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琦善点个赞

2019-01-15 02:24谭伯牛
读书文摘 2019年1期
关键词:胥吏刑部道光

琦善官运特别好。

十九岁入仕,即授刑部员外郎,二十五岁,擢通政使司副使,是正四品官,而在清代,凡五品以上皆称高官。三十岁,任河南巡抚 (正二品),三十六岁,升两江总督 (从一品)。据说有人来不及改口,见了升任总督的他,还“小琦”、“小琦”地叫,虽然失礼,但无论在当时还是后世的官场,这都算一段佳话了。五十岁,文渊阁大学士 (正一品),直隶总督,已是民间所谓“宰相”;这就是他去广东处理“夷务”时的正式身份 (同时也是钦差大臣,兼署两广总督与粤海关监督)。然而,年轻人升迁如此迅速,似乎不符合惯常对道光朝的理解。

清代道光朝,用人行政,最讲究资格。这当然体现了道光皇帝的风格。有人尝试用“心理史学”分析,为什么道光朝是一个“萬马齐喑究可哀”的时代?因为道光皇帝当皇子的时间太长,在竞争成为皇太子的凶险道路上养成了稳重以至过于保守的性格,而等到即位时年纪已经三十八岁,从生理上来说早已进入中年 (古人比今人成熟得早,似无疑义),更加求稳惧变,于是,不仅以此律己,还要以此规范百官,自然而然,就养成了至上而下的暮气。初闻此论,觉得很有道理。在他之前,顺治、康熙、乾隆与嘉庆诸朝,皇帝登基之时,从数岁到三十余岁,都比他年轻,称得上虎虎有生气,故气象大不同。但是,仔细一点儿,去查书,却会发现他的皇阿玛嘉庆皇帝,尽管三十七岁就名义上称了帝,可接下来四年的朝政仍由太上皇乾隆主持 (虽已是嘉庆朝,但宫中的时宪书继续使用乾隆年号),待到真正接班,已是四十一岁,比道光皇帝登基时大了三岁。不仅如此,他的曾祖雍正皇帝,四十五岁才接班,也没见谁评论雍正朝的空气如何保守,如何压抑,这又怎么破?

“万马齐喑究可哀”,是仕途不得意的龚自珍对他所处的时代作出的判断,这位伟大的文学家,自有他的经验与情绪,后世读者须尊重,然而,不能用他的话来定义整个时代,更别说否定一个时代,因为这不科学。同理,道光皇帝确实打败了鸦片战争,可不能因为这场败仗,就把他个人一笔抹杀。至少,琦善的火箭式升迁,就是一个反证。

当然,琦善出身不一般,毋庸讳言。照修正版的五德始终说,清为水德,然而尚什么色说不准,只好以宗室的黄色来权代,恰好琦善也是正黄旗人;他的始祖格得理尔,本是蒙古贵族,而能率众归附满洲,因此受封为一等侯爵,世袭罔替,传到琦善,正是第十二代。如此,可说琦善是黄十二代。他是侯爵继承人,即能以荫生授刑部员外郎,远比辛苦参加科举的读书人要轻松。

不过,琦善未来能在史书占据一席之地,不论褒贬,原因在于他既有了先天的地位,可也从不放松后天的努力。

琦善借着家世显赫,不到二十岁,免试去刑部当了干部,可想而知,同事们自然有羡慕他的,也会有从心里瞧不起他的。心里的鄙视,不必写在脸上、出诸口中,但会体现在做事上,于是,如何应付各种刁难,成了琦善初入职场的最大难题。

有人总结清代政治失败的原因,说主要因为三个字:“例,吏,利。”清代的官方法律是 《大清律例》,律文有四百多条,条例却有近两千条,律是成文法,例,则集合了历朝皇帝的诏旨,对臣下奏折的批谕,以及从刑部审定案件中抽象出来的原则性意见。法律是死的,皇帝是活的,由此可以推知,律与例,孰为重要?当然是例。

对胥吏来说,他们虽然没有科举或贵族出身,不能担任各项高贵或重要的领导职务,但是,中央各部官员、地方各级官员,在具体办事与办案方面,几乎都要按照胥吏的意见办。官员们并不想这样,但他们不熟悉业务,办不好这种事情。在胥吏面前,他们都是废物。试想,至少花二十年工夫研究八股文写作的领导,哪有时间去熟悉例案?在一省一部连续工作几乎不超过十年的领导,哪有动力去熟悉例案?可是,在中举后,在赴职后,工作中的每一件事都与例案有关,请问,领导该怎么办?单位里正好有一些几乎一辈子都在同一职岗工作的胥吏,甚至他们的父兄也在同一职岗,而且他们的子孙还很有可能继承同一职岗,请问,要不要请教这些同事,如果嫌麻烦,是不是干脆就委托这些同事去办算了?是的。因此,可以看到六部的长官 (尚书、侍郎) 对本部基层员工特别尊重,远远超过对中层干部的尊重。

最后一个利字,也就有着落了。胥吏既不能通过科举猎取功名,也不能借助家世掌握权力,就只能通过工作体现价值—— 精熟例案,挟例弄权,以权谋利。

琦善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的刑部新来的年青人。虽然是干部,但不是领导,上班还得干活,干活就容易被老同志们噎着,噎坏了还没地儿投诉。如前所述,各部首长对本部胥吏都是由衷地尊重,小琦要告他们的状,那是不懂事。

小琦懂事,小琦不哭,小琦爱学习。他花三百两银子,请来一位刑部退休的老同志,咬紧牙关,苦学三年,学到“例案精熟”为止。有品官的地位,则未来有发展的空间,再兼有胥吏的本事,如虎添翼,则前途不可限量矣。为什么琦善在三十六岁成为两江总督?这就是答案。

1841年,当英军兵舰到了天津,琦善临危受命,去广州处理“夷务”,在确信打不过对方的情况下,与英方签订了 《穿鼻草约》。他所以被称为“汉奸”,即因这次签约。然而,照当时的情势,不签约,又能如何?不过二十年,有所谓“第二次鸦片战争”,清廷不愿完全履行条约,结果是圆明园被烧,广州被占领。或曰,历史不能假设,二十年前后的事情不能用来互证,那好,且看事实:一年后,清廷虽不承认 《穿鼻草约》,却须与英国签订 《南京条约》,才能停战。

再看看 《南京条约》 与 《穿鼻草约》 条款的比较。前者同意完全割让香港,开五口通商,后者规定割让香港,然由中国保留在香港收取关税的权利;前者赔款二千一百万元,后者只须补偿烟款六百万元。于是,说到丧权辱国,二者皆然。说到外交利益的得失,则琦善谋国,犹有多者。以此,蒋廷黻才说:“倘与 《南京条约》 相较,就能断定《穿鼻草约》 是琦善外交的大胜利。”

作出这种判断,实在不难。然而在当时,在晚清,以至其后的民国与共和国,出于各种原因,大家都不愿为琦善点个赞。仅就当时而言,皇帝事前到底如何授权,事后到底如何卸责,失地卖国的真正罪人到底是谁,就是一桩疑案。虽无确证,但我们从琦善以擅订和约得罪,革职充军,不久即赦还,且很快又做回一品大员的事实来分析,可以相信清宣宗并未真把琦善当罪人。

至于当时的舆论与后世的清议,不利于琦善,更易理解。鸦片战争后,琦善任陕甘总督,有位下属叫张集馨,在回忆录里这么说:琦大人“天分绝顶,见事机警”,在刑部办秋审 (死刑复核),有“白面包龙图”之号。在地方做官,办案与用人,亦非不徇人情,但必须情理相合,方肯同意,总以“不贻害地方”为原则。也不是不受贿,但必须“公事结实可靠”,方肯收钱,而决不做买官卖官的勾当。若然,则琦善在有清一代官场,应能获得中上的评语了。但是,张氏又说,琦善“性气高傲,不欲下人”,对当时的“名公巨卿”,基本上都瞧不起,不给面子 (林则徐应在其列),以此,以名公巨卿领衔的评论界,对他自然是“毁多誉少”了。

(选自《牛史·晚清篇》/谭伯牛 著/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18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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