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案件调查原则刍议

2018-12-27 06:06王立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7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程序正义

摘 要 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是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核心部分,进而也是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尚无关统一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专业机构设置和制度安排,从理论到制度再到机构设置均呈现一种散乱和随机的状态,这种情况亟待清理和整治。本文着力探索归纳了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八项基本原则,以促使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程序正义。

关键词 科研不端 程序正义 中立性原则 比例原则 存疑不罚原则

作者简介:王立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327

近年来,科研不端行为频见报端,除了传统的不端行为类型外,越来越多的新型不端行为逐渐露出端倪。比如,近两年发生的影响深远的国外期刊大规模撤稿事件,其焦点并不仅仅在于传统的基于论文本身的不端行为,而是拓展到了论文的形成和发表过程;调查的范围也早已超越了传统的当事人主体,牵扯到论文作者之外的第三方论文服务公司;调查的机构和手段也不再局限于相应主管部门,而是形成了相关部门联合协同开展调查处理的机制与局面。调查作为我国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和科研诚信建设的核心部分,其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时,调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体系构建也越来越面临着更多的困惑与挑战。本文结合作者参与科研不端调查工作的经验、参考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理论的有益学说,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治理经验,试探着对我国科研不端案件调查机制中的重要基础制度——调查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尝试性探索,期望点滴之言可以抛砖引玉。

一、程序法定原则

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主体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程序性要求,这就要求调查主体要完全遵照既有的程序性要求,既不能节选、也不能跳跃,必须完整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更不能对调查程序进行变通和修正。在没有合理设计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调查会显得极其随意并可能使得调查结果扑朔迷离,甚至出现戏剧性的逆转。例如,著名的巴尔的摩案件的调查经历了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的1986年,塔尔茨大学沃利茨委员会和麻省理工学院艾森的调查是在缺乏可操作执行规程的前提下的个人行为,在调查主体、调查原则和调查内容上均存在严重缺陷;在第二阶段的1987-1991 年间,政治力量介入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组织的三次正式调查,国会议员丁格尔主持的三次听证会导致了截然不同的三次调查结论;在第三阶段的1992-1996 年间,重组后的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的调查结果与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的上诉委员会的终裁结果又截然不同,最终确认金西·凯利不存在不端行为。 这足以说明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调查手段的法定性是确保调查结果客观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至关重要的保障。

我国多年来承袭了大陆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风格造成在具体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在一个矛盾的现象,那就是一方面极其强调追求实质公平,而另一方面又缺少达成这一目标的程序性保障。美国在巴尔的摩案件之后,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已经逐渐建立起相对统一、标准、健全的调查程序,既能避免调查过程中的恣意,又能在最大限度上保障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这种风格值得我国借鉴。

二、中立性/独立性/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中立性要求调查者要持无偏见的立场来进行调查,独立性要求调查者要独立于被调查事件和被调查人,利益冲突回避要求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没有利益正相关或负相关。这三项要求的本根追求是一致的,就是要防止“先定后查”,即预先设定调查结果,然后在调查过程中寻求支持这一预设结果的支撑材料。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一是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存在强烈的利益相关,为了保全或者打击被调查者,调查者会在其能力范围的最大限度内以其主观追求的效果为目标操纵调查过程中的关键细节;二是调查者本身与委托调查机构或者被调查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受制于其上级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意志或者受制于被调查人的强大影响力;三是调查者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其本身的性格或价值观导致的“偏见”,偏见是“人们对任何一事物所持的观点或信念。而这种观点或信念缺乏适当的检验,或者与这些检验相悖,或者与逻辑推理得到结论相悖,或者不符合客观实际。这种观点或信念之所以被人们当作事实,是因为人们信奉它,有时它就像真理一样起作用”。 此种情况属于无外界干涉的偏私,一样会误导甚至扭曲调查结果。上述三种情况都是科研不端案件调查过程中应该极力避免的。

三、保密性原则

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保密性原则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要保证调查的秘密性,而这源于调查本身及结果的负面作用巨大,对于涉事当事人的打击比较大:一是针对被举报人的调查无论有误确切的结果都会对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利益造成比較大的伤害,二是容易形成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因此保密性原则从法理上来讲就必然要求同时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双方的利益,而如何保护双方主体以及如何设定案情的知情范围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RI)以科学对话模式来响应这一原则要求,其科研不端案件调查的科学对话模式之特点在于一方面采用无抗辩模式保护原告,另一方面采用无听证会模式以保护被告。在该模式下,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是由一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人士基于无抗辩、无听证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当然这种模式在美国也一直经受着多方面的质疑,但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确信科学的独特性并坚信科学对话模式的正当性。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总监察长办公室(OIG)在“接到投诉后,除非有理由担心被指控人试图毁灭或改变证据,一般不会先就指控的事项通知被指控人所在机构,以免损害当事人声誉,而是先通知被指控者个人,请其提出解释; 一般是必须在得不到当事人满意解释之后,被指控人所在机构才会参与以开展查询和调查。整个过程都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被告科学家”。

当前我国大部分负责调查科研不端案件的机构没有对于实名举报的硬性要求,基本上都是对匿名举报进行甄别和辨识,确有线索和证据的就会进入调查流程,当然在政策要求上也鼓励实名举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的具体做法,比如在发现嫌疑或接到举报后,直接与嫌疑人或被举报人联系,通过其解释来进一步判断是否进入到正式的调查程序中。如果解释合理说服力强,就可以接受这种解释而不进入正式调查流程,反之,则可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并注意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进行隔离,以避免双方在当下和今后发生长期的、剧烈的矛盾。

四、科学性原则

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与常规民事、刑事案件的调查最大的区别在于从整体上来讲更强调专业性。与民事和刑事案件更侧重于事实调查与责任认定不同,科研不端案件更注重科学问题的判定及其纯洁与否的证成。美国贝尔实验室物理科学与工程部副总裁默里(Murray)因主持对关注度极高的舍恩案件的调查而获得了2005年度美国物理学会的乔治·佩克管理奖。正是因为舍恩案件调查小组的高度权威性和专业性,该调查小组被尊称为“蓝丝带小组”。“蓝丝带小组全部由资深科学家组成,既没有律师,也没有政府的非专业人员,它体现出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科学家主导模式。科学研究有其复杂性,包括观点的争议、数据处理、诚实的错误、经费使用和科研方法的规范,如果没有专业性的背景很难对此做出专业和客观的判断。蓝丝带小組的提法体现了外部独立调查小组的最高权威性,他们的声望和他们被赋予的权力保证了此次调查的彻底和公正。”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在科研不端案件调查中科学问题真伪的判定似乎也可以遵循“科学的归科学”。

五、存疑不罚原则

一些疑似或涉嫌科研不端的行为因其高度复杂性而难以最终定性,尤其是在生物医学实验领域,由于实验条件、实验环境、操作手法等方面的差别很可能在实验过程和结果上存在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宜对该疑似或涉嫌科研不端的行为或成果进行消极性处置。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也是刑法上“无罪推定”在科研不端案件调查领域中的变相适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预先结案或存档备查,待新的证据出现或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备之时再行调查。

六、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理来源于古罗马法,其也是一事不再罚的理论来源,在古罗马时期就适用于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发展到今天也广泛适用于行政领域。“民事诉讼中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法院对同一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刑事诉讼适用该原则则是为了防止对同一犯罪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定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可见,一事不再理原则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有限制条件的,即同一事实和理由。” 在行政领域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原因有二:“一是对可能膨胀的公权力——行政权进行约束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二是使行政活动具有较高的效率”。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是遵循先例原则的另一种解读和适用。遵循先例“意味着某个法律要点一经司法判决确立,便构成了一个日后不应背离的先例。如果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那就是说,一个直接相关的先前案例,必须在日后的案件中得到遵循”。 在科研不端案件领域,存在很多重复举报和多头举报的情况,有的举报人向所有相关机构发送举报材料,而这些机构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可能会导致相同的、相近的或者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处理结果相同的话就意味着被举报人的同一不端行为遭受了2次或更多次同样性质和程度的处罚;另外,由于一些被处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向社会公开的程度,出于保护被举报人未来合法权益的考虑,没有将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举报人并不知情进而分不同时间段反复举报,这时就应该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来处理。当然,如何对匿名举报人进行信息反馈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七、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概念,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里提到比例原则是因为我国很多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主体是行政机构,其行事风格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所以比例原则的适当引入既合乎情理又能更好地限制行政人员的恣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科学研究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显著不同之处在于其更高地要求纯洁性,进而言之,科研行为记录上的污点对于任何科研人员都是极不光彩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断送其职业生涯。因此在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该以最小损害形式展开,这也与上述保密原则遥相呼应。在整个科研不端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都要贯彻比例原则,在调查的预备阶段即确认是否开展正式调查的初核阶段尽量直接与被调查人进行询问核查,而不是大张旗鼓地介入;在正式调查阶段也要以最合理的动作开展调查或鉴定以免在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伤;一旦确定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进而对其进行处罚时也要以适当的手法来处置,要避免处罚过轻起不到教育作用,更要避免处罚过重进而造成不必要的、难以恢复的额外伤害。

八、不得自证过错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领域中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应该明确的是,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与刑事调查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但是法理的基本原则和精髓是相通的。在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中也应该借鉴和类推适用刑法中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具体地讲,就是在个案调查中,调查机构或者根据举报内容开展调查,或者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就举报线索或发现线索开展调查与询问,而不应也不能给被调查或被询问主体施加压力,让其承认自己存在不端行为或者让其“主动交代”自己的“过错”。当然,现今已经有很多学者呼吁将部分科研不端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其理由大体与之前“酒驾”入刑一样,因为某些科研不端行为会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健康或者生命,抑或是会造成公众财政不合理的极大浪费。如果有朝一日,部分科研不端行为也纳入刑法的领域,那么这部分不端行为的调查更要遵守“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

上述八项基本原则背后所遵循的是基本的程序正义的宗旨要求,纯粹程序正义的特征在于:“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该被视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绝对客观的调查和裁决结果只存在于绝对理想的想象之中,即便是最为经典和权威的司法判例,其合议庭中法官的意见也不见得绝对一致,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只是在形成最终裁决时还要遵循多数决的决策原则。而且时过境迁之后,人们的价值观和判断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也并不是截然分明的。科研不端案件的调查因其高技术含量而导致的复杂性使得在进行判断时难度非常大,而我们能做到的就是要设计一种客观的、合理的法定程序并严格遵守。

注释:

王阳、胡磊.巴尔的摩案与美国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的演进.科学学研究.2016(3).338-345.

[英]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著.邹海燕、郑佳明译.偏见心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 .7.

王阳、程晖.论美国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的科学对话模式——兼论与美国司法模式的张力.中国科技论坛.2009(12).140-144.

董兴佩.中美科研不端嫌疑人隐私权保护制度之比较.科学学研究.2012(5).667-672.

王阳、张保光.贝尔实验室与舍恩事件调查——科研机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例研究.科学学研究.2014(4).501-507.

金伟锋.一事不再罚原则新探——兼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适用.行政法学研究.1997(4).87.

袁森庚.从法理层面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认识.江苏社会科学.2003(2).166.

[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63.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4.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4).119.

猜你喜欢
比例原则程序正义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浅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定位
地方政府介入集体协商的边界和方式
论比例原则在警察法上的适用
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追求正义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
沉冤昭雪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