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保障

2019-01-14 09:10陈亚林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顶岗实习

【摘 要】 本文闡述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性质,分析了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保障措施。应在法律上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制订顶岗实习管理条例;设立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保险基金。从而构建健全的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体系,避免顶岗实习教学流于形式,促进职业院校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关键词】 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按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学模式的要求,为实现学生专业职业技能养成,更好实现其社会角色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所实施的重要的专业实践教学。同时顶岗实习是真实的职业劳动,不可避免的存在劳动危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学生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因而无法通过社会保险来救济顶岗实习中的职业风险,导致学生在发生劳动事故后维权困难。在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对职业院校学生权益的规定,尝试从法的解释角度分析当前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探索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应如何设计,从而有效提高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

一、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性质

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安排学生在学习的最后学年到企业实体的工作岗位上进行专业实操实践,通过实际投入具体的工作,感受专业所学理论知识如何应用,也从具体工作中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学生在工作中学习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职业道德。因而,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一种教学形式,对学生来说,顶岗实习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是学校校园的延伸。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2016年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其具体的学习内容不同于教室内的理论学习,最大不同是存在职业劳动中的风险;因而,顶岗实习学生应享有劳动法上类似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部分权益保障,才能防御作为一名劳动人员要面对的职业风险。而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也规定“……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说明国家从立法层面,也认识到职业教育涉及到教育法规和劳动法规两方面法律规范。

二、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顶岗实习是作为职业院校教学专业实践环节开展的,个人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对顶岗实习这一教学形式同在学校校园理论教学存在的不同重视不够,理论上对此研究也不足,导致实践中面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权益保障困境,现有制度规范难以应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岗位不足与滥用问题

目前,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企业能提供顶岗实习的岗位有限,而职业院校需要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庞大,形成顶岗实习岗位供不应求。即使是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业,因为对学生工作具体权益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范规定和约定,企业为盈利的目的,也常有部分企业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长期加班,甚至是当免费或廉价劳动力来使用。[1]

2、顶岗实习学生职业劳动人身安全保护问题

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是从学生到有工作任务内容一线职工的转变。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劳动风险可能的侵害,顶岗实习学生是一无工作经验,二无工作技巧,相比实习单位员工在工作中更容易发生工作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这一权益保障,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还处于法律上的空白。[2]另一方面要面对实习单位可能的侵害,顶岗实习单位可以没有任何约束的对顶岗实习学生加以管理,这让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实习单位很容易侵犯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发约定好的实习报酬、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任意的要求加班、让学生提供实习保证金等等。据一系列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调查,将近40%的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有15.8%,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4.2%。[3]

3、顶岗实习流于形式的问题

《职业教育法》第4条规定,要培养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要求,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最有效的方式是,学生直接在职业岗位上操作劳动,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来锻炼工作能力。但因为职业院校客观上不能提供学生真实的工作环境,只能选择让学生到企业单位去顶岗实习。而学生实习地点不在校园,客观上造成职业院校无法适时对学生教学管理,给学生提供顶岗实习中需要的帮助;再加上实习企事业单位本身不是学校,一方面没有管理学生的经验和专业人员;另一方面是企业出于降低成本、追求利润的本能,也或多或少会出现不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或是让学生加班劳动的情况。这客观上造成部分顶岗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热情不高,不愿意参加顶岗实习。[4]

三、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体系的设计

我国对青少年的职业培训已从早期在企业内进行的学徒培训方式,过渡到主要通过各类职业学校对适龄青少年进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通过在校学习与在企业内实习相结合,为国民经济的建设服务,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5]我国职业教育是传承于早期企业学徒培训,职业教育的功能是为国家培养重要的后备劳动力资源,因而国家法律应对职业教育进行统一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应对职业教育进行监督管理。事实上从前述的分析,仅仅依靠职业院校和顶岗实习单位的协商,根本无法解决职业教育顶岗实习教学中的问题,必须要国家从立法上、行政制度上、执法监督上多管齐下,形成系统规范才能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学生在顶岗实习教学中得到职业能力的培养。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在法律上明确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

职业院校学生在学校接受的理论学习和在实习单位进行的职业培训是完全不同内容和类型的训练。学校理论学习主要是在课堂上,更多是学生身份,我国规范学生的法律法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在实习单位主要是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劳动,体现出来更多是一名劳动者,我国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顶岗实习中的学生是劳动者,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认为顶岗实习学生是学生的身份,因而导致顶岗实习学生在生产岗位上劳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恰当的保护。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比如法国,《法国劳动法典》将完成义务教育参加职业培训的青年身份定义为学徒,学徒与雇主之间要签订特殊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再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将学徒确定为技术生的身份,《劳动基准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灾害补偿及其他劳动保险等相关规定,准用于技术生。个人认为,我国应该在劳动法中明确顶岗实习学生是学徒工的法律身份,准适用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基本标准规定的保护。

2、制定顶岗实习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对顶岗实习有具体规定的只有教育部等五部门所颁布的《中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这一规定远远不能解决顶岗实习教学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法律位阶太低,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很强的法律拘束力,调整功能有限。其次,这一规定内容太少,一些重要基础的问题没有规定,比如顶岗实习学生能否适用劳动基准法的保护、在顶岗实习期学生不参加实习或是中途离开实习怎么处理、对实习单位有没有条件限制,如果有,认定条件是什么等等。

由国务院制订《顶岗实习管理条例》来规范頂岗实习教学活动,可以有效规范和保障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合法权益,从而让顶岗实习教学不流于形式,真正让职业教育承担起培养国家合格高素质劳动者的重任。因此,《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应明确顶岗实习学生准用劳动法有关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规定;确立能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事业单位条件,或者由教育部建立一个顶岗实习企业库,规定只有企业库的企业可以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要求职业院校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书面顶岗实习协议,对顶岗实习期间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协议中确定。同时,还应规定各级政府要大力协调组织国有企业积极给职业院校学生安排顶岗实习岗位,财政部门对接收了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方面的优惠,劳动监视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重点检查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事项是否有违法现象。

3、设立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保险基金

目前,针对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作为处理争议的适用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在顶岗实习中从事职业劳动受伤的学生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因为职业劳动风险,是进行劳动的劳动者无法抗拒的,因而现行劳动法上是将劳动风险纳入社会保险来进行保护,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按现行法律规定,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因发生人身伤害提起诉讼,最后即使是胜诉,往往也是接收学生的实习单位和职业院校共同承担责任;同时,顶岗实习学生应获得的判决赔偿金要依赖顶岗实习单位的效益情况和职业院校的财务情况来决定是否能事实上得到赔偿,这让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处于极大的不可确定风险中,这是对顶岗实习学生更大的不公平。

通过设立顶岗实习学生伤害保险基金,一方面确立顶岗实习学生在发生劳动风险事故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计算损失金额;另一方面,基金能及时足额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劳动风险事故中的损失,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从而让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没有后顾之忧,会积极主动参加到顶岗实习的实践中,实现职业劳动能力的训练和职业素质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赵蓓,王永利,吴轶宏.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成人教育,2011(12)90-91.

[2] 龚勋.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4(23)86-88.

[3] 刁翔正,张俊.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0(25)44-46.

[4] 高洁如.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制度的法律完善[J].教育与职业,2013(10)165-166.

[5] 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88-93.

【作者简介】

陈亚林(1977—)男,土家族,贵州铜仁人,法学硕士,贵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法学与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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