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国法制经验及其史鉴价值

2019-01-13 09:47曹京徽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22期

曹京徽

【摘要】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内容对于当代社会而言,所提供的经验和价值不局限于教训的总结,更多是精华的提取;对于新时代治国理政而言,所提供的经验和价值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综合治理能力,并在一定意义上起到引领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汲取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精华,并以法治为根基,不避问题,不惧非议,全局着手,勇于担当,开启新的征程。

【关键词】治国经验  良法善治  古代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22.016

中国的法制文明绵延数千年,其之所以能够延续至今,靠的不单单是血脉相连,更重要的是上下相承的法制文明。无论从先秦的夏商周法制的萌芽,或是秦汉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还是唐宋元明清法制的逐步完善,中国古代社会虽经历着朝代的更迭,但其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而法律也展现出其陈陈相因的一面。中国古代法律之所以能够称之为中华法系,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与教训是值得我们后世学习与深思的。

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

中国古代良法的内容。以唐朝为例,唐朝在吸取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之中,在立法过程中,“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唐太宗李世民曾说“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又对“公”进而解释为“公之于法,无不可也;私之于法,无可也,圣人之于法也公也”。可见在唐朝前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中认为良法所存在的重要价值。由此可知,国无法不可,无良法更不可。

第一,治国不可无法。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法的作用举足轻重。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产品出现剩余,私有制开始出现,人们之间的矛盾逐渐开始产生,伴随国家形态初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也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而解决这两样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这些都彰显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历史的无数经验与教训表明,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秩序,那么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以及生活秩序的正常维护就无从谈起,也就更谈不上国泰民安。尤其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法律规制的制度更是维护上下尊卑、等级观念的一双隐形的手,所谓“出礼则入刑”。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度,于内,可以与德互补共治,从而达到以德化民的作用。于外,可以御强敌、整军纪。也正因此,历朝历代无论统治者亦或是政治思想家都不厌其烦地论证“治国不可无法”这一治国理政的经验。

先秦周代,绵延持续八百年,正因为天下共同奉法。魏文侯时期,任用李悝著《法经》,使魏国一跃而成为强国之首。秦孝公时期,张榜纳贤,任用商鞅实行变法,使秦国诸事“一断于法”,商鞅变法时强调“国皆有法”、[1]荀子的贡献在于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在中国传统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思维模式下,为礼与法开辟了结合的新形式和新路径。他说:“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又说,“治之经,礼与刑”,“故非礼,是无法也”。

综上所述,无论是先秦,乃至后期的各朝各代的政治思想家,都无不意识到了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也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于法的重要地位予以了充分的论证,在《法经》《九章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中无不渗透着历代统治阶层对于法的执着追求,也将其治国理政的思想蕴含其中。

第二,良法的特征。古人在论证治国不可无法的同时,也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法的良、恶之分,因为良法与恶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过程之中是有着千差万别的。而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之中,良法就是善法。反之,恶法不仅不能满足于治国理政的需要,反而成为亡国的罪魁祸首。以秦朝为例,商鞅变法,铁血军规,带领秦国走上了六国霸主的巅峰,然而秦二世而亡,悠悠大国,倾塌不复。故而,良法对于治国理政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一是滞后性、适应性与前瞻性的统一。这句话显著表明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运用到的法的轻重宽严是应当有所区别的。汉初,刘邦在攻克咸阳后,还军坝上,与民“约法三章”,此乃刑新国用轻典,与民休养;商鞅变法,株连九族直至十族,什伍连坐等,是为刑乱国用重典。所谓适应性,即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之符合特定的时代背景,才能为人民所接受,并且随时根据实际的变动而作删减,从而符合整个社会的发展规律。但是,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也有固守成法,大肆宣扬“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悲剧。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不仅仅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走向最终成熟的一个王朝,也是固守成规从而走向没落的典型代表。清朝建立以后,卫道者们“宁可使中国无好历法,不可使中国有西洋人”。但这种天朝上国的美梦随着西方的船坚炮利而逐渐化为灰烬,当西方人不满于顺从观念的时候,清廷仍实行“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卖国政策,即使之后有沈家本、伍廷芳的清末修律,也无一例外地对西方法制进行照抄照搬的归纳总结,无法适应于当时的社会与国情。至此,虽然清末修律轰轰烈烈,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达到救亡图存的目的。故而,固守成法不可取,但变法不以国情、民情为依托依然不可行。所谓因时制宜,因事立法。滞后性、适应性与前瞻性的统一,要求的是与客观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相比有其滞后的一面。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解滞后性与适应性这个概念。笔者认为,滞后性是因为法律的制定总是需要时间,而社会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具有稳定性,只有稳定,才可为民知晓,方可实施,从而达到治国理政之目的。如若朝令夕改,变化繁多,不仅不利于实行,反而起消极作用。因此,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之中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可墨守成规。宋初立法就存在着影响法律统一和稳定的严重弊端:编敕是宋代法律的一大特点,纵观宋朝一代,法律中充斥着大量的敕,虽然敕的作用能够很有效地适应社会的复杂多变,但也不可避免地威脅到了法律的稳定性,朝令夕改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得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无从谈起。只有法律能够尽量避免滞后性带来的弊端,而尽可能维持其稳定性和在制定过程中尽可能的具有前瞻性,才能使臣有所据,而民无所恐,故而,民得以安居乐业,国得以长治久安。

二是平等的相对性。中国古代的法律是特权法,其制定并不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恰恰是为了维护一种等级制度,是以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所谓的官当、八议、上请等制度,都是为了维护上层官僚阶层的特权,因而,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权性与公平性是相对存在的。但这种特权上的不平等恰恰是一种平等的体现,因为没有绝对的平等与否。即使如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灋”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但中国古代的法在根本意义上是无法做到平之如水的,这只是一种人们的美好愿景而已。从古至今,纵使有“天子儿律”的美谈,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约束,但依然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存在。

故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过程中,所谓平等,是存在于各个同等阶层内部的平等。而不平等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僭越行为的发生,唐太宗李世民的“天下为公”与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纵然都是“公”,但却意义不同,唐太宗李世民的“公”,显然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为维护中央集权统治服务的,与孙中山所倡导的为人民大众谋利益是不同的。这种在中国古代存在的权利等差,看似不平等的背后,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在嫡庶尊卑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血统的干净是毋庸置疑的,一脉相承,讲求的就是嫡庶有别,别就在于别尊卑。

综上所述,所谓良法,不能简单以其是否平等调整了各个阶层的社会关系来衡量。中国古代的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尊卑贵贱被渗入到立法活动之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情了。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平等与不平等是相对而言的,这种存在是合理的,也是良法的必然选择,也正因此,才能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从而达到治国理政的目的。

中国古代善治的内容。治国理政不可无法,更不可无良法,但纵使有好的法律,关键还在于法的实施,如果有学而不用,有法而不守,那么法律成为虚器,政治也会衰落。古今政治最大的问题是立法而不守法,其原因就在于历史统治者不知道法为何物,不仅不守法,反而破坏法,最终导致法律的难以实施。故而,在接下来的论述之中,我们需对古人关于善治的论述作以简要归纳。

宽严相济致中和,作为善治的表现之一,以一种中和的方式治理国家,体现的不仅仅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古代先贤智慧的总结。因而,宽严相济其实质就是中和,而中和在古代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制定法应中和;其二是司法层面应中罚。

制定法应中和。先秦时期的部落更替,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暴政,而暴政的体现就是重刑辟。而正因为重刑辟,从而印证了夏桀暴政的末路;商纣王失德,为周初统治者提供了借鉴,即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从而出现了成康的盛世百年,成就了周代八百多年的稳定政治局面。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即过重的徭役负担和严刑峻法,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是鉴于“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而行的中和。唐初,制定出了“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而从高祖、太宗所构筑的贞观之治,可见成效显著,也从一个方面印证了中和的善治之效。故而,中和是善治之道,如若想掌握此道,归根结底还是听民心、知民意、观民生;再者也需要统治者能够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革故鼎新,敢于适应国情、民情进行改革。

司法层面应中罚。所谓中罚,就是刑罚得中,不可过宽,亦不可过严。过宽则起不到刑罚的威慑作用,过严则容易忽视客观实际,造成民怨,无论是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还是刘邦的反抗,都是秦朝徭役法过于严苛造成的悲剧。就刑罚处罚方式而言,先秦及至汉初,中国都是以奴隶制五刑,又可称之为肉刑为主的,及至文景刑制改革,才废除肉刑。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之中,多少人曾经被肉刑坑害。先有比干的挖心之刑,又有孙膑的膑刑,也有司马迁的宫刑,这种不以教化人为目的,而以毁坏人的肉体且不可恢复为主要目的刑罚方式,酿成了中国历史上的无数悲剧,直到缇萦救父,方才得以改革。宽猛相济是为中和,不仅体现在制定法层面,也应体现在司法层面,二者相互依托,从而保证善治得以实现。中和作为一种善治的指导思想,以关心民生为落脚点,及时调整,这也印证了世上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他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斷加以调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为治国理政提供善治保障。

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统一性。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是具有统一性的,二者缺一不可,善治为良法的实施提供保障,良法是善治在实行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二者具有目标的统一性,即都是为了治国理政的需要。在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中,由先秦的神权法思想过渡到后世的君主是神的象征,都渗透着“天人合一”的作用和指导价值,所谓“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层常常会因为天象的变化而检讨自身的政务得失,据史料记载:“不善政之谓也。国无政,不用善,则自取谪于日月之灾,故政不可不慎也。”[2]

但是,在中国古代,有时有良法而无善治,故而亡国;有时无良法,那就更谈不上善治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历朝历代总会有其强盛期和衰落期,而这其中的差别就是否将良法与善治合二为一的运用,所有将良法和善治结合在一起的朝代都是历史上有名的盛世。但我们也不能在一个王朝灭亡的时候就武断地说其没有良法,纵观历史,每个王朝都有其值得称道的法律进步;我们亦不能说其没有善治,因为总有几个帝王将相是励精图治的表率。即使隋朝仅仅存在37年,亦有《开皇律》和《开皇令》,为唐朝立法提供借鉴,才有了“一准隋开皇之律”的《武德律》,不得不说是其留给后世的财富。即使隋炀帝杨广再昏聩无度,其前期的历史功绩依然不可抹杀。而之所以会出现短暂兴盛之后的迅速衰败,其根本原因就是统治阶层没有将良法与善治合二为一,而是割裂甚至无视其存在,才导致了一代王朝的式微。

综上,良法是否出现,责在立法者,而善治则在于统治阶层内部是否能够按照良法治国理政,从而发挥良法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

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史鉴价值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离不开良法。在新时期,良法与善治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所谓的良法善治就是使国家的治理能够充分保障人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良法善治需要回应时代的根本要求。

当代中国的良法善治,要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中国梦的时代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因此,良法善治必须顺乎时代的呼应,符合人民的意愿,才能展现出其内在的生命力。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要形成自己的良法善治,就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以法治为根基,不避问题,不惧非议,全局着手,勇于担当,开启新的征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既需要制定良法,也需要善治的落实,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驾护航。

注释

[1]《商君书》,石磊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54页。

[2]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288页。

责 编/肖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