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分析

2019-01-21 09:42潘久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民商法

摘 要 民商法中虽已增加了有关个人信用的內容,但两者却仍未有效融合。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强调了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对民商法完善的重要意义。重点从融合条件、融合机制、个人信用理念、法律保护、融合原则五方面出发,分析了两者融合的障碍。并就不同的障碍,提出了不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民商法 个人信用体系 现实融合

作者简介:潘久红,辽宁广播电视大学丹东分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99

市场经济的完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往来逐渐加强。作为参与经济往来的主体,个人及企业均需具备相应的信用,方可确保交易能够正常进行。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已较为完善,但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则有待加强。为进一步改善我国的经济环境、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有必要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问题进行分析。

一、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关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民商法得以执行的根本,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合同法》指出,权利的执行以及义务的履行,均应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原则,《民法通则》中同样强调了这一原则 。可见,一直以来,信用均为法律所强调的主要问题。民商法的执行,需依靠个人信用而实现。如此方可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提高法律的可行性。市场经济为我国主要的社会经济体制,本质在于通过交换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 。交换的过程,对信用原则的依赖性较强。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信任关系以及信誉评价两种现象逐渐出现,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随着信用体系的发展而得到了发展。可见,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存在显著的联系。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法律的完善性及执行力度,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极其关键。

二、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障碍

(一)缺少融合的条件

缺乏融合条件,是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障碍之一。为使两者能够融合,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是关键。个人的信用信息,应包括“个人资料”、“缴费信息”、“借贷信息”等多种 。以借贷为例:银行及网络金融平台,均可为个人提供借贷服务。因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时间较短,部分网络平台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可见,为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现实融合,创造融合条件是关键。

(二)融合机制较缺乏

融合机制的缺乏,同样容易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造成阻碍。监管机制为融合机制的一种,需由政府执行,方可提高监管力度 。但目前来看,我国政府虽对个人信用问题较为重视,但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仍显著存在。如长期未解决,不仅容易对民商法的完善性造成影响,且易导致个人信用体系逐渐崩溃。可见,为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现实融合,政府应积极参与到融合机制的创建过程中,加强对个人信用问题的监督。

(三)个人无信用理念

公民缺乏信用理念,容易导致其忽略个人的信用问题。长此以往,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难度将逐渐加大。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融合难度,也将逐渐提升。以公民网络借贷问题为例:部分公民自网络平台借贷后,常存在逾期不还的行为,且难以认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长期如此,容易导致其个人信用下降。这一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民商法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仍有待完善,我国公民的信用理念同样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缺乏法律的保护

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缺乏法律保护,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危及自身的安全。例如:部分平台为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往往将用户的信息出售给销售公司等机构。当用户信息泄露后,销售人员极容易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推销产品。此外,部分别有用心者同样会利用用户的信息,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可见,为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使其与民商法之间实现现实融合。我国政府必须积极完善法律,从法律的角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

(五)融合原则未完善

目前,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原则,仍以“城市守信”原则为主。该原则虽能够为民商法的执行提供支撑,但缺存在着执行方法不明确的问题。当多个个人信用事件同时发生后,按照何种顺序解决的问题,仍悬而未决,执行过程的混乱性较强。可见,为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实现现实融合,明确“城市守信”原则的执行原则极其关键。如此方可使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使民商法的执行力度得以提升。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途径

(一)创造融合条件

为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得以融合,首先应积极的为其创造融合条件。对此,积极收集个人资料、构建个人信用数据库是关键。例如:银行可以与燃气、通信以及供水公司等机构合作。要求各机构与银行之间共享经营数据。并通过为用户提供银行卡的方式,使其能够通过银行缴纳相应的费用。而银行则应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通过调取个人缴费信息等方式,对其信用情况进行评分。若某用户逾期缴纳费用,银行应代替各机构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如用户逾期仍未缴纳费用,则需要将该记录详细输入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当中。民商法执行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可以与银行联合,调取用户的信用数据。如用户信用存在问题,则需根据法律的规定,追究用户的责任。需注意的是,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必须包含用户的身份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以确保用户信用存在问题时,能够借助民商法对其进行处理。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能够实现现实融合。

(二)建立融合机制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引导。对此,加强监管、鼓励守信是关键。以监管问题为例,政府对个人信用的监管,应从用户、信用评价机构两个角度出发实现。例如:政府可以每月不定期的对银行所保留的用户信用数据进行查询,并对该用户的信用数据进行核实。如发现数据存在造假等现象,需要立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采用上述方式监管,能够有效提高信用数据的真实性,确保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能够相互融合。以守信问题为例:政府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鼓励,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处。以建立起完善的融合机制,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现实融合得以实现。例如:当某用户按期缴纳相应的费用,守信状况良好时。政府可要相应机构,在数据库中为用户增加信用分数。当用户需贷款时,应优先为其提供机会。使用户认识到保持信用的重要性,使民商法与个人信用相互融合。

(三)增强信用理念

增强信用理念,是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融合的基础。但因目前我国公民仍存在信用意识不足的问题,两者的融合仍面临一定的阻碍。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用知识的宣传,使公民的信用理念得以纠正。例如:有关部门可以印制“信用知识宣传手册”,进行信用知识宣传。手册中的内容,应包括“何为信用”、“如何积累信用”、“失信的危害”等。印制的手册,应由社区发放到每家每户。确保公民能够通过宣传手册了解知识,提高对个人信用问题的重视程度。另外,媒体也应参与到信用问题的宣传过程中。以电视为例:电视台可以通过播放工艺广告的形式,对民商法中与信用有关的知识进行宣传。广告可以以“动画片”的形式进行,可描述某人因未守信而被惩处的场景。从而使公民认识到守信的重要性,达到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目的。除传统媒体外,在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的今天,各信贷平台同样需建立起信用评价体系。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现实融合,提供一定的路径。

(四)加强法律保护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过程中,网络中的用户信息将逐渐完善。一旦用户信息泄露,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极容易受到威胁。对此,利用法律保护个人的信息及人身安全是关键。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例: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逐渐增多。作为代表性平台,支付宝对借贷安全性的问题极其重视。但部分小型平台,信息安全机制尚未完善。平台数据库所存储的用户个人信用信息,极容易被窃取,导致信息泄露。除此之外,如网络借贷平台的工作人监守自盗,售卖用户个人信息,同样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为解决上述问题,当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时,必须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的法律协议。一旦发现平台存在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惩处。要求平台停止经营、进行整改、向用户道歉,并给予其相应的赔偿。采用上述方式保护用户信息,方可提高用户的信任度。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具有重要价值。

(五)完善信用原则

法律领域对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问题,均无明确的界定。诚实守信的原则虽在民商法中有所体现,但其具体实现原则却并未被提及。对此,民商法应对信用原则进行完善。将“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纳入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在此基础上,清晰的界定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各原则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例如:如某用户出现了大额度贷款逾期未还的问题,则应视其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应首先与用户取得联系,并督促其缴纳相应的费用。需注意的是,费用的缴纳方法,需参照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确定。以使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相互融合,提高民商法的执行效率。除个人与企业之间外,个人与政府之间同样应遵循民商法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信用关系。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息息相关。但两者的融合,却面临者融合条件缺乏、缺少法律保护等阻碍。对两者之间现实融合问题的研究,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有效融合,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路径。未來,我国应在强化信用体系的同时,为两者的融合提供充分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积极发挥政府及法律职能,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注释:

赵丹晖.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法制博览.2018,18(26).214.

孟晓敏.谈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法制博览.2017,7(29).160-161.

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1).128-130.

蒋梅.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法制与社会.2015,24(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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