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宪法至上”增强宪法信仰

2018-12-23 21:39胡胜中共通辽市委党校
数码世界 2018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信仰

胡胜 中共通辽市委党校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这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定了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职权和作用,确定了国家标志,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是“母法”和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全国各族人民最高行为规范和根本的行为准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因此坚定“宪法至上”,增强宪法信仰是全民的价值最求和必然选择。

1 坚定“宪法至上”

(1)“法律地位”至上。无论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还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宪法都发挥着核心和统帅的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始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因为宪法是民主政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至上”就是“人民至上”,人民的权力和自由需要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来保障,宪法在民主事实和民主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规范,发扬民主,保障民主,推进民主健康发展。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方向,我国宪法序言中强调,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方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体的性质决定宪法的本质是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宪法集中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人民至上”决定了“宪法至上”,“法律地位”至上。人民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各种法律规范,其中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是民主政治制度法律化的最高形式,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起着根本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2)“法律效力”至上。宪法“法律效力”至上指的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法的基础理论而言,法律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和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是一部法在什么地域具有约束力,时间效力是一部法在什么时间有效,在什么时间无效,也就是拘束力和约束力的时限,对任何事的效力是一部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具有约束力和拘束力。宪法的空间效力是一国主权范围内所有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在国外飞行的航空器、航行的船舶、驻外使领馆。国家主权不得随意干涉,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在主权所及领域内发生不法干涉和侵犯,我国宪法就要发挥其法律上的据苏力合约束力,给予维护和保障。宪法的时间效力是宪法在有效期内法律效力始终存在,有效期是必须遵守的时间维度。宪法对人和事的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符合宪法规定、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宪法对一切国家事务、各项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具有最高约束力和拘束力。从法的强制力而言,任何法律规范都具有国家强制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分为多个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但它们各自的法律效力调整和规范的往往是某种或某类社会关系,带有局部性和个体性,而宪法基于“母法”地位,调整和规范全部社会关系,具有全局性和总体性。宪法是“法上之法”,部门法根据宪法产生,部门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抵触部分无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法制统一,这种统一要求其它法律必须服从宪法的本质、精神和原则,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严格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保证宪法规定效力落到实处。

(3)“法律权威”至上。宪法“法律权威”至上指的是宪法不容挑战,必须遵守宪法,敬畏宪法,信仰宪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挑战宪法权威就是与人民为敌,历史上淡化宪法,践踏宪法,不重视宪法的结果无非导致国家动荡不安,人民权益丧失,社会秩序混乱,民族凝聚力降低,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坚持依宪治国的决心愈加坚定,宪法成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行动总纲,人民更加充分认识到宪法的力量,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意识不断增强,敬畏宪法蔚然成风,信仰宪法内化于心,为宪法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了不竭的力量源泉。宪法的“法律权威”至上另一方面表现为宪法与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息息相关,宪法的属性决定了其权威性。前苏联解体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遭到否认和破坏,宪法权威荡然无存,导致国变体,党变色。日本修改和平宪法的目的是追求军国主义死灰复燃,通过宪法的法律权威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还有战后伊拉克重建、阿富汗重建中首先制定和修改宪法,目的是以宪法的权威来达到新建的目的。这些林林总总的现象进一步说明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与其他阶级的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实施宪法国家的共性,那么捍卫宪法权威的目的却大相径庭,社会主义宪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遵守宪法就是尊重人权,敬畏宪法就是敬畏人民,信仰宪法就是认同宪法权威,捍卫宪法权威。

2 信仰宪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信仰宪法应该是一个公民基本的标准,但是很多人为什么宪法信仰缺失,不信宪法信“鬼神”,把宪法当口号,把宪法当“闲法”,这种现象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也需要我们深入分析研究。

(1)宪法信仰为何缺失?一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缺失。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的光辉灿烂文化和悠久的人文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中华民族繁衍生息的进程中,儒家文化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儒家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把中华文化就等同于儒家文化,儒家文化也有精华,也有糟粕,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皇权思想,所谓的“三纲五常”、“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无王臣”等无非是借儒家所倡导的“忠”,推行严格的等级制度,人为的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无条件的使臣民效忠和臣服,长久以来人们思想被禁锢,习惯形成依附的心理、义务的心理,导致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本位的缺失,当时统治阶级也强调“法”和“律”,但这种法律是建立在剥削和压迫的基础上的,严刑酷罚,人们苦不堪言,因此人们对法并不产生好感,无非是统治阶级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这种对法的好感缺失,内心中很难形成尊崇法律、拥护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的认识和心理,法治文化缺乏社会生成的土壤和民众的拥护的根基,因此法治的自由、平等、公正、秩序等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旁落,在当时甚至是格格不入。文化是文明的符号和表征,文化需要传承和发展,文化烙印往往是根深蒂固的,一旦形成文化认知,很难在短时间里改变,可以说文化是一种流在血液里代代相传的“隐性遗传”基因,今天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成果举世瞩目,越来越被人们认同和接受,宪法需要全民信仰,可以说还没有完全做到,那些腐化堕落的党员干部不能说不知道宪法,但是肯定没有真诚的信仰宪法,正是这些害群之马,玷污了宪法和法律的神圣,传统等级观念和“官本位”观念的文化毒瘤是坚定“宪法至上”,增强宪法信仰的“拦路虎”,我们必须坚决剔除,重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文化自信,坚定宪法信仰。二是宪法意识的薄弱。考察一国的法治发展状态,不仅看法律体系是否健全,更要看宪法意识强与弱,宪法意识强则国强,宪法意识弱则国弱。宪法与国家、政党、民族、人民、社会主义紧密相连,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首先是爱宪法,只有宪法意识强才会理解爱的真谛,不爱宪法甚至抵制宪法,大谈爱这爱那,就是空谈。宪法意识承载着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意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振兴意识、社会发展进步意识、人民生活美满幸福意识,与党主张是一致的,密不可分的。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点,仍然认为宪法可有可无,可信可不信,这种思想是错误的,而且是必须澄清和改正的,不然就会舍本求末,失去理想信念信仰根基。实践中还有这样的现象,认为部门法比宪法都重要,确实部门法具有直接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但仔细考量就会发现这样的问题,部门法怎么来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根源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只有通过宪法来回答才是正确的,没有宪法意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就会苍白无力,立法瑕疵、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不明背后深层的东西,往往是宪法意识薄弱,宪法信仰不强,宪法精神不通产生的。三是宪法教育宣传的滞后。宪法应该深入人心,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坚定宪法自信,要改变宪法教育宣传滞后的现象,国家在这方面要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宪法宣传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们国家通过普法活动一直在宣传,但是宣传效果如何?与入脑入心入思想还有一定的差距,实践中不免有形式主义和“运动式”宣传的现象,长效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还有宪法进学校课堂力度需要加强,宪法虽然列入中小学法制课中,但实际重视和执行程度不够,没有达到量化、细化,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宪法教育更是如此,宪法的教育宣传不能一蹴而就,要建立制度循序渐进进行,营造全民信仰宪法的法治氛围。

(2)如何增强宪法信仰。增强宪法信仰路径方式很多,这里概括地谈几点:一是必须树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根本要求的观念。依法治国中的法首先是宪法,依宪治国应该理解为以宪法精神引领人民的行为,运用法律化的民主政治制度来保障民主权利,运用母法的核心地位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二是必须树立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观念。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保障科学执政的规律性、民主执政的人民性,依宪执政更是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前提基础和保障。三是必须树立依宪办事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根本准则的观念。权力必须科学匹配,依法行使。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能职责,为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指明了方向,规定了边界。四是必须树立落实宪法是推进改革根本依据的观念。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涉及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平衡各阶层利益关系,改革成果惠及人民,改革动力来于人民,需要人民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大局意识和宪法意识,保证改革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五是必须树立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根本内容的观念。公民宪法信仰强弱,教育使然。宪法需要全民遵守,在全民普法中要突出宪法,把宪法作为公民教育的根本内容。六是必须树立宪法与时俱进的基本品格的观念。宪法不是一劳永逸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我国宪法发展进程来看,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的,与时俱进是宪法的基本品格,宪法是好宪法,这是信仰宪法的前提和基础。

新时代坚定“宪法至上”,增强宪法信仰是学习贯彻宪法的法治思想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认识基础。把宪法内化于心,弘扬宪法精神,展现宪法力量,凝聚共识,团结共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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