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对策探析

2018-12-29 10:01李鲲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策

李鲲

摘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法律制度、拓宽知识产权范围的立法层面,从引入“判例”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层面,从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加强宣传教育的实践层面,构建起了较为完备有效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供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策

一、立法层面的非遗法律保护对策构想

1.完善我国法律制度

学习、借鉴国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非遗保护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关非遗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不系统,除了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余的规定则散落在各项规章中。

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权力之主体,第一须有适于享有权利之社会的存在,第二须经法律之承认。法律的重点在于明确主体以及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权利、义务有了一定的衡量标准,利益分配也就明确了。目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非遗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许多非遗项目都是以当地政府名义登记的,政府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政府一家独大,民众自然失去了积极性。

将税收优惠与非遗的发展相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专项财政拨款的压力。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就很成功。美国政府为了激励社会保护非遗资源,对已经被登记的非遗免除20%税收。我国如果能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把非遗这个项目加进去,势必能引起企业、个人的关注。

2.拓宽知识产权范围

拓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其主要原因是我国非遗不当使用的现象日益严重。如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传统知识的搜集,对某些可以利用的知识进行研究分析,特别是在中药方面,利用流传于民间的配方进行药物分析实验,制造出所谓的新药,并在中国和其本国进行知识产权注册,有的将我国非遗进行商标注册。毫无疑问,这必然是专利权欠缺的表现。正确合理合法的保护我国非遗的专利权可以很好地防止第三方的恶意传播,第三方使用必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我国非遗主要由法律来保护,以及依靠国家行政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结合上文所述,这些明显不足以满足我国非遗事业发展。要完善对我国非遗的保护,除了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因地制宜地配套制订相关保护办法,完善当地的非遗保护政策体系。

3.建立集中管理制度

要利用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就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之实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制度同时也是确定诉讼主体的有效途径。非遗虽然种类繁多,但还是可以将其进行归类。比如可把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等归为表演艺术类。这样做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也可让一些冷门的文化遗产走入公众视野,为大家所熟知。对非遗建立集中管理制度,也有利于减少非遗保护工程的人力、物力成本,为我国非遗未来的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司法层面的非遗法律保护对策构想

1.引入判例制度

判例法较成文法而言更加灵活、高效、稳定,还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可以作为疑难类似案件的指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一批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是地方法院的“优秀作品”,经筛选后公布用以指导法官判案。

近年来,我国非遗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许多都濒临消亡,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但法律具有滞后性,立法的速度远远落后于非遗资源消亡的速度,为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缺陷,引入判例制度至关重要。从判例的作用来看,它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成文法的疏漏和不健全之处加以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司法解释这一权利。

2.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同时还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要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縣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这些法律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了非遗的公共利益性质,这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非遗资源不仅是传承人、管理人的“私人财产”,同样也是民族、国家的财产,因此它不仅需要私益诉讼来维护传承人、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公益诉讼来维护国家的权益。

然而,由于非遗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完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护,这就要求加大有关社会团体的建设力度,政府也要起好带头作用。此外,对公益诉讼的胜诉原告予以适当奖励,以此激励社会。同时,为了防止诉讼权被恶意滥用,恶意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均衡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

三、实践层面的非遗法律保护对策构想

1.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

在法律制度的构架中,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没有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便无从谈起,更不用说诉诸于某个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所以,必须明确传承者与政府的身份以及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只能以一个管理者的身份存在,如果非遗事业的发展缺少了具体传承者,那就缺少了传播主体,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传承人是我国非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7年起,原文化部先后公布了四个批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1986人。2018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确定了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1082人),并予以公布。截至目前,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

传承人的权利得到肯定,不仅仅是对传承人的尊重,更是对我国非遗资源的尊重。具体实践中,我国只是对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笔者认为,应当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以体现国家政府的重视,还要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普查规模。

2.加强宣传教育

一直以来,政府在为了非遗的经济价值而奋斗,学术界在为了非遗的文化价值而奋斗,而作为主力军的广大群众却参与不多。非遗资源的发展如果缺乏群众基础,再多的人、财、物的投入也将是徒劳。

我们必须认识到,非遗保护不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事,它需要全民参与。比如通过宣传教育、专项培训,让非遗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形成良好风气。比如将非遗有关的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从小就让孩子树立非遗保护意识。不过,只有学校层面的举措远远不够,还需全社会共同发力,打造浓厚持久的非遗保护理念和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 河北法学,2011(2):107-112.

[2] 李小苹,柳之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述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1):80-85.

[3] 张传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J].学周刊,2012(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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