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研究

2018-12-27 06:06杨贵先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特征

摘 要 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补偿金的设立就是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整体实质上的公平。本文首先概述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色,随后列举了经济补偿金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分别从建立健全经济补偿金制度、扩大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方面,就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特征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杨贵先,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35

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经济补偿金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矛盾,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对现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动性,挖掘劳动力资源,才能培育新动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支持。经济补偿金作为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制度,探究经济补偿金的完善对策具有重要价值。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

经济补偿金要想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资矛盾,必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定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中,都对经济补偿金做出了说明,包括适用范围、支付标准和运作流程等。通过立法形式,增强了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二是单向性,理论上来说,无论双方以任何形式接触聘任关系,只要劳动者满足法律规定中的条件,用人单位都需要单向的、无条件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三是有限性,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法律追求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一定的限制。

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狭窄

《劳动合同法》中就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中既包含了用人单位发面的原因,例如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有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的“不能胜任工作”、“工伤或患病”等。但是劳动市场在不断发展,期间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济补偿金制度也必须密切关注劳动市场的变化情况,动态性的做出调整、补充和完善。在适用范围上,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補偿金,没有统一的认定,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体现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应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支付补偿金 。

(二)非全日制用工领域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失

在现代经济中,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的出现时间较短,在《劳动合同法》中未作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金详细说明,仅在第79条中提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中,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越来越普及,无论是全日制下的劳动者,还是非全日制下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同等的经济补偿金权利。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失,也需要根据社会形势和劳动市场的发展作出与时俱进的补充和完善。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待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以劳动者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为参照,年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发放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工作时间的确定上过于笼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解除,另一种是劳动合同中止。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但是现行法律中未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也不利于平衡双方的权益,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会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操作不规范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做出了2种规定,分别是按月支付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但是在劳动市场中,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单一化的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诸多制约。在经济补偿金的形式上,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说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是从保护劳动者方面出发选择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例如,用人单位在解聘劳动者时,通常选择现金支付,但是劳动者则希望接受非现金补偿,像提供新的工作机会等。从这一点来看,现行劳动法律中未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做出强制性规定,也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三、《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梳理并构建更加完善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作出了解释说明。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在实际应用中,仍然不可避免会出现局限性的情况,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补充的过程中,新修订的内容也有可能出现与原有内容相矛盾的情况,劳动法律内部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针对此类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要从立法层面,重新对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进行梳理。同时,也要关注近年来劳动市场的变化,将现有法律中不再适用的内容删除,可以精简法律内容,使新的法律法规更加简洁、明确,从而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适当扩大经济补偿金的使用范围

1.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目前针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问题,相关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中一种是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属于“共生关系”,当劳动合同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当劳动者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发放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武器,即便是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仍然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第二种观点具有更高的可行性,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长期稳定。

2.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两种,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单方面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聘协商一致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实际过程中,这一说明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在用人单位完全遵循聘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突然提出辞职,接触聘任合同。此时不需要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还有一些女性劳动者的产假、工伤后的休假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做出详细说明。因此,针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项,也要尽快细化法律条款,对经济补偿金支付做出合理解释。

3.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主动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有比较详细的说明,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因为自身方面原因(如经济性裁员等)辞退劳动者,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况则没有认定标准。此外,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劳动者本身就处于被动地位,更需要有詳细、准确的经济补偿金适用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通过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者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说明。对于确实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或是企业不可抗力需要辞退的,应按照流程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在劳动者知悉情况的前提下,双方签订解聘合同,维护劳动者权益。

(三)非全日制用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使得用工形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其中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通常在1h-4h,工资以小时计,且工资支付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尚未将非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金纳入其中,需要进行补充。在非全日制用工比较成熟的欧美国家,对这种用工形式下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有较为详细的说明,例如德国《非全日制和附期限法》中,就明确规定在经济补偿金适用方面,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同样权利。国内也可以借鉴这些立法经验,同时又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进行说明,实现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四)细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明确要求,例如第47条中“以劳动者工龄为主要参照,满一年后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在法律中有直接体现,但是内容和标准不够明确,在适用过程中也容易出现误解,甚至引起法律纠纷。因此,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内容,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做出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说明。例如,在核发经济补偿金时,需要重点考虑劳动者年龄因素。特别是中年职工离开原单位,并在新单位再就业后,需要根据年龄大小分别设计多个工资梯度。

(五)增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目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主要有2种,一种是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完成结算,虽然这种支付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流程,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弊端,例如在结算完毕后,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批次支付,没有明确的说明;另一种支付方式是按月发放,这种支付方式更加科学。例如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同于“工资”性质,满足了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所需。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按月支付的方式也符合竞业条款。综合对比来看,在选择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时,应当优先考虑使用按月发放的形式,并且以现金支付为主,以其他支付为辅,这样可以更多的照顾到劳动者的权益。

四、结语

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我国立法方面的漏洞和不足,这些问题都阻碍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我们需要重视这些问题,在细节方面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注释:

戈娇、茹玉.《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条款研究.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3,26(5).41-42.

李海青、高琦.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加发经济补偿金的现行效力及适用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6(26).

丁宇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15(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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