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

2018-12-17 09:30刘向东
神州·中旬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原件真实性

刘向东

摘要:最近几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活动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成了电子证据,并且与传统的证据有着不小的差异。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电子证据,之后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优化的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证据;司法;原件;真实性

引言:

不言而喻,互聯网时代的临近,使得电子数据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商业领域,电子数据的种类和数量更是不断增长。我国司法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章,明确提出将电子数据归入证据的一种,并且细化了电子证据的类型。

1.电子证据的含义

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实质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能够实现完整的复制、传输以及存储。电子证据的传输可以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但是在使用和存储方面却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媒介和计算机系统。

2.互联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面临的困难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的活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同时这些数据也是人们行为的记录,如果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和司法判决的依据。

2.1原件问题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原件,与传统证据的原件性质是一样的,并且都能够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为司法调查提供参考。电子证据的原件也就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证据,可以说是原始证据。但是如何确定其原始性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比如电子证据的获取途径很多,渠道广泛,比如一个电子银行的转账记录,可以多次进行下载和打印,但是这些都不是原始证据,也就不符合我国最佳证据的要求。另外,人们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并不深刻,加上网络数据十分复杂,无法分清什么是电子证据,出现问题根本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也就从侧面助长了网络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比如最近网上盛行的种果树骗局,不少人已经上当受骗,损失了不少的财产和资金,但是由于司法部门无法有效对这些电子证据进行界定,使得这些受害者无法得到补偿。

2.2真实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所谓的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是二进制代码,也就是由0和1这两个数字进行不同顺序的排列和组合。相关的指令可以在瞬间对这类电子数据进行更改、移除甚至是销毁,而且一些网络故障,高温、高压以及湿度过高的环境都可能对这些电子证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里面的数据失真或者是被篡改。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电子数据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安全和真实,尤其是电子证据发生改变时能够做到不留痕迹。那么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就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比如人们通过科学技术,可以对手机短信以及网络软件的聊天记录进行删改,如果未经辨别,这种电子证据可能会误导司法人员的判断,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公正[1]。

3.提高互联网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相关方法

3.1规划电子证据合理的有效范围

在保证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司法部门可以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工作,比如在立法中扩大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发挥作用。还可以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对电子证据的形式进行规范,也就是要明确所有的电子证据必须以原件的形式进行保存和传播。除非电子证据的原件已经丢失或者是损毁,才能够使用原件的复本,同时对于复本的使用,要严格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复本,才能够在司法活动中作为依据。如果电子证据的复本没有通过审核,那么就视为无效的证据,不得在司法活动中进行使用。如果电子证据的原件残缺不全,那么就要加强调查和认定,确保余下的部分能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有明确的记录,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都作为电子证据,需要合理进行筛选,所以司法部门也要针对典型的案例,做好示范工作,并出台相关标准,让人民群众有法可依,能够合理维权。

3.2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的知识掌握

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对与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司法部门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帮助他们学会和掌握筛选电子证据的方法,从而对网络犯罪的案件进行科学地审理。过去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接触的大多是传统案件,很少涉及网络犯罪这一方面,这也就使得很多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经验,在处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没有经验可以参考,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常常是不敢越雷池一步,这种优柔寡断的办案效果十分低下,根本维护不了网络受害者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所以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技能培养,提高素质和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安全[2]。

3.3完善电子证据评定的真实可靠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评定时,要从两方面做起:第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电子证据形成时,应该避免外界的干扰,相关人员需要对产生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以及系统进行检查,确定其在数据产生的过程中运行良好,不存在问题。第二方面,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同时还要保证合理和连贯。对于电子复本而言,如果能够真实反映原始数据,同时能够随时进行调取和查阅,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对此没有异议时,就可以当作电子证据。最近新出现的电子证据实时保存服务得到了人们普遍的认可,通过备份以及对数据进行固化,同步存入云端,能够保证这些电子证据的可靠和真实。另外,加强公证也是避免电子证据被篡改的有效手段。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电子证据的获取以及认定工作都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对于我国构建法制型社会,是大有裨益的。在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工作,从而保证电子证据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石现升,李美燕.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 (02):49-54.

[2]李鹏.大数据时代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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