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2019-01-14 03:59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课税公平性纳税人

傅 义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430080)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发展至今,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我国收入再分配体系之中的重要实现方式。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方式开始多元化发展,进而就会造成明显的收入差距。而我国的课税模式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其在再分配的公平性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1 个税课税模式的类型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始首次实施,至今为止已经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阶段普遍应用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课税、综合课税、混合课税。而各种课税方式都具有一定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税收环境之中。

1.1 分类课税

所谓分类课税,就是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方式进行不同的项目划分,并针对每一个不同的项目应用不同的计税办法。简单来说,个人所得以一种各自独立的形式分别纳税,其互相之间不会发生干扰[1]。我国个税征收属于分类课税,历年改革也仅仅是围绕起征点作文章,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几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在我国的分类课税体系之中,纳税人个人的收入所得应该依照其收入的性质以及收入的来源进行区别划分。并且,在我国的个税体系之中,并不是所有纳税人的收入都需要缴纳税款。这一计税方法有利于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能够降低征税的成本,减少税款流失,征税的效率相对较高。但是,这一方式对综合收入所得的考量不足,容易产生逃税、避税风险。

1.2 综合课税

这一课税模式是现阶段国际范围内应用最为广泛的课税模式。这一课税模式主要是对纳税人在单位的纳税周期之中,对各种收入来源以及收入性质的收入内容进行汇总。针对汇总结果,首先扣除费用扣费标准的部分,之后在这一基础上,对适用于纳税人综合所得的税率计算办法进行确定,进而实现对税款的计算。在这一课税模式之下,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所得都需要纳入到应税范围之中。这一模式能够实现更好的财政收入组织职能,可以比较有效的实现纳税人的收入调节,其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但是,这一课税模式对应用条件具有比较高的要求,并且其实施的成本相对较高,且实施较为复杂。

1.3 混合课税

这一课税模式,可以说是由分类课税向综合课税模式过渡的一种课税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对纳税人的收入性质以及收入来源进行分类,以计算其扣除标准以及税率计算方式。在纳税周期结束之后,再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进行汇总,进而对其应缴的税款进行计算。这一模式综合了分类以及综合课税模的优势,一方面能给实现税率的累进,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源泉抵扣,既具有效率性,又考虑到了公平性。但是,这一课税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条件保障,程序相比于分类课税模式较为复杂,并且,其在应用的过程中容易导致个税征收对收入进行调节功能的扭曲。

2 个税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以及收入性质都呈现出了一种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进而会造成不断增长的贫富收入差距。这一差距的产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对此,必须要通过个税征收的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此保证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分类课税模式在保证收入分配公平方面已经体现出了一定的不足之处。因此,必须要明确个税课税模式选择与收入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而推进我国的个税课税模式革新,更好的保障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2.1 分类课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是为数不多的依旧在应用分类课税模式的国家。这是由于分类课税模式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2]。一方面,其能够提高个税征收的效率,另一方面,其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而这两个方面的优势对于我国这个占有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从收入分配的层面上进行分析,分类课税模式能够对收入分配公平这一国家宏观意志进行体现,但是,其能够实现的调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2000年-2010年之间,我国个税再分配效应平均在0以上,并且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长。但是,这一数值的整体比较小,一般只能够保证在0.7%左右。也就是说,这一课税模式能够实现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是比较有限的。而从原因上进行分析,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个税分类的范围不够全面,例如网站经营收入、外汇收入等等,这些都难以在我国的课税分类体系之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税收项目,其在税率的差异性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进而会影响个税征收的公平性。我国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能够有效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但是,其仅仅对于单一的工资收入具有较好的调节效果,这在收入结构不断多元化的今天已经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公平性不足问题。举例说明,A、B两个人每月收入都是10000元,但是,A的收入属于工资收入,B则属于劳务收入。对此,A应该缴纳的税金为(10000-3500)×10%=650元。而B则应该缴纳10000×(1-20%)×20%=1600元。二者的收入水平相当,当仅仅是因为税收项目的不同,就产生了如此大的纳税差异,可以明显看出其所存在的不公平性。

2.2 综合课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综合课税模式是现阶段世界范围之内应用最广泛的课税模式。这一模式的应用,能够对纳税人的综合收入进行较为全面的考量,进而能够实现更好的收入分配公平性效果。首先,其能够对征税的范围进行不断拓展,一方面其满足了现代不断发展的多元化收入结构需求,另一方面,其能够体现对纳税人全部收入所得的分配调节。再次,其灵活应用了累进税率原则,能够实现较为公平的纳税能量负担考量[3]。以美国为例,其税收制度体系之中明确规定,对于收入低且人口多的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其较为完善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并且,这一标准可以随着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而发生变化,进而能够有效体现税收的公平性。我们从特朗普总统税改法案中个人所得税前后对比(见表1)也可以体会到综合课税对美国人的影响[4]。

表1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改情况

2.3 混合课税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影响

基于分类课税以及综合课税基础上的混合课税模式在当今的世界范围之内也有比较多的应用。例如,日本就是应用混合课税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在这一模式之下,可以有效实现课税模式的自行申报以及源泉抵扣。首先,这一模式在征税的范围上实现了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效果,进而就能够有效拓展征税范围,避免税金的流失。其次,其扣费机制相对比较完善,能够实现良好的贫富差距调整效果。这一课税模式,对我国下一阶段的课税模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其实我国早在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明确了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即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2015年3月6日,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记者会上同样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不合理,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公平”。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按照“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课税模式选择对收入分配公平有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正面临着课税模式改革的重大挑战,对此,必须要明确课税模式选择的重要性,切实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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