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跑圈是否属于体罚

2019-01-19 06:10潘家永
中华家教 2019年10期
关键词:变相保护法体罚

潘老师:

您好!我的儿子现在上小学六年级,性格外向,平时特别调皮。一次上体育课时,据说因为不服从老师管理,上课时候捣乱,被体育老师罚在操场跑15圈。体育老师还说,如果不能跑完15圈,本学期体育成绩不及格,升初中时体育别想达标。我儿子平时就不怎么爱运动,更别说跑步了,但在体育老师的威胁下,他只得咬牙坚持,跑到最后累得摔倒在跑道上昏了过去。所幸校医抢救得当,才没有出大事。请问,体育老师的这样做法是否属于体罚学生?

家长 鞠玉霞

鞠玉霞家长:

您好!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体育老师的这种做法属于体罚学生的性质,而非教育、帮助的范畴。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要承担行政责任;若造成学生身体受到伤害的,学校和责任人要负责予以赔偿。

中、小學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他们同样是人,具有人格和人格权,享有成年人所享有的一切人身权利,享有不被父母、老师打骂、体罚的权利。我国早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参加了联合国《世界儿童权利公约》,为祖国的花朵张开了保护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尊严就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自尊心和“面子”。尊重人格尊严就是要尊重人的这种自尊心和“面子”。

毋庸讳言,社会社会中人们往往忽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认为未成年人需要的是严格管教,没有人格尊严;或认为他们年纪尚小,还没有人格意识和尊重人格的需要,等等。于是,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在家庭中,有的家长由于受“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骂不成才”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犯有错误的孩子,动辄抬手就打、张口就骂,或者用罚跪、不准吃饭等手段来惩罚;有的还把孩子当作“出气包”,对孩子发无名火。在学校里,有的教师固守“师道尊严”“严师出高徒”的观念,缺乏保护意识,教育方法简单,过度使用惩罚的手段,动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打骂、侮辱少年儿童。如对完不成作业、不听话的学生进行罚站、罚多做作业、不准参加某项活动等,对品行不良的学生进行辱骂、训斥、歧视、厌弃等。

人生而平等。孩子与老师一样,也是有人格尊严的,尽管可能他们还不懂事,会时常犯错,会惹大人生气,但大人无权以此为理由而打骂、体罚。为人师表的老师,当你高高扬起你手中的教鞭时,请想一想,你面对的是一个与你一样有着人格尊严、受着法律保护的生命,你是无权随意侵犯他的。

老师随意体罚学生、侵害学生,会使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严重伤害,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潘家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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