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观视角下的法治建设进路思考

2019-01-13 09:47凌莉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

凌莉

【摘要】马克思法律观包括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以人为本的法治价值取向、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理念和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体现出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特殊性和一般性相统一以及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统一等三个主要特征,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指出了科学方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科学道路。

【關键词】马克思主义  法律观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2.012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定位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突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思想的源泉,研究其主要内容并总结其主要特征,对当前我国加快法治化进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根本出发点与哲学根基,其认为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由物质决定,并反作用于物质。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对于思想来说,既没有法庭,也没有法典”。[1]马克思认为精神上的犯罪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能够触犯罪名的只有犯罪行为本身。即便一个人的道德品行再恶劣,只要没有付诸于行动,就不受法律的调整,犯罪行为的实施是触犯法典的必要条件。第二,“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2]这说明国家的法律并非是统治者和所谓社会精英凭空捏造,而是决定于生产力,滞后于现实的法律阻碍社会发展,超越现实的法律则不切实际,无法发挥功用。第三,“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被这些法律奉为准则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3]这里马克思是讽刺普鲁士政府要禁锢出版自由,却以保护出版的名义进行立法,揭露资产阶级立法的形式正义与剥削本质,强调流于形式的立法违背历史潮流,会造成法律王国里的黑白颠倒,严重危害劳苦大众的利益,属于“恶法”。

以人为本的法治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强调法律规定应以劳动者为中心,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在法律和法官面前,所有的人无论富贵贫贱都一律平等”。[4]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准描述,资本主义社会是金钱和资本的平等,资本家和劳动者在法律面前并无平等的可能,而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在法律规定中是平等的,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中也应当是平等的。其次,“每个有理性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做的行为”。[5]这是告诫人民要消除等级观念和特权思想,强调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除非是非理性的公民。反之,公民在实施合法行为时,也不应受到任何主体的非法限制。最后,“法律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6]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法律只有“顺应民意”,反映人民的意志,才会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注重实体正义的立法理念。注重实体内容、实体正义的立法思想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这也与马克思一直致力于揭露资产阶级虚伪的公正,终身追求实质公正的理念一脉相承。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法律不应随警察事务的变化而变化”。[7]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废止和修订,更不能够排除公共利益,法律应当树立起自身固有的权威。第二,“要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法的内容上”。[8]反对过于强调所谓“正当程序”而导致实体规定空洞无物,从而无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进行准确判断。法律实体正义是第一位的,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目的在于实现没有程序瑕疵的实体正义。第三,“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9]这强调法律实体规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反映真实状态,法律实体规定一旦不真实,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拜物教”的典型症状,就是对事物表面形式或外在表现的过分重视,对价值的真谛明显忽视。[10]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价值所在,法律应当严格限制公权力滥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因为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公共机关原本应当为公民服务,现在受到剥削阶级的操纵反而成为了镇压公民的机器。第二,“‘警察‘法官和‘行政机关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代表”。[12]行政机关和执法者本应是公民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却变成了不理会公民诉求、剥夺公民权益、维护统治者利益的管理者。第三,“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其中一个是能在君主身上存在的主权,另一个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存在的主权”。[13]集中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的权力是权力“拜物教”的表现,只满足少数人私欲,而与之相对的是权力在民,实现公共利益至上,形成真正的全民民主。

综合以上,进一步总结马克思法律观的主要特征,体现在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特殊性与一般性相统一、科学性与革命性相统一。首先,马克思法律思想以现实的社会矛盾为研究起点,并不仅仅在法学理论的围墙里进行“孤鸿式的哀鸣”,而是来源于革命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既不是书斋中的“学究法学”,也不是经验主义者的“实用法学”,其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是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法学理论。其次,马克思法律思想从个别社会现象出发,不断进行归纳总结,从特殊到一般,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现象,并运用归纳总结的一般性来规制、调整日新月异的社会现象。最后,马克思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境界,摆脱了唯心主义的束缚,真正从社会存在出发,研究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并在科学理性的引领下,主张破除旧法藩篱,通过革命的手段打破既有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由劳动者建立真正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功能与作用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奠定理论基础。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既包括法学宏观理论,又涵盖法学研究方法。由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与基本国情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只有不断中国化,才能更好地指导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革命和建設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毛泽东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几代领导集体共同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从邓小平同志“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到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胡锦涛同志“依法执政落实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实践中去,落实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14]再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这些思想核心都坚持了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以人为本的法治价值理念、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思想、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同时又与时俱进地立足中国国情,为我国法治发展提供思想指导,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依据。

为合理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指出科学方法。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主要向苏联学习法律制度,早期法制建设基本沿袭苏联模式。改革开放后,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大规模完善法律制度,注重向西方国家学习,但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个别错误倾向,例如,盲目崇拜、照搬照抄、全盘西化,只学习形式、不注重实质等。坚持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指导能及时纠正上述错误倾向,科学地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第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对于外国法律的借鉴,在客观审视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有选择地借鉴吸收再创新,不能搞“全盘西化”。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是真正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进行法治建设,坚决抵制有损社会主义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移植。第三,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思想。我国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要注重实体内容的学习,在吸收过程中我国可能还会借鉴外国的法律运行方式予以实施,也可能通过自身特有形式予以实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盲目追求形式上符合“外国标准”。第四,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我国建设的是法治政府,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行政人员滥用公权力,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不能推崇强化行政权力的暴力性执法,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民主精神。第五,抑制法律移植过程中带来的错误社会思潮对法治进程的干扰,一方面,通过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分析错误社会思潮的实质都是资本主义价值观,其期望通过“民主”“自由”“人权”“博爱”等包装过的“形式”来占领我国思想阵地,造成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蔓延,最终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思想和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通过优秀的法治建设成果回应错误思潮的诽谤和质疑,坚定广大人民的信念。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指明科学进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党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又一次深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国家机关、商事主体、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日常生活均在法治轨道内进行,所谓“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在“全面”二字,其具体说来,是指在以往“依法治国”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再将“依法治国”推到一个新的高度。既然这样,那么我们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呢?根据马克思法律思想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辩证唯物主义法律观认清我国的法治状况,除此之外,还要从宏观上掌握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文明的现状,认识到转型时期中国各个方面的新常态,这样才能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全面形成一个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二,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的小康社会,不仅仅是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还要拥有个人发展空间、公平正义的社会以及优美的生态环境等,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人民,必须为了人民,真正促进人民自由全面的发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第三,注重实体内容的立法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必然需要法律制度来保障,其中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是重中之重,因为我们已经不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一定要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不能再经常使用“灵活机制”进行处理,以确保改革持续稳定的进行。第四,坚持反对权力“拜物教”的民主精神,协调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绝不是权力“拜物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强化党的领导能力,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一定要认清“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明确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即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以自身的政治权威性推进依法治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能够增强党的领导。

综上所述,在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马克思法律观的基础性和指导性作用日益明显,必须加快进行理论探讨和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源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顶层设计和思想灵魂,深入学习马克思法律思想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201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时代政党协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优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YJC710081)

注释

[1][2][3][5][6][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8、176、122、348、349、288、244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71页。

[10]陈林林、兰婷婷:《法治与法律拜物教——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法治观的批判》,《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3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4页。

[1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4、38页。

[14]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要》,《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第4页。

责 编/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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