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问题及策略

2019-01-21 09:42徐亚军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范围优先权主体

摘 要 建設工程价款优先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能够将其视作为一种抵押权,这种制度有效的保证了承包人利益,避免了承包人因为被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各种问题。但是,我国目前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内容的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也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产生极大的争议。本文首先概述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来源,然后分析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主体,详细阐述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基本条件和对策。

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权 主体 范围

作者简介: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破产法中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37

我国建筑行业长久以来有一个极易引发矛盾的问题,那就是拖欠建设工程款,也就是经常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问题不仅极易引导社会矛盾,还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为了更好的保证承包人利益,而出台的一项有力措施。这一制度旨在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有效的保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也不会使工程的承包商蒙受白白的损失。

一、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来源

建设工程款中包含着施工人员的工资、各种工程器械的使用费以及购买建筑材料的材料费等诸多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费用。而针对目前我国经常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为了能够让工人可以按时获得其应得的工资,党、国家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就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这一条款保证了承包商的利益,从而让农民的利益也可以不受到损失,更好的维护国家的稳定 。

二、分析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体的法律问题

承包人、施工人以及分包人在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上有着一定的争议,这三者都在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上有着一定的道理,具体详情如下:

(一)承包人在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方面的问题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如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就可以催告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那么根据这一条,有部分的学者就认为这里面的承包人指的就是工程的施工人。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佐证这一观点,也缺乏比较权威的解释。所以,假如入有甲乙两个完全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承包了同一个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的工程项目,那么根据当初签订的合同,甲乙两个施工单位都有要求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资格。如果乙施工单位所承包的项目被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擅自出售,那么乙施工单位又能不能将甲施工单位的部分要求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呢?那么自然就是不能的,所以这就是承包人在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方面的法律问题 。

(二)基于分包人方面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方面的问题分析

既然有合法的分包,那么自然就有不合法的分包,而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也包含了合同之外的非法分包。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的提出了:“如果总承包人或者勘察、 设计、 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同意,那么就能够将自己所承包的施工部分交予第三人进行施工。” 那么根据这条规定来看,如果是在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同意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就可以将自己所承包的施工部分进行分包,也拥有了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权利,而总承包人需要保证分包方必须要拥有相关的施工资质。所以,通过分析分包合同的性质来看,分包人只和总承包方之间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分包方却没有直接向发包方行使合同权利的权利。所以,分包方就不能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因此,这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假如总包方没有及时的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包方的利益必然也会受到损失,那么分包方是否可以代替总包方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呢?这就是其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与《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将代位权范围进行划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是债券的形式问题,必须是到期了的债权,另一方面则是债权的内容仅指的是工程款。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实质,就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律为债权人使用相应价值作为担保的抵押权,这种抵押权的内容并不属于工程款的范畴之内。所以就可以看出,不仅分包方不可以行使代位权,总承包同样也不能将其进行转让。这就导致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分包方是由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经过承包方同意之后直接指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又能在经过协商之后由分包方代替总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呢?而且,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之中,一旦因为资金不足的问题,那么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通常会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那么贷款的抵押物通常就是这次的工程,所以银行方面通常就会要求债权人通过发承诺函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放弃,从而有效的预防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将担保物权放弃,那么其担保物权就会消灭。”

有鉴于此,因为债权人放弃其担保物权可以被消灭。所以在法律的实务之中,假如总承包方将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放弃的话,法院也会支持这一决定 。

(三)基于施工人方面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方面的问题分析

工程项目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都会造成合同失去其法律效应,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在我国《建筑法》中对工程合同的主体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有着强制性的规定,其中主要是提出了如果合同的双方有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那么就会造成合同的失效。因为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法从实质上来看,就是以法律保障相应价值的物品作为担保的抵押权,所以这种权利就有着一定的从属性,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债权方的主债权放弃或者由于其自身的愿意导致其失去了相应的权利,那么担保物权也会随之失去。虽然合同失去了法律效应,但是施工方的工程款却没有随着合同失效而失去。这主要是与建筑工程的特性有关,因为合同虽然失去了法律效应,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款仍然是受法律所保护的 。

三、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基本条件和对策

根据前文所述,我们就可以知道要想有效的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就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点,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与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要合法而且具有法律效应,同时需要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出现超期施工的问题。

第二点,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没有遵循合同中的条款,承包方在法律规定的内时间行使其建设工程款优先权。

第三点,建筑工程可以通过拍卖、抵押等措施进行变现 。

按照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可以折现和拍卖的工程项目就是保证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主要保障。然而,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能够将折价和拍卖的工程类型进行规定。所以,根据工程的性质以及用途,判断工程能否应用于折价和拍卖通常会被排除在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之外。并且,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将行使权利的时限进行规定,这就很容易会造成承包方因为时间限制的原因,失去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所以,就有必要将行使权利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证承包方的合法权利。并且,承包方想要保证自身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能够更好行使,这就需要承包方在与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将相应条款落实,保证双方权利可以达到平衡。最重要的就是两点,第一点就是承包方要与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明确的约定催告款项支付的期限。第二点就是承包方要与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明确的约定催告工程价款支付的期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双方的权利,还可以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并且,在法律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工程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的原因,很容易导致施工方在完成施工之后,不能进行及时验收。这种问题就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承包方就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竣工时间,使自身的权益可以很好的保证。并且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还要与发包方(业主方或者建筑方)明确的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日期。所以,承包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就可以有效的保障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可以行使,这样承包方就可以在法律的规定时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这种方式都是“治标”的办法,只有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才是“治本”的有效措施。从而更好的保证我国农民工的经济收益,有效的避免工程纠纷的出现,使我国建筑行业可以健康的发展进步 。

四、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提出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出臺明确的规定,从而将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体、效力以及范围进行法律上的界定。这样就可以为相关的纠纷提供详实的法律依据,同时法院面对各种相关的纠纷也可以公平公正的进行审判,这样就可以使相关的法律案件更好的解决。并且,也可以更好的保证施工单位的利益,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使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有效性得到充分的保证。

注释:

杨得志.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中外交流.2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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