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三类因养老金发生的纠纷法院到底管不管?

2019-01-12 20:18颜梅生
金秋 2019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养老金争议

文/颜梅生

尽管养老金是许多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但现实中不少人却因此出现了纠纷乃至引发诉讼。那么,就三种常见的纠纷,法院到底管不管呢?

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因为特殊原因,王思齐所在的单位一直没有纳入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范围。王思齐开始觉得只是迟早的事而没有放在心上,久而久之虽然出现了担忧,可由于单位一再表示其无法通过自身解决,也只好作罢。直到退休之后,基于生活费用没有着落,王思齐不得不要求单位解决。鉴于彼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思齐曾想到通过诉讼来处理。可有人告诉王思齐,法院不会管这种事。真的吗?王思齐迷惘了。

【点评】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而本案所涉情形,恰恰与第(三)项吻合。

退休后请求原用人单位赔偿养老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高立英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3年,但该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等种种理由,一直违反法定义务,没有为包括高立英在内的所有员工办理养老保险。2017年10月,高立英因到达退休年龄而从公司离职后,由于无法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且又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曾多次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却被公司一再拒绝,甚至表示,由于过期作废,高立英已经失去相关权利,即使高立英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点评】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与之对应,本案情形明显当属其列。

退休后请求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法院不应受理

【案例】直到2018年元月30日,即郭晓红退休后的第二个月,郭晓红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鉴于公司已经濒临倒闭,根本无力对自己作出对应赔偿,郭晓红遂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公司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导致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自己发放养老金,不料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而本案情形属于第(一)项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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