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2018-12-28 10:48王晓非陈丽
新一代 2018年14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保险合同

王晓非 陈丽

摘 要: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四大原则之一。目前在我国的相关保险立法当中并未对于近因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处理一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却需要以此为依据来进行责任划分。

关键词:近因原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近因原则,其实就是指当一个保险事故发生时,所造成的保险损失从属于与保险合同规定中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时,当商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一)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损害

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为连续的多种原因时,必然包含一项独立的原因导致直接损害。当这项独立原因从属于被保风险内,则保险人可以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责任;相反,当这项独立原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无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损害

当事件的根本原因属于同时发生时,那么每一个细小因素都属于近因。当出现这一情况时,如果每一种原因都从属于被保风险当中,那么最终的责任承担将全部被划分至保险人。反之,等多种原因当中存在个别保险危险时,则保险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承担多少责任才是最合理的,成为了责任划分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部分人认为,由于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事故导致的,所以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部的损失。但也有人认为,保险人不应当承认非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只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可。

(三)单一原因造成损害

相对于以上几个类型来说,但原因所造成的损害责任更容易划分。在这一前提之下造成保险标损害的根本原因是唯一的,这个原因一定是近因。这时只需要判定近因是否属于被保风险范畴之内即可。当其属于被保风险之内时,保险人需要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反之,当近因不属于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时,则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2016年,李某就被保险车辆在某个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险以及车辆强险,并且在机动车商业险当中包含了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签署了一年以后,李某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路过的行人刘某死亡。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判定,最终得出结论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驾驶不当造成的,为此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李某赔付了刘某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由于刘某并非死于车祸当场,而是在入院治疗之后发生肺部感染,最终造成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早前就曾患过肺部疾病。因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责任划分时,认为死者刘某的死亡根本原因并非是由于车祸事件所引起的,因此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在这一案件当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根本原因涉及到两点,其一,死者刘某在车祸住院后,所有相关的伤情治疗是否全部因车祸导致;其二,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于死者刘某的死亡进行赔付。

在这一案件当中,由于刘某之前就患有过肺部疾病,而其死亡原因又是由于肺部感染导致的。保险公司后对于刘某住院期间的用药进行核实,发现其中部分用药是针对刘某的旧疾治疗而使用的。刘某的肺部疾病并非是由于车祸直接导致的,但是如果不是发生了车祸,刘某的肺炎根本不会造成肺部感染,也就不会最终死亡。也就是说救急的治疗与本次事故之间并未存在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判定本次车祸事故并非近因,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刘某在旧疾治疗方面的费用。在這一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其实较为复杂,看见给出了不同的假定情形,而在不同的情形之下,保险纠纷的因果关系也会各不相同,在对保险的责任进行认定划分时,又会受到不同因果关系的影响。举例来说,车祸过后由肺部感染所造成的死亡,与车祸造成直接死亡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值得注意的是,近因原则只是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定了可能导致这一保险事故的根本原因,并确定这一原因与保险标之间的关系,并对于保险责任承担的一般性原则进行分析,在保险的具体实践以及后期的司法审理过程当中,近因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划分原则,因此,近因原则的适用必然也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一旦出现难以通过运用近因原则或者多项原因来判定事故损失问题的情况,则需要结合实际形式,尽最大可能公平合理的对于造成损失结果的各项原因进行分析,最终按照比例进行责任划分判定。所占比例大的一方在事故当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责任更大,反之,所占比例小的一方承担的责任较小。

四、对于保险近因原则的有效建议

其一,近因原则无论是在保险的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认可度。但由于目前在我国仍然缺乏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仍然有一部分人群对于近因原则的应用持反对意见。想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正式将近因原则纳入到相关的保法规当中,使其正式成为解决保险纠纷案件的有效方法。其二,保险案件相关当事人可以采取近因原则来确定造成事件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对于保险案件责任划分的争议,从根本上避免理赔纠纷案件的产生。其三,采取近因原则可以为保险理赔案件提供相应的依据,从而避免同一个案件中出现不同的判定情形。

综上所述,近因原则在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发挥着十分有效的作用,但近因原则目前仍然不属于相应的立法范畴当中,这就导致了近因原则的应用仍然难以受到大部分的认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近因原则的优势性,从根本上避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出现。

参考文献:

[1]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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