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物买卖法如何适应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2018-12-20 08:44赵地熊枫罗飘旆
赢未来 2018年18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赵地 熊枫 罗飘旆

摘要:网络连通全球,不断促进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新兴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开始不断显露出问题与缺陷,文章从电子商务的性质内涵入手,分析电子商务与现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冲突点,并以此作为突破口,找寻国际货物买卖法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法;电子商务;法律的完善

就我国的电子商务来看,出口的电商面向全世界的两百多个国家,仅2017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了6.4万亿元。我国作为世界上重要的产品出口大国,在整体出口总量相较稳定的情况下,出口跨境电商将进一步取代一般贸易模式,在不久的将来占据国际贸易的主导地位。而电子商务的膨胀式发展导致了与之相配套的其他环境没有跟上其发展的脚步。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环境,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国际货物买卖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足以完美的规制以电子商务为主导的国际贸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落后性还阻碍了国际商贸的高速化、便捷化发展。那么如何让国际货物买卖法与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适应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世界性问题。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来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商务活动。一般所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世界各地广泛的国际商业贸易活动之中,在互联网开放的网络大环境之下,通过浏览器、服务器等网络工具的应用,商业贸易的买卖双方不见面地在线上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整个网络覆盖范围内的消费者网上购物、用户与用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在线的电子支付和各式各样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根据电子商务的参与角度、程度不同等多方面的变化,又被分为ABC、B2B、B2C、C2C等不同模式。

电子商务高效便捷,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建立更加快速甚至是草率。首先,淘宝购物就是一种电子商务行为,我们带着这个印象再来分析电子商务的问题就显得十分简单。我们在淘宝购物中担心的买到假货、货物不满意、虚假宣传在这种国际货物买卖之中也是广泛存在的,或者说这就是电子商务的缺点所在。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之中,因为地区跨度广和关税、贸易壁垒等等国际贸易关卡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危害性要大大提升。

分析了性质内涵,再回过头来研究国际货物买卖法本身。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个部分,一是国际条约公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在经历了长久地发展,如同各国国内法的冲突问题、国际惯例适用问题等等常见问题早已获得圆满解决并通过法律法规的更新进行了规制。那么电子商务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不相适应实质上就是空缺问题,这方面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成熟,所以我们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就是从哪些方面来完善国际货物买卖法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制。

首先,互联网络的全球化、一体化与国际贸易之中严格区分国家地区的冲突。现如今早就做到一网通全球,国家与国际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而国际贸易中,却要强调买卖双方所属的国家性质,因为这涉及到贸易关税等不可避险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网络用户的识别标志是网址、域名等,而这些信息在网络上是基本上处于隐藏状态的,只有最顶级的国家域名才能够分辨出国家区域,而一般级别的域名是无法分辨出国家区域的。那么在出现这些难以区分国家区域,甚至难以区分一项电子商务贸易到底是否属于国际贸易这种问题时,就必须要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之中进行十分专业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因为电子商务的贸易模式导致了货物买卖国际属性的模糊化,而国际货物买卖法首先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就是去模糊化,模糊的国际属性重新进行明确界定,只有确保了基础属性不出问题才能保证其他的环节的稳定进行。

由于电子商务的属性所产生的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沟通交流到最后买卖合同的达成都是在线上也就是网络上完成的,那么引出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合同缔结地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以及做出过一定的规范,具体的规范内容不再进行赘述,简而言之就是规定货物买卖双方的地点分别为发送地和收到地,当然这两个地方分别指发端人和收端人设立的营业地。这两点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具体的缔结地到底应当确定为哪一个就是具体的国内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所要解决的问题了。另外,因为电子商务的多变性,和各国网络环境的巨大差别,各国国内法的冲突又需要另外的调整,这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受买卖双方关注的其实还是权益保障问题,因为电子商务的权益保障问题仍旧处于探索阶段,那么到底如何通过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制度?也就是说,怎样建立一个完善的救济制度?联想国内的淘宝购物,发现购买的商品有问题或不满意怎么解决?那就是找卖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就申诉,然后解决。其实这个处理模式放大就是我们国际货物买卖的救济模式,从买卖双方协商到上诉,是一样的过程。国内淘宝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对于国际货物買卖法的完善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当然不是指“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种规定,这里是指淘宝这个公正的中间人的存在。因为淘宝官方的存在,通过“确认收货”等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使得在网购中极大程度的保障了买卖双方的权益。这是因为在买卖双方存在着一个绝对的中间人。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其实也存在,那就是银行。但银行只负责代付款,跟淘宝官方完全没有可比性。所以国际货物买卖法所需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套完整的申诉制度,也就是买卖买卖双方的权利救济制度,完善制度的建立也必将会反过来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法律是人定的,就注定存在着滞后性等缺点。随着时代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法律作为公民权益的最后保障,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国际货物买卖法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就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性质与实际不断完善,从古法至今法,不断修改、完善、重回变。

作者简介:

赵地,1996年8月—,湖北荆州人,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熊枫,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16级法学在读

罗飘旆,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15级广告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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