:

步入新时期以来,科技斗争成为国家之间互相抗争的主要参考依据,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数据正处于飞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当前我国的人民群众无论是在生产还是在生活的过程中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计算机数据更在完善过程中逐渐成为法庭证据的构成之一。为了在保证法律进程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就必须从根本上研究计算机数据的具体特征。

一、计算机数据的概念特点

(一)主隐蔽性与多媒体性

计算机编码的类型较多,最常见的是机内码,也就是俗称的代码。计算机数据在分析时一般采用二进制编码,且编码内容用户难以直接查询。计算机数据的隐蔽性体现在二进制机内码上,编码不仅难以直接查询,而且存放在磁盘介质中,属于无纸化模式。而计算机数据的多媒体性主要体现在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证据的融合上,科学技术与知识产业的发展让计算机证据的类型更为多样,用户不仅能够查找到图片形式的证据,还能以文字、影像、音频形式查看计算机证据,更具有说服力[1]。

(二)高精度与高脆弱性并存

科技的发展让计算机相关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都得以大幅度提升,例如现如今摄影像素逐渐提高,音频设备的质量也在提高,所以当前计算机数据与几年前的数据相比,无论是完整性还是精密度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用户可以从计算机数据中看清数据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减少模棱两可情况的发生。但同时计算机证据也带有一定的脆弱性,因为计算机证据信号极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干扰,所以数字信号时常出现卡顿的情况。如果计算机数据遭遇拦截,相关人员的监听工作就较容易被干扰,具体情况体现在当受害者去调取数据时,部分数据证据被剪切[2]。

二、计算机数据成为证据价值的必要准备

(一)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制

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机制,是保证网络监管机制安全實施的基础保证。因此相关部门可以从制度角度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案例来完善我国当前的监管机制。例如在设置管理机制时,国家相关部分要以保证数据安全、避免部门人员权职混乱的角度出发,科学规范岗位责任。这样一来,员工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以网络安全条例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础来提高管理效率。当问题发生时,相对健全的管理机制可以避免部分安全隐患的发生。但值得有关人员注意的是,我国网络系统、人员分布规模与经济实力都有一定的特异性,不能直接套用西方国家的成功网络管理机制,生搬硬套的机制容易导致管理混乱,成效较低[3]。

(二)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提高安全防护措施可以适当避免信息被中途截取的可能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正逐渐增多,防护措施手段也在逐渐增多。例如用户可以分别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角度出发,给个人电脑增设网络站点与防火墙保护,增设加密措施也是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计算机系统,额外的防护措施必不可少。一般来说,系统的防护能力越强,对应的价格也就越高。不仅如此,鉴别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效果的方法也有不少,相关技术人员首先从身份识别角度出发,判断识别技术的可靠性。其次从存储控制技术能力鉴定存储效率高低,最后技术人员再检验防火墙的功能,确保防火墙已经更新为最新版本,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网络系统数据证据的安全可靠性[4]。

(三)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相对环境

计算机数据证据的形式多样、类型丰富、证据价值差异大、技术效果各不相同,但计算机网系统的在相对安全的外部环境下,有利于防止信息证据的损失。相关人员无法避免不法分子盗取计算机数据证据,却能在有限的条件内减少证据的丢失。例如工作人员要保证机器设备存放位置的安全性,杜绝无关人士进入设备安置区,防止外界的窥察事件。不仅如此,存放设备区域还需要隔离人员,尽可能减少密码泄露的情况,这些都是最基本的防护手段,人为可控地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环境的安全性。

三、计算机数据证据价值的相关判断

计算机数据证据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即数据极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因此相关人员在搜索到有关犯罪现实与犯罪的计算机数据后,应当及时对数据内容展开保存与备份,避免数据被破坏而造成对社会的潜在威胁性。不仅如此,法律工作人员在考察计算机数据证据时,要从多个角度分析数据的价值,判断计算机数据与书面相关数据的差异性,借此来降低错误率。例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借助上网来寻找有价值的信息时,网上偶尔会主动弹出类似黄色网站与反动内容网站,网管可以借助这些用户的后台数据追踪审查不良信息的来源。计算机数据证据虽然看似毫无关联,但当这些数据与其他有关数据结合时,就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定的追踪价值,无论是电话线路还是IP地址,都是计算机数据留下来的证据要点。而犯罪嫌疑人真正落网之后,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作用才能发挥其真正的实用价值,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系统相辅相成。

四、结束语

计算机数据本身固有特点与外界因子的存在都制约了计算机证据数据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与相关部门应当在计算机数据这一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与金钱,在保证计算机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提高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促进我国计算机行业的发展,更使相关法律得到完善,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

参考文献:

[1]谢琳.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J].工业,2016 (8):00191 - 00191.

[2]丁文静,刘以安,薛松.基于证据价值的冲突证据合成方法[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6,38 (8):1715-1720.

[3]王威权.电子数据证据保全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6.

[4]张明旺,侯智文.数据恢复技术在涉案计算机侦查取证中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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