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助力 老有所养

2019-01-03 19:51南方周末评论员
南方周末 2019-01-03
关键词:门槛许可资格

南方周末评论员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最重大的修改是删除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法条。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1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6项提请修法后取消,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就是其中之一,并表示要最终实现企业投资一般“零审批”。

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有若干条件,包括场地、资金与人员资格等(43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许可后才能办理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要办理登记后,再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许可(44条)。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还有“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规定。本次修改,直接删除原43条,将原44条改为“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备案。可望降低养老机构设立门槛。

或有人觉得,要求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资格资质,在此基础上设立行政审批,也是为了防止侵害老年人的权益,有什么取消的必要呢?

我们不妨考虑两种安排。一种是设立很高很严的资格资质,并且能不能开办养老机构取决于审批机构。另一种没有市场准入门槛,谁想开办都可以,但侵犯老年权益将受到民事刑事追责。哪一种安排更有利于维护对养老服务有需求的老年人权益呢?

在前一种安排下,因为有很高的准入门槛,开办的养老机构数量及其所提供的床位数,将远远低于零准入市场的自然水平,同样的需求、受限的供给,意味着老年人承受的养老服务价格,将远远高于零准入市场的自然水平。这对于依赖养老金与积蓄为生的老年人似乎并不友好。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更高的价格是否意味着更优的服务呢?那可未必。因为门槛很高,审批机构有自由裁量权,经营者为了能够开办养老机构,需要花大量资源刷资格资质,需要千方百计取悦审批机构,这些都是制度成本。一旦取得牌照,因为客源不用愁,经营者没有动力提升服务质量,相反可能还会尽量降低成本,从而导致服务质量低劣化。即便爆出丑闻,老年人也没有多少其他选择。

而在零准入市场下,竞争加剧,经营者为了获得稳定的客源,只能尽可能取悦客户。如何取悦?只能是更低廉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与更好的口碑。如果爆出丑闻,市场后果与法律后果都很严重。

所以,这是一个好改革、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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