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与促进防疫工作的关系探讨

2019-01-06 08:43类晓飞
中国畜禽种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产地屠宰检疫

类晓飞

(山东省蒙阴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276200)

1 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简要概述

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动物产地与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等。从各乡镇基层开始,在逐步落实动物检疫的过程中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严格进行动物查证与验物,并主动深入市场及运输等各项实际环节,有效深化动物检疫工作。而通过对动物检疫监督进行强化有助于保障我国基础防疫工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与科学性,有助于提升畜牧动物产品产量与质量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畜牧业实现稳健发展。因此,平衡好动物防疫与动物检疫监督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

2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与促进防疫工作的内在关联

2.1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以产地检疫为基础

动物防疫作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最为基础性的一项工作环节,将产地检疫作为根本基础。即要求在强化动物检疫监督时以切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为重点,进而有效达到提升动物防疫工作成效的目的。在此过程中,通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人员需要将监督重点放置在免疫有效期、临床检查结果与检疫区说明上[1]。在确保其各项要求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统一出具标准、规范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即可。在主动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中,工作人员立足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认真审核动物免疫有效期、临床检查结果等,并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防疫措施方案,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降低动物病死的可能性,同时对净化疫源,获得较高产地检疫工作成效也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工作人员需要主动利用融媒体加强对产地检疫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畜牧养殖户可以正确认识到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并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完成产地检疫工作,在有效扩大产地检疫覆盖范围下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促进防疫工作顺利落实。

2.2 检疫监督落实产地检疫深化屠宰检疫

强化动物检疫监督与促进防疫工作之间关系密切,尤其是通过强化动物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及其监督可有效优化防疫工作成效。在我国现行的动物防疫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尚未进行动物买卖与流通时,各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需按规定规范完成动物检疫,确保动物检疫合格并获取相应证明后才允许动物进入到买卖与流通环节。因此,无论是动物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还是缺乏相应的手续与许可资质,个人或单位均无法买卖、引进或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2]。具体而言,屠宰检疫以产地检疫为基础前提,产地检疫则将屠宰检疫作为其自身检疫的进一步补充。需要相关检疫人员按要求对动物产地进行严格检疫,待检疫合格后应立即进入屠宰检疫环节。而在强化动物检疫监督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和检疫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另一方面检疫机构也需要积极引入各种先进的检疫技术手段,并加大对智能监控装置、在线监控系统等现代化监督手段的灵活运用,可以在切实完成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同时实现防疫工作有效优化。

2.3 动物检疫监督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动物检疫及其监督工作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社会综合服务工作,有较高的技术要求,直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限制。因此,想要提高动物检疫工作成效,需协调好动物检疫监督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各地区动物检疫监督机构应当有意识地加大对现有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可以定期接受正规、系统的培训教育,系统掌握更多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知识内容与技术手段,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执法环节中,同样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依法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与方针政策下,主动与各地区动物检疫监督部门机构进行积极沟通交流,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协同合作关系,借助执法合力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实效。

3 结语

综上所述,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和促进防疫工作之间具有极为紧密的关联性,二者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将产地检疫作为根本基础,要求深入落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有效处理好强化动物监督检疫与促进防疫工作的关系之余,可以切实达到提高畜牧业产品产量质量,推动畜牧业实现长效发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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