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城市“狗患”须狠抓文明养犬和执法坚决

2019-01-21 08:18毕晓宇
法庭内外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养犬伤人责任法

毕晓宇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附近多人被狗咬伤,伤人的流浪狗被击伤后仍在逃窜,引发了附近居民的不安。城市中流浪狗的增加,原因多为狗主人在饲养过程中随意将狗遗弃所致,这直接反映了有些市民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存在不文明的行为。“狗患”既是市民关注的热点,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流浪狗伤人事件再次为治理城市“狗患”敲响警钟。

事件回顾

2018年5月7日下午4点多,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一小区外,5岁男童聪聪(化名)在爷爷的陪伴下正蹲着玩蚂蚁,不料一条黄色流浪狗突然出现将聪聪扑到在地,将聪聪面部咬伤。随即狗被路人撵走,逃窜至附近幼儿园门口时,被幼儿园保安击伤后继续逃跑。据悉,就在下午4点到6点短短两小时之内,该小区附近至少有包括3名儿童在内的6名市民被狗咬伤,伤人的狗疑似同一条。聪聪家长表示,聪聪面部受伤严重,面部已缝合但还未做面容修复,医生表示一个月内可能会出现感染情况,想要查清是否有病毒,只能找到咬人的狗做检测,目前治疗费已花费10万元左右。小区附近的居民以及在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家长们都纷纷表示,希望能够尽快将伤人的流浪狗捕获。朝阳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抓捕伤人流浪狗的工作,小区居民也自发参与寻狗。

同一天,湖南省衡阳市一小区内,曾多次咬伤人的“疯狗”在沿着居民楼的楼梯上楼时被发现,居民们合力将狗逼到了楼梯顶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狗击毙,消除了近一个月来居民心中的恐慌。

对于被流浪狗咬伤后花费的治疗费,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呢?被他人饲养的动物伤害后,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结合我国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采用专门章节对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在此之前,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因《民法通则》仅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针对饲养动物呈现出的多样化和纠纷的日益复杂化现象,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78条是一般条款,适用于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形,即原则上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是特别条款,适用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得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其中遗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因被遗弃动物自身存在危险性,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此确认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逃逸动物仅为脱离原所有权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他人损害后仍应有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也适用第78条中关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时,免除或减轻原饲养人或原管理人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第三人有过错时责任划分,以及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规定。当第三人有过错造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第78条有关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被流浪狗咬伤伤者获赔难

城市中的流浪狗有一部分因自行走失脱离饲养人,而绝大部分系遭饲养人遗弃。流浪狗伤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伤者获赔的难点在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定。如果能够查明流浪狗的原主人,原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话可以减轻原主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主人,则无法确定赔偿责任人。

除上述规定外,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公共场所管理人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在自身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对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流浪狗咬伤时地点发生在上述具有管理人的公共场所内,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小区也属于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对安全防范工作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小区内部遭遇流浪狗咬伤,在流浪狗原主人无法找到或者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考察以下几点要素:一是结合物业服务企业对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有安全设施、定期巡查、设立警示牌,等等;二是被流浪狗咬伤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受害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除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规定的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节外,还应考察受害人是否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封闭小区等因素。而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应考虑上述几点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强调的是事后救济,不能主动介入到某种社会关系中去。而对于城市治理中的“狗患”问题,需要更加关注市民规范养犬,注重事前的防范工作。

治理城市“狗患”重在文明养犬和严格执法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养犬管理法规。然而,目前社会普遍性违规养犬现象仍然存在,养犬扰民、伤人,破坏环境卫生、疾病传播、导致邻里纠纷等问题多发且常见,这已俨然成为全社会的公共问题。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地方养犬管理规范的落实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还有待提高;二是多数地方的养犬管理规定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之所以违规养犬现象普遍存在,关键在于执法不严。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同时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的协助义务进行了规定。然而,实践中却少见相应的部门对违规行为

进行有效的惩处,造成了“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

结语

治理“狗患”,应多管齐下。除加强犬类饲养人的文明养犬规范教育外,相关责任部门应对违规养犬行为严格执法,同时对于遗弃和走失的流浪狗加强管理。

猜你喜欢
养犬伤人责任法
文明养犬宠爱有方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长夏谨防湿邪伤人
风邪伤人速 避风如避箭
各地养犬规定解读
莫让网评伤人心
宠物伤人要赔偿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