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构建与公民精神培育

2019-01-21 09:42罗爱华曾俊森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构建原则公民社会

罗爱华 曾俊森

摘 要 公民社会的成熟是中国复兴之路的基石,亦是新时代中国能够持续繁荣发展的重要保障。公民精神作为公民社会构建的基因,是新时代中国文化转型进程以及当代经济、政治和社会能够和谐发展的内生动力,同时也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思想要素之一。本文认为对其准确界定和深入研究,凝练出文化转型期公民意识构建的原则,有利于探明公民精神构建的着力方向,为我国当前公民社会建设把准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

关键词 公民精神 公民社会 构建原则

作者简介:罗爱华,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曾俊森,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62

一、 公民社会的中国化特征

公民社会逐步进入大众视野,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它既是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和文明成熟的标志,又是社会公民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公民社会民众集体意识的流畅和理性表达提供了条件,有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然而,中国与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逻辑与特征大相径庭,深入理解中国语境中的公民社会以及价值预设,对于系统把握当代中国公民社会建设的核心任务意义重大。

(一)中国语境中的公民社会

对于中国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问题的研究发轫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且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别: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 经验研究领域的代表如萧邦齐和罗威廉等借助个案研究以历史学的研究范式观察和分析清末民初那段中国公民社会萌芽时期的特征。政治学领域则更关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并试图用这一概念去揭示当时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尽管中西方社会发展实际存在差异,但在中国语境中理解“civil society”(公民社会)仍然也绕不开经济、市场、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维度。一方面,市场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渐成熟,“中国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即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可以相互区分的理论模式可以有效地运用到中国现实的阶段。” 按照“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经济系统成熟并成为一个独立领域是公民社会必备的要素之一。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兴起与成熟,也是考察公民社会的重要指标。就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特别是民间组织的发展特征而言,“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某种过渡性;民间组织极不规范;民间组织的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最后,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的基因,而社会文化则是公民精神成熟的土壤。文化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 不论是个体意识还是法治精神都在这个领域中觉醒与成熟。

总而言之,“公民社会就是公民组成的社会。如果一个共同体在法律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赋予每个成员‘公民身份,而且成员之间相处的价值基础也是‘公民精神,那么,在这里,公民之间的结合就构成‘公民社会” 。当然,进一步追溯公民社会的本质,“一个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就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行为体现公民精神(civility)的社会”。同时,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文明,它包含着一系列价值和信仰,它意味着人们奉行与这种价值和信仰相一致的生活态度和思想方式。”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实际,“公民社会”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如下特征:公民社会是相对于臣民社会或者子民社会而言的,强调公民性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然而,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之中,本身还不成熟,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公民文化还在酝酿阶段,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素养与积极性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价值预设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强调公众参与,不论是以公共利益还是以私人利益相关为目标的公共参与。就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而言,需要考量的不是公民参与的目的,而是要强化公民参与过程中树立公共理性,强化民众对公共生活的认知,引导公民能够理性地参与到公共社会生活之中,依法进行理性批判和强化公共利益的自由表达。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公民参与构建起的公民社会能真正发挥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公民群体所体现出的道德预设应当具备如下特征:

1.公民本位觉醒

公民本位可以理解为个体本位,诚然,它与几千年的中华文化道统培育出的集体本位相左。然而就目前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展阶段而言,强调国家和社会能够为公民个人合法追求自身利益提供空间,是符合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特殊性要求的。具体来说,“公民”是与“人民”、“集体”相对立的概念。在政治生活中,个人主义强调:“其一,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其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其三,政治个人主义的延伸必然要求政府的建立必须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同意,即民主原则。个人主义在经济上强调个人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合法性,强调个人通过竞争和市场经济实现个人利益,强调政府较少干预经济。这样的个人主义是合理的。”当然,不能忽视的是个人主义有它不可克服的缺陷,容易滋生利己主义倾向。要克服个体主义的弊端,我们在强调公民本位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公共意识的培育,营造全社会的公共性优位氛围。

2.公共优位与公共理性

如前所述,公民社會在强调个体主义的同时还必须保障“公共”属性道德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社会存在公共和个人领域的分野,文化传统中亦存在着“公私对峙”的思想。“公共”所界定的领域就是介于家庭、经济和政府间的领域。公共性的实质其实就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时所展现出来的社会道德。这种道德要求民众能够培育起以往只强调在社会精英身上出现的“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公共参与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并转化成能够为提升公共利益、扼制公权力滥用的实际行动。实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社会与政治部门之间能够形成真正的制衡关系和良性互动。公共优位其实质是在形成上述社会力量的关系制衡的基础上既平衡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消除彼此之间的利益分歧,就要求公民社会能够“为个人提供生存价值源和精神归宿感,而且由于多元价值的互相制衡,还能够阻止来自公共权力方面的恣意妄为。”从利益分配的本质而言,消除分歧的关键在于民众之间主体地位的平等,彼此互动能够以互利互惠为前提。互利发展是公共理性体现公共优位的核心特征,强调的是民众在表达自身价值需求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的配置方案。

3.民主法治

众所周知,在中华文化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法律始终未能扮演型塑社会的核心力量。长期以来,中国民众在礼俗社会之中尚未培育起成熟的法治精神与信仰。而在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从“身份”开始向“契约”转变。公民社会倡导民主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度化的规定,一方面是要将国家行动以及公权力的范围界定起来,保障公民社会能够成为一个公民自主、免受随意制裁的领域。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能够在彼此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让公民能够产生“具有普遍性担当、不沾染俗世偏见的超越价值的信奉和追求”。民主法治在公民社会中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备,又要求公民能培育起法治信仰,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个体行动的核心影响因素。

二、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

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是公民精神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分别考察上述意识的构建原则与模式,准确把握和凝练公民精神的构建策略,真正为公民社会的整体构建提供内生动力。

(一)公民主体意识的构建

公民主体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是公民对于自身政治、法律等地位作为公民应该履行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等等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决定了公民的实践行为,而公民的实践行为活动又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公民意识并非与其他意识划分的非常清楚,它需要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过程中,对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等等相关活动所引发的思想观念的改变”。构建公民意识首先要明确公民意识包括的内容,公民意识主要包含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公民要具备平等、宽容的态度,要具有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负有理性精神和人文关怀”。

(二)公民权利意识的构建

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权利意识包含“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和“公民权利意识”这几项逻辑范畴。“权利的根本是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是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权利具体包括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其中权能就是指权利能够实现的可能性,将权能转化为现实的结果就是利益,可能性是权能的特征,现实性则是利益的本质。权能是可以实现但尚未实现的利益,而利益则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公民权利意识是公民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公民对于实现自身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时公民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公民权利意识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公民权利意识包含了公民对公民权利的认知,也包括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主张以及对自身权利的要求。

(三)公民责任意识的构建

公民责任意识包含“公民”、“责任”、“公民责任”和“公民责任意识”这几项逻辑范畴。公民责任是社会对公民的一种规定和使命,是公民对社会或他人应负担的义务和由此而应承担的责任,是公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是构建良好的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和提高公民责任意识已成为文化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公民责任意识是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逐步形成的民众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形式。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体现为公民积极维护自身和其他公民的平等与自由权利以及保障自身尊严和价值的意识。

(四)公民参与意识的构建

公民参与意识是指公民个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心理状态。“公民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公民参与对于政治发展而言意义极为重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公民能够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重要体现”。其实,所有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只有通过公民参与意识的培养进而推动公民的有效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换言之,只有通过有参与意识的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就必须有主人翁意识。“无论是政治的参与、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改变都是需要积极、主动的进行参与,并且这种主人翁的意识越强烈,在进行权利的执行过程中也就越具有影响力”。文化转型期公民参与意识的构建就是要保证公民能够依法参与国家事务,要促进公民能够自觉参与各项事务,同时还要引领公民能够理性的参与各项事务。文化转型期公民参与意识构建的目标就是公民能够真正的参与到国家事务中,而公民只有进行有效的参与才能确实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当然,公民也只有通过参与才能真正的理解公民意识的真正内涵。

注释: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0).115.

高丙中.“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思想战线.2012(1).13,14.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1).54.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暉、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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