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

2018-12-29 09:00张天敏
现代企业 2018年10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信用

张天敏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纳税信用建设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同时能够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交易环境。本文梳理我国目前纳税信用建设的现状,结合纳税信用建设存在的立法建设滞后、社会基础较差、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守信激励不足以及纳税信用评价缺乏社会合作等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纳税信用体系的政策现状

据统计,我国拥有四千余万企业及个体纳税人,还有数以亿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这形成了最基础的信用要素,但同时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也给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构建公平、有序的纳税信用体系,对我国而言尤为重要。对于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在20世纪末就展开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根据不同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四个信用等级,旨在通过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获得不同待遇的理念,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但该评级办法较为简单,且大多是人工评定,存在一定主观性。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自动指标评级,排除了人为主观因素。办法中公布了最新的信用评级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政策,并指出了信用评级过程中采用的信息不仅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同时还包括外部信息,也开始强调纳税信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确立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的政策方向。2018年上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8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进行了进一步的政策完善。公告中新增了部分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并对该类企业的评价时限做出规定,公告还指出新增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为A、B、M、C、D五级。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面的政策外,我国还制定了针对严重失信者的管理措施,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6年在该政策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颁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结合《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形成了对严重税收失信者包括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具体的管理方案。由此可见,我国已基本建立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政策框架,但政策的细节及存在的部分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信用立法建设滞后。从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看,谈到诚信纳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个道德问题,要依靠纳税人自我约束。而实质上,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早已发生巨变的今天,人们的诚信行为不仅要靠个人的道德约束,更重要的要靠完善且具有威慑作用的制度、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我国税收信用建设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的问题,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且与信用相关的大多是部门规章以及特定行业的信用文件,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性法律。立法不健全的结果是,守信纳税人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和利益,而失信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戒,甚至因为少缴税款而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好处,这样的境况对营造全社会的诚信纳税氛围极为不利,还会因失信获益的错误导向,给信用建设带来反作用。

2.信用体系社会基础较差。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的成熟与否,是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而目前,我国公民和企业守信意识淡薄,各类造假、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我国的社会常态,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普遍失信的社会大环境下,纳税信用建设举步维艰,纳税失信问题长期难以得以解决,逃税、骗税等逃避税款的行为屡见不鲜,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7月4日上午举行“褒奖诚信、联惩失信”专题新闻发布会,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仅今年1至6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对5.63万户涉嫌骗税虚开企业开展检查,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税款损失48亿元;已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27万份,涉及税额434亿元。这一方面体现我国税务稽查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也侧面反映了我国税务违法现象较为普遍,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无法割裂开来看待,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纳税人对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税收信用体系信心不足,更加难以做到诚信纳税。

3.纳税信用评定制度守信激励不足。我国在20年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管理根据2014年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来执行,该文件确立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的指标体系,更全面更客观地对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价。但同时,文件中确立的评价办法仍存在部分不足,影响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应用效果。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度高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措施,但部分激励措施基本无法起到激励作用。针对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個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而B级纳税人则可单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A级纳税人和B级纳税人享受到的便利差别不大,对B级纳税人提升信用等级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此外,2016年3月,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取消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程序,但同年5月,该项便利举措又扩大至B级纳税人,甚至于12月进一步延伸至C级纳税人,即绝大部分纳税人均能享受增值税发票方面的便利,同样无法激励纳税人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信用情况。其他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优惠措施也多集中于纳税服务的优化上,而随着我国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诸如涉税业务办理和审批便利通道等优势越来越不明显,激励效果也进一步被弱化。

4.纳税信用评定缺乏广泛的社会合作。全面可靠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不仅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信用程度,为税务机关指明具体监察方向,还侧面反映了纳税人对于社会和经济秩序的遵从程度。因此,丰富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对于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人具有重要指示意义,而对于诸如银行、工商部门、海关等其他关联经济体,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然而,目前的状况是税务、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各自有信用评价系统,纳税信用的评定未能与其他部门商业信用评价紧密联系,没有形成一个部门信息互联互通的全方位信用体系。信息的分散使得其他部门的企业信息难以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发挥作用,虽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纳税人信用外部信息也包含在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但其中关于外部信用评价的外部参考信息部分,管理办法规定仅记录不扣分。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无法充分参与到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造成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会受到一定挑战,也会影响其应用的广泛性。此外,由于跨部门的信息交互机制不够完善,使得纳税信用评价局限在税务系统之内,其他领域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利用度参差不齐,纳税信用信息的参考价值被削弱,纳税信用评级的奖优惩劣作用没有被完全发挥。

三、推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1.加强纳税信用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是保障纳税信用管理的前提。针对我国税收信用法律不完善、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完善信用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次、提高税收法律效率是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首先,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法律层次,税收信用要在《税收征管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纳税人的信用责任,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强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本要求。其次,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更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也需进一步规范,如应对纳税人信用数据开放范围进行限定,明确规定必须公开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布虚假数据的具体处罚,还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再如信用信息的采集路径问题、纳税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问题等也需更具体的规定。

2.深化纳税信用社会环境建设。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社会信用大环境的支持,要在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框架下才能取得成功。税收信用体系的发展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也依托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进步。因此,在对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进程当中,要注意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框架下,相互配合,协同发展。社会信用建设要加强信用教育,使社会公民形成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的信用意识,逐步形成人人都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恪守诚信守法原则的社会信用环境,进而提升公民和企业诚实纳税、守信经营的自觉性。此外,还要同时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法制观念教育,不仅要营造纳税人自律的道德约束环境,还要构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约束环境,形成守信海闊天空、失信寸步难行的良性信用环境。

3.健全纳税信用评价奖励机制。有效的信用奖励机制才能激励纳税人关注自己的纳税信用行为,因此对守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要制定合理,真正让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获益。首先要完善内部鼓励措施,纳税信用A级企业,除了涉税业务办理审批的绿色通道之外,税务机关还可将涉税服务进一步延伸,如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节省纳税人办税成本,也使纳税人感受到尊重和重视。让纳税人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能够更大地发挥激励作用,如让纳税信用表现良好的纳税人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此鼓励纳税人认真对待自己的纳税信用记录。此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其次对守信纳税人的奖励措施,可与社会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至纳税人其他活动之中。如可与相关金融部门合作,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提供筹资方面的便利,再如可与政府其他部门合作,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等事项,可给予高信用等级企业更多机会。[基金信息:2015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我省企业避税行为影响研究”(项目编号:FJ2015C157)]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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