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解读

2019-01-21 00:22陈召沪陈渝文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10期
关键词:含油水域类别

陈召沪 冯 婧 陈渝文 白 杨

(1 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重庆 401147 2 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重庆 401147 3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重庆 401147)

1 标准修订的原则

1983 年实施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已实施了36 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运输成本增加,船舶运输行业的发展逐年稳步上升[1-3]。同时,船舶水污染物的排放、消减和控制问题也日渐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相关研究和报道逐年增多[4-5]。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1 国际性

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等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接轨。

1.2 合理性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及环境保护要求,针对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船舶制造技术、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等因素,合理设置污染物因子和排放控制要求,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互统一,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1.3 适应性

针对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广阔性,及船舶种类、规模、用途、船龄和结构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新标准采用了分类施策、分阶段实施、先易后难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保护水域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在排放标准执行时间方面实行“污水类别、水域类别、船舶类别”分类实施。

2 标准的修订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 年,本次修订为首选修订,主要修改标准名称、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增加污染控制项目、修订和增加相关的名词解释、调整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更新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明确污染物监测要求和收严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2.1 标准名称的修订

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更能准确体现排放控制污染物的属性。

2.2 标准适用范围的调整

2.2.1 标准的内容方面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了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等。其中船舶生活污水是指主要由人员在船舶上生活产生的污水,按照水域、船舶类型(吨位等)、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间、处理工艺等分门别类,分阶段执行标椎的相关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按照污水类别、水域类别和船舶类别执行标准的相关排放控制要求;标准新增加了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和控制要求。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舱等活动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的污水,按照毒液体物质类别、卸货程序、船舶建造时间等执行标准的相关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垃圾是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运营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根据水域类别、船舶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标准及排污对象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2.2 水域范围和船舶类别方面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包括国内船舶和外籍船舶,不包括军事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2.2.3 排放行为方面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不适用于为救护水上人员生命安全或保障船舶安全所必需的临时性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等具体规定执行。

2.3 标准新增和删除的内容

(1)增加了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2)按水域类型和船舶种类,规定了污水和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

(3)新增“总吨”、“内河”“船舶垃圾”等11 个术语和定义;

(4)在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中,新增pH 值、氨氮、总氮、总氯(总余氯)、化学需氧量(CODCr)和总磷等6 种污染物控制项目;

(5)增加了生活污水排放的相关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要求记录该类区域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措施;

(6)增加了生活污水被稀释后的换算测定公式;

(7)删除“漂浮物质”、“其他垃圾”和“距最近陆地”的定义;

(8)扩充和修改“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定义;

(9)收严了船舶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船舶生活污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10)修订了船舶垃圾分类的规定,以及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

3 标准的监测要求

新标准明确了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监测要求。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采样按JT/T409 执行;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测定基本采用现行水质、生活饮用水和GB/T3328 等方法标准,对每个监测项目一一指定了对应的监测方法;采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数据,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达标与否的依据。

结语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 年首次颁布以来,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监管运行的经验积累后,形成了新修订颁布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水域和船舶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增加了污染物的监测因子,收严了相关排放限值;明确了相对应的监测要求。更好的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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