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实体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2019-01-13 08:16魏净静
中国建材科技 2019年6期
关键词:试块施工单位工程质量

魏净静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安徽 合肥 233000)

0 引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同时,分部工程、分项也有类似的规定[1]。而单位工程包含若干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包含若干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包含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包含检验批。可以看出,检验批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处理到位。也就是在正常情况下,当某个建筑工程满足上述条件时,特别是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各检验批的质量均是合格的。文献[1]中只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也就是说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实体检验可以不做,均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为依据。因为我们相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建立了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推行了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尽管如此,规范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还存在一点担心,于是又提出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要进行实体检验。建筑工程的实体检验项目比较明确,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其他合同约定的项目[2]。令人困惑的是,实际工程中往往出现施工单位自检并经监理单位核验的质量控制资料与实体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1 水利行业中的结构实体检测

水利行业现阶段的工程质量也是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在施工阶段进行控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2、SL 631、SL 633等系列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进行评定和验收。同时,规程中还提出: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3]。2)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3)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4]。4)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5]。因此,现阶段比较重要的水利工程项目,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外,均开展了法人代表委托的第三方全过程检测,且这样的全过程检测也包含了大量的结构实体检测,即包含了以往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所开展的结构实体检测。很明显,第三方全过程检测是对第一方检测、第二方检测的很好的补充、验证和震慑。这还不够,为了保证第三方的公正检测,很多的工程项目还增加了由监督部门委托的另外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的监督抽检。诚信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尚不能完全依靠参建单位的自律来保证工程质量。从目前几乎没有哪一个项目的监理、检测投入能够完全符合投标时承诺的现象就可以看出,诚信建设任重道远,结构实体检测工作还是非常有必要。

2 建筑行业中的结构实体检测

文献[2]中规定: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核批准后实施。结构实体检测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来完成。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等所采用的方法和仪器都比较简单,也可以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来完成。基桩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不需要再做额外的实体检测。近十年来国内的商品房开发、基础建设出现爆炸式增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鱼目混珠现象,结构实体检验显得尤为重要。以混凝土强度为例,规范强制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但实际上大量的混凝土试块来自商品混凝土公司。从实验室的检查可以看出,现阶段建筑工程中,混凝土试块进入检测机构后,只有少部分按合规的程序进行样品编号、养护、破型、出报告,另外大部分均在某个环节或多个环节存在问题,甚至于没有检测直接出具报告。因此,省内曾经推行IMT系统,要求施工单位在制作试块时,由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并把一种特制的芯片植入试块中,然后锁进特制的密码箱中,送到实验室后,检测人员凭密码打开箱子,取出试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混凝土试块留置、送检的真实性。但是实施过程中,由于操作性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不心甘情愿配合,甚至出现将未植入混凝土试块中的芯片直接放入密码箱的极端情况,最终该系统停止运转。经各种监管手段的比较,业界认为目前最靠谱的还是结构实体检测。

由于是为竣工验收检测提供补充资料,因此结构实体检测一般都是以非破损检测方法为主,如回弹法、回弹-取芯法。目前混凝土结构分项验收前,用回弹法或回弹-取芯法进行实体强度检测已成为常态。回弹法是现场检测结构混凝土最常用、操作最方便的一种无损检测方法,应用最为广泛。上世纪80年代中期混凝土以现场自拌为主,与现在的商品混凝土在配合比、流动性和强度增长方式都有很大差别,特别是碳化对混凝土测试强度的影响尤其显著,致使现行回弹法规程中测得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比其真实强度低10%~40%。文献[2]附录D提出的回弹-取芯法是完全针对在建的待验收的混凝土工程而做出的规定,是对单一回弹法的很好的补充。值得注意的是,其规定也与回弹法行业标准、安徽省回弹法地方标准有不一致之处,因此不能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另外,在检测实践中,往往遇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预留的试块混凝土强度与实体检验时结构混凝土强度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应如何处理?以哪个结果为准?曾经接到一个工程咨询实例。2014年建设的一个工程项目,因结构混凝土强度不足进行结构实体检测,结果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2个强度等级,经专家讨论,且施工单位与商混公司达成赔偿口头协议,对结构予以拆除重建。2018年商混公司突然否认口头协议,提出要施工单位支付混凝土费用,起诉至法院,凭借当初自己预留的试块强度报告胜诉。施工单位不服判决结果,拟准备反诉。目前这个案件尚未结束。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首先法院和败诉方律师都不熟悉文献[2]第7.4.1条的强制要求,即商混公司提供的试块报告因为取样问题没有代表性,对质量控制没有起到作用;其次也没认清试块强度和结构实体强度的关系,给人“郑人买履”的感觉。笔者认为,结构实体强度检测的目的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试块强度进行验证,影响预留试块强度的因素很多,而诸如预留试块成型的代表性、样品流转等影响因素都不会出现在实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中,因此,当施工过程中预留的试块混凝土强度与实体检验时结构混凝土强度不一致,依据文献[2]第10.1条,应以实体检验结果作为项目验收或处理质量事故的依据。

3 结语

质量预控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无疑是最经济、最科学的,但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并未起到预想的作用,少数建设单位也没有真正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放在心上,导致质量监督机构越来越依赖于对结构实体质量的再检验、反复检验。现阶段正确使用结构实体检验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仍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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