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直接将『夫妻公司』按共同财产分割

2018-12-25 11:44
新农村(浙江) 2018年12期
关键词:财产权前夫法人

编辑同志:

我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并注册登记了一家公司。经过7年的打拼,公司红火了,但我们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甚至提起了离婚诉讼。近日,法院虽然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但却驳回了我们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公司的请求。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 刘晓菲

刘晓菲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夫妻公司”的确不能直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一方面,“夫妻公司”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该权利当然地包括对股东出资到公司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明确赋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才是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同时,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公司财产当然不可能同时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对于你与前夫也不例外,也意味着你与前夫不能直接将公司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

另一方面,“夫妻公司”分割的方法和程序。一是如果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分割公司财产,应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在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若公司属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均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无所谓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如公司属无限责任,则还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前述债务和费用。二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则因为双方丧失作为公司运营基础的互信,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适合分立的,进行公司分立;不适合分立的,应当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的原则,考虑双方的经营能力和对公司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交归一方所有和经营,同时在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基础上,按照公司净资产(总资产减去公司债务)后,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前面的原则予以补偿。你与前夫之间就公司的分割,同样应当根据该原则来处理。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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