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研究

2019-01-13 16:44邹德鑫
魅力中国 2019年38期
关键词:审判检察检察机关

邹德鑫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400)

在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如何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内涵,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效益的最大化,进一步完善刑事执行检察机制是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意义

(一)保障被执行对象的人权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刑事执行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权利,换句话说,这种权利的执行主体是法律授权的执行机关,对象是犯罪分子,依据是刑事判决或裁定书,在行使该权力时拥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具有主动性、单方面制裁性等特征。犯罪分子要承担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这就决定了犯罪分子和执行机关很难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刑事执行权在使用时重点在于惩罚性措施的执行,缺乏人文关怀,没有将保护人权放在核心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权的使用就非常有必要,其可以有效监督刑事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并约束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惩罚性和报复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在2004年写入宪法,也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予以体现,突出人权保障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价值。保障人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

(二)提高刑事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

公正是法律的一种基本价值判断,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这个标准就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刑罚是法律的授权机关依据审判机关的裁判对犯罪行为实行的一种制裁方法,这种制裁方式所具备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能够事前预防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制裁的种类和方式由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决定,不经过特定程序且不得改变。因此,在执行过程屮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含义

要探讨司法体制改革的含义,首先要明白司法体制的具体含义。现阶段语境下司法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行为,司法体制是关于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或者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相关职权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司法体制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目的的组织体系和法制体系,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体系的总称。司法体制含有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机关)组成,含有最高的审判、检察及其各级地方的审判、检察等机关,构成了现阶段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司法体系。所谓“改革”指的就是改掉过去不好的东西,在保留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平。近几年,我国对改革大谈特谈,目前已经进入到改革的攻坚阶段,其中司法体制同样面临着改革的命运。对于司法体制进行的改革活动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机构(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法律制度,在以宪法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断创新、完善和自我发展的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的法律制度。

三、新时代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重点内容

(一)大力强化侦查监督源头治理功能

侦查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刑事侦查行为实施法治控制。实践中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我国的侦查监督职能既不同于西方的司法审查,又体现了中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的客观中立性,是中国构建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其中批准和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唯一由宪法直接赋予的职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

建立各党政机关支持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正确行使职权的机制和制度;建立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建立健全履职的司法人员的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分工、配合、制约体制;挑选部分地区,试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开运转;建立健全刑法执行活动的运转机制;挑选部分地区,试点审判权同司法政务部门的分离;安排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全国各个地区的巡查;试点检察院以及法院在跨行政区域间开展司法执行活动;尝试着将公益诉讼纳入检察体系中;在人民法院探索实行立案等级制,改革人民法院的立案制度;完善嫌疑人在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的制度;完善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监督的制度;完善在审判、检察等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规范审判等司法机关人员的交往行为规范,建立违法司法机关人员终身禁业制度;保障公民在审判机关的陪审权利;深化开展审判、检务等司法公开制度;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探索开展涉诉涉法司法听证程序;探索完善对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不断强化民事、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力保障;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落实各项刑事基本原则的制度;增加监督力度,建立纠错机制;找到提高执行力度的办法;开通更多、更便利的申诉途径;推动司法救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备;将我国司法鉴定机制进一步健全;建立司法长宫以及律师以案释法制度;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高职业素养;畅通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人员交流制度;在司法体系内部建立遴选机制,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四、司法体制改革对刑事执行检察的影响

在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虽然有很多改革的措施都是围绕法院开展的,或者以法院、审判命名的,但是其实和检察机关密切相关。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看起来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人民法院设立的改革措施,但却使检察机关面临巨大的挑战。要求加大质证力度,提高庭审对抗的强度,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增强了检察机关的讯问的难度,缩短了检察机关阅卷的时间,要求检察机关调整公诉出庭的思路,改变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方式,需要人民检察院提高质证和讯问的水平。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举措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开展。因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检察机关执检部门的监督严重缺乏刚性,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而被执行机关忽视。又因为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大部制改革,执检部门因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而被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合并,应当通过自身努力争取不被合并,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结语

总体来说,刑事执行检察活动要达到三个目的,分别是预防违法、发现违法和纠正违法。如果执检部门的监督理念认识不到位,满足于监管场所、执行机关不出问题、不出事故就是监督到位、工作做足了,就算再完善的执检法律、制度也无济于事。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规范、合法地开展刑事执行工作,都与检察机关认真履职和依法监督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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