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几点浅见

2019-01-02 01:41马磊
当代农村财经 2019年10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农业

马磊

摘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河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介绍了河北财政支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并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政;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党的十九大提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农”思想扎实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决定》(冀发[2018]16号)在实施七大行动中,要求“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完善政策体系,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河北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然选择,是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难题的关键举措,对于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背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以来,1200多万承包农户一直是河北省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随着河北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规模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以及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传统承包农户的商品农产品供应功能逐渐减弱,一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涌现出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偏强,经营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农业及涉农经营者,具备较强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他们不断发育成长、发展壮大,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经营企业蓬勃发展,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河北积极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使其成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规模生产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2.08万家,是2003年的40倍,比上年增长41%;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6.8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1.6万家,比2007年相比增长100多倍,入社成员708万户,入社农户比例40%,覆盖全省95%行政村。各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调查,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在100亩左右,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以100-300亩为主。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农户,大部分可达到与城镇居民大体相当的收入水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从事農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立足资源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项目、育龙头、扩基地、促联合,出台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稳步增长。据统计,2016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达到7479.2亿元,比上年增加544.4亿元,增长7.9%。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率66.7%,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7000余家,龙头经营组织2529个,比上年增加348个,增长16%:其中,龙头企业(集团)2212个,增加313个,增长16.5%;专业市场113个,中介服务组织204个,增加35个,增长20.7%。省级重点龙头企业720家,国家级46家。

二、河北财政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做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定位,要求要“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产业的竞争性主体,就应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循市场运行规律。河北财政一直在研究如何处理好财政政策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努力通过“无偿”和“有偿”的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尽量减少行政支持示范基地等“戴帽子”的办法,更多依靠改革并运用市场力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扶持政策体系,通过进一步整合财政资金更加公平有效、更加科学地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一)设立专项,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河北省财政在全国较早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就专门安排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以及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省以上专项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总量由2003年的145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5680万元,9年间增长了近40倍。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的2007-2012年省以上财政共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1.9亿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1342个,涵盖粮食、畜牧、水产、蔬菜、果业、林农、用水协会等农口各个行业,一大批合作社的覆盖范围从本村本乡向跨乡镇、跨县域拓展,组织化、规范化水平得到较大程度提升。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2018年省财政安排4.69亿元,通过增信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蔬菜、中药材、海洋渔业产业发展和奶业等五大农业产业化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进档升级和创建名优品牌,进而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优化全省农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河北省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品牌农业、质量农业上水平、高质量发展,助推农民增收。设立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项目,省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支持带动农民增收基础较好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提档升级,探索推行财政资金折股量化方式,构建紧密型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产业园区建设资金2.2亿元,支持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二)调整政策,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支农项目

在专项资金支持之外,近年来,省财政更加注重将以往由地方政府和各类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承担的农业项目建设和社会化服务职能交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一方面,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规范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借助项目实施,丰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手段,增强对分散农户的吸引和带动能力。目前,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深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项目、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一二三产融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秸秆机械化还田、粮食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专项资金全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开放,鼓励申报,优先扶持,通过项目实施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做大做强,带动农民社员和家庭农场成员增加农业生产性收入。近年来,省财政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担项目建设或开展农业生产服务。河北省这一做法得到了财政部高度肯定,2013、2014年中央财政“合作社扶持政策创新”、“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创新”,均选择在河北省试点。搭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2014年,河北利用成为财政部合作社创新试点省份的机会,争取中央资金1亿多元,重点用于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平台建设。以区域农业产业规划为基础,整合包括财政资金在内的资源,依托合作联社、行业协会或龙头合作社,为合作社提供大型冷藏保鲜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作社无法做但又亟须的产业发展公共平台,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着力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整体竞争力,从“单赢”走向“共赢”。

(三)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带动作用

为打造河北省质量兴农的引领示范平台,省财政积极配合省农业厅组织评选和推荐国家现代农业园区,继2017年争取中央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1亿元后,2018年再次争取中央资金5700万元,支持石家庄市鹿泉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第一期创建工作。争取中央产业兴村强县专项资金1.26亿元,每个示范镇平均争取到中央补助资金1000万元,为河北省推行标准化生产,培育农产品品牌,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一批产业强、产品优、质量好、生态美的农业强镇示范样板提供了资金支持,推动了产业兴村强县行动的实施。争取中央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资金6096万元,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通过金融手段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

1.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5年,成立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范围,着力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目前,省财政厅已连续注入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资本金24亿元,统筹用于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保障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稳定可持续发展。省农担公司目前已与10家金融机构、20多个县(市、区)政府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陆续推出“粮食贷”、“蔬菜贷”、“普惠贷”等“冀农担”系列产品。积极落实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2.设立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通过省、市、县三级财政筹集增信基金,为龙头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撬动金融资本按基金规模放大8-10倍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从2016年开始,省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在部分市开展增信基金试点,奖励河北省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上市融资、利益联结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3.出台金融保险奖补办法。2016年省财政厅联合河北保监局制定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对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的市县按一般不超过当地财政保费补贴的30%给予奖补,对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40%给予奖补;对开展列入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保险的市县按一般不超过当地财政保费补贴的40%给予奖补,对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50%给予奖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财政支持下的融资改革试点,一是解决了融资难瓶颈。通过“风险共管、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合作共赢”的政(县级政府)、银(金融机构)、担(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力支农服务机制,解决农业领域长期缺乏有效抵押物、担保物的制约因素,打通银行的审贷关,有利于解决河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二是变政府选择为市场选择。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授信放贷、贷款额度,完全实行市场化操作,真正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三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财政无偿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约束力不够,时常出现自筹资金不到位、资金用途改变、项目管理不规范和实施进度滞后等问题。而金融机构授信放款,到期后新型经营主体履行还贷义务。如果不及时还款,金融机构将降低信用等级,并进行追偿。金融支持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将会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

三、河北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建议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相关文件要求,財政部门今后应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继续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快构建符合河北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

(一)建立项目扶持精准投向机制

通过建立退出机制和设立明确的准入资格,及时将异常经营合作社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注销;建立动态的项目管理库,保证财政项目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项目资金投向,突出项目支持重点,财政资金应紧紧围绕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和农户带动力这两个方面投入。

(二)建立财政投入新型经营主体的资产权属机制

财政直接补助到合作社的资金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应移交合作社管护;形成的设备、厂房等经营性资产,应转交合作社持有,并按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分别记入每个成员的账户。

(三)财政支出用途更加精准

按照产业不同性质,划定不同主体鼓励发展的领域和范围。根据中央、省委1号文件精神,对“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产品直接生产领域,应主要鼓励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入;对农业产业化企业,重在发挥其资源和市场优势,支持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主要是畜禽规模养殖、种业以及后期的加工、流通等。

(四)建立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坚持涉农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推动财政重点评价、部门绩效自评相结合,健全以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支农资金分配制度。引导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着力保障农户在支农项目中的利益。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将项目立项前评价和项目结束后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评价结果与扶持资金相结合,形成鲜明的奖惩政策导向。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责任编辑: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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