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公诉办案模式探究

2018-12-27 06:06谢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大数据

摘 要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公诉机关的案件分配制度由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变为办案业务系统随机进行分配,新的办案模式如何构建,面临的困境及解决路径都备受关注。本文从公诉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必要性,对受理的案件划分难度系数标准的必要性以及主任检察官专业化培养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分案模式 大数据 繁简分流

作者简介:谢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5

一、国内外公诉机关的分案模式的对比

我国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前与之后的分案模式有所不同。之前的分案模式是由案件管理部门受案后交由公诉部门负责人,然后由其统筹分案。该种分案模式的优点在于公诉部门负责人可以从科室全局来掌握案件的情况,并且可以对本部门的办案人业务能力、办案专长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助于实现“人-案”匹配。但是,这种办案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是,由于系人工进行分案,部门负责人可能会出于对案件质量或者主观情感的引导,容易形成基础扎实,业务水平高的检察官越来越高,而办案能力较差的则缺少办案疑难复杂案件的机会。

员额制改革之后的分案模式是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系统通过随机分案的方式将案件分配到员额检察官的系统内。该分案模式能从案件数量上达到各办案人之间的横平,但实际上该分案模式仅能从案件受理的数量上达到相对的平衡,却不能对案件的难度进行区分,可能存在某个办案人在一段时间内承担疑难复杂案件多,而有的办案人承担疑难复杂案件较少的情况发生,无法衡量办案人在一段时期的工作量。此外,该种分案模式可能不利于公诉团队精细化、专业化的培养要求。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办案模式

(一)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繁简分流

实务中,可以按照案件是否属于简易案件或是疑难复杂案件来进行分类,公诉部门可以设置简易案件承办组来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由部门负责人牵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行承办。将受理案件以难易程度进行分类,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疑难案件的审查办理上来。而对于新入职的公诉部门办案人,将其纳入简易案件办案组,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案件来熟悉办案的流程,学习审查案件证据的方法,而后再逐步承担难度系数较高的案件,从而使办案人得到成长以及锻炼。

(二)业务系统中增设案件难度系数标准

检察机关的业务系统对于对于提升办案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且能提醒办案人案件的到期时间,在各个办案节点所需要的法律文书。但是现行的业务系统也存在些许瑕疵。比如业务系统内对于案件的分配仍以随机分配为主,现行制度下对于检察官的考核客观来说仍是以受理及办结的案件量为准。在这种分案模式下,一个公诉人的办案量与工作量可能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表现为不同类型的案件难易程度不一(比如:危险驾驶的案件与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是不一样的)、同类型案件也会存在差异(比如:案卷的册数、涉案的人数)因此,应当设立一个合理的机制,来对于受理的案件设置案件评级,从而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检察官及助理一年的工作量。

具体的设想就是在案件的受理之初,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分级。举例而言:可以将案件分为不同的难度系数或是计算一个案件的难度分数。对于该标准的评判可以由公诉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一同商议决定。在案管部门受理案件时先进行初划。而后在具体的承办过程中也可以由公诉人变更难度系数的高低。划分难度高低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是否为常见类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是否为团伙型犯罪、案件卷宗的多少。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过程中,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保留主办检察官改变难度系数的权利是必要的。此外,对于办案人在某个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制发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反复出现一类问题,制发一类问题通报、撰写案例分析及调研等等综合工作,也应在办案人的业务系统中得到体现。

(三)检察官专业化培养的必要性

近年来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大,薪资待遇不高等多个原因,导致检察官、法官的离职率连年增长。而现在的年轻人思维活跃度较高,加之司法机关的职业成长性不如律师行业高,导致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投身律师行业的人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我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觉醒。对于律师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律师行业从业人数近年来呈现井喷式发展。而行业的高速发展,终将步入职业化和精英化,律师行业也不例外。目前在国内一些城市,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不仅仅是以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划分。而是更加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比如:在刑事领域就细化出侵财类案件、伤害类案件、毒品类案件等多个种类。以求能达到在某些类型案件中专业的程度。

目前,检察机关的一般办案模式为一名员额检察官配置一至两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在随机分案的模式下,所带来的优势是检察官所办理的案件种类多,经验丰富。案件数量的剧增让检察官的办案数量逐年增加,而与之相对应的律师每年承办的案件数远不如此。相对公诉人而言,律师阅卷会更加的细致。按照中央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避免审判活动流于形式,势必在庭审中要加强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如果精通于某个刑事领域,这一优势便会得到充分的放大。而与之对应的公诉人接触案件的广度在具体的个案中则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因此,对于检察官的专业化培养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单纯使用现在的分案系统自动轮案,就无法让每个员额检察官负责自己最为擅长的案件。不但不利于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无法培养出各类案件的办案精英。笔者认为检察官要进行细化,就应当从案件管理部门受案之初就进行分类。为了立足每个检察院人员的实际情况,以达到使专门人才出类拔萃的效果。主办检察官对于高发类案件应当熟知理论知识以及证据标准。对于一些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常见案件正常轮案,比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聚众斗殴类等多发性案件。而对于非常见罪名的案件,如职务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等类型案件则由特定的检察官组成办案单元来进行办理。这就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有增添备注选项,提前备注参与轮案检察官的办案强项。笔者认为检察官选择办案强项的方法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即检察官可以自己办案专长选择某些类型的案件,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干警的业务能力来决定检察官办理的犯罪类型。但为了杜绝专人承办专案情况的出现,每类案件的承办都最少需要两位以上检察官,这样就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分案前提下,确保专业类别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培养。

笔者认为通过对现有办案模式进行优化,能达到“三个可以”的目的。第一,可以更好的优化一线办案力量;第二,可以使公诉一线的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更加具体的量化到业务系统中去。第三,可以将公诉工作更加的细化,从而培养出专业类型的公诉人。以上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此外,我门仍要更好的运用统一业务系统的大数据的分析能力,将来如果在案件管理部门将卷宗扫入系统时,系统可以自动识别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动划分难易等级。或者业务系统依靠公安機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罪名,就直接可以将案件进行分类。这样就可以更好的节约司法资源。笔者坚信,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分案模式和办案模式一定会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边疆、马杰.浅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分案到人机制.法制与社会.2016,4(中).

[2]刘国媛、闻洲.“大数据”条件下检察分案机制之完善.人民检察.2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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