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丹
(唐山市曹妃甸司法局,河北 唐山 063200)
近年来,农村农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仍然较低,经济的落后使得农村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农民工普遍存在法律意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的问题。往往经他人介绍打工,不懂得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无休止上访或群体上访等途径解决,有的甚至在维权未果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导致违法犯罪,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
欠薪的主要行业是建筑业,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环节过多,几乎每一件讨薪案都存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转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再分包,再到包工头,最后包工头找工人干活的现象。由于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对底下的一包二包三包等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总承包工程款也要按从上到下的顺序发放,农民工工资一般都由包工头结算,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工人就拿不到工资。大部分农民工只认识找到他的包工头,往往对包工头的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等详细情况不了解,至于包工头挂靠的单位及上级承包单位根本不清楚,等到纠纷发生后,再想调查了解难度很大。起纽带作用的包工头甚至一走了之,各级承包单位相互推托,农民工不知道找谁要工资,不知道告哪个单位,使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实践中,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专业水平的限制,往往是通过包工头或同乡介绍到建筑业工地从事劳务,包工头不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更没有任何单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拿不出有效、有利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维权的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一般农民工难以承受,尤其是外来农民工,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工伤事故等纠纷,往往在家乡和打工地之间奔波,他们不仅要承担交通费、生活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还要面临时误工的损失,维权成本很高,经济上的压力很大。
输出地政府部门对农民工要加强就业前法律知识培训,输入地要在农民工集中地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农村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面对农民工弱势的客观现实,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起到为政府分忧,为人民解难的作用,下大力度对他们实施法律援助,使他们直接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一是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本着“应援尽援”、“就宽不就严”的原则,对农民工放宽或免予其经济困难审查,在案件范围上,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索要劳动报酬案件外,凡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农民工,都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实现法律援助零距离。依托司法所,健全县-场(镇)-村(居)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三是采取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健全援助事务公开、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便民制度。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援助紧急事项,实行先行办理制度,不拖拉,不积压。四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就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等事项提供协作。
加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建设、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严格审核建筑企业准入条件,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积极查处拖欠工资、隐瞒工伤事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办理工商执照年审时要有限制措施。
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的自身原因,也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还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的热情服务,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活动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