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

2019-01-21 09:42田欣楠王从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

田欣楠 王从从

摘 要 网络的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到来,传统传销犯罪借助网络传播的力量形成了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其精神强制性低、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犯罪智能化的特点,使其成为公众安全的新威胁。本文通过探析大数据技术在此类案件中应用可行性,为网络传销案件侦破与预警寻求新型解决路径。

关键词 大数据 网络传销 案件侦查

作者简介:田欣楠,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侦查学;王从从,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务、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06

传销犯罪在我国曾猖獗一时,其借助新型直销模式进入我国之际演变为非正当的多层次直销模式,使得我国经济发展遭到损失,公众深受其害。随着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法规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加之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与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该类犯罪活动有所收敛。但网络普及与信息化时代到来,传销犯罪有所抬头,“星星之火”仍未熄灭,反而更借网络传播的“东风”,大有“燎原”之势,产生了新的特点、新的方式、新的载体,形成了新型的网络传销犯罪。此类犯罪由于其依托于网络,隐蔽性较强,仅依靠传统的传销案件侦办方式已然无法适应其迅猛的发展态势,因此有必要以大数据为背景,充分利用技术革新的巨大优势,全力推动侦查理念与模式的创新,通过对大数据相关技术的运用,打破网络传销案件侦查的瓶颈性问题,寻求侦破此类案件的“解决之道”。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与趋势分析

(一)网络传销的特点

1.精神与人身强制较低,手段隐蔽,迷惑性强

传统传销往往需要一定的场所,进行宣讲鼓吹、“洗脑”,进行精神的压迫与人身的强制,北派与南派传销的都需要进行思想的灌输,不断进行思想的干预,从而使人的认识发生了转变,走上了传销的道路。但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不同之处在于其不需要现实中的传销场所进行宣传鼓动、“洗脑”等活动,也不需要进行精神与人身控制干预个人自由,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技术性欺诈,利用公众的趋利心理,使其受骗。

2.依托于网络,范围广,速度快

网络传销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限制,通常传统传销需要固定的场所,集中进行传销活动,但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其载体的不同,网络传销依托于公众所使用的互联网进行传播,根据第2018年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8.02亿,并且手机网民占比96.3%,网络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因而网络传销具有极为广泛与极为迅速的传播基础,其危害性比传统传销更强,往往呈现出“裂变式”的传播态势,许多网络传销组织也可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收益。

3.内容多样化,犯罪智能化

网络传销的内容涉及投资理财、慈善事业、国家项目、购物、平台服务等多个领域,例如“民族大业”传销案件,虚构国家的项目,吸收公众款项;“新亚洲集团”传销案件,打着国际证券的交易幌子,实为拉人头式的网络传销;部分微商以购物的名义,推售低质高价的商品,发展下线。这些案例都反映出了网络传销内容的多样性特点,存在于各个领域,且并没有固定的路径,使得公众难以辨别。

(二)网络传销的新趋势

1.更加职业化,组织更严密

当前的网络传销组织分工更为明确精细,犯罪的核心要素都有相应的产业作为支撑,网络传销组织逐步形成了以网站建设、宣传、扩展为主的产业结构,通过搭建传销网站,构建可复制性的传销平台,犯罪分子形成职业化、组织化、系统化的职业“操盘手”,大肆延展下线,构成上下产业链。

2.“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相结合

部分企业、组织有意迷惑公众的认知水平,区分了正常理财活动和网络传销活动,给予了参与者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利,使其成为表面上看似正常的理财活动,但在后期由于利益的趋势而使得更多人选择传销的老套路。其原理为,参与者在该系统内可以进行正常的理财,但是想要获取更大的利益,则必须参与“拉人头”的方式进行传销,因此形成了“静态收益”转化为“动态收益”的过程,这也是目前网络传销的发案特点之一。

3.资金流通更密集、迅速、隐蔽

网络传销由于其依托于网络的便捷,因此其资金的流通也较为密集,许多组织领导者通常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的流转,资金的流通较为隐蔽,有时传销收费、返奖资金全部通过地下钱庄运行,减少了资金停留在账户的时间,使得资金运转更加迅速,增加了办案人员追缴的困难度。

4.规避法律制约,境外成立团伙

“新亚洲集团”传销案件反应了网络传销的新趋势,即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总部,境外培养运营管理团队,乃至网络服务器也设立在境外,而市场存留于国内,这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查办难度与查办成本,难以从根源剔除。

二、大数据在网络传销案件侦查中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网络传播范围的广泛性与传播速度的迅速性,微信、微博等平台庞大的用户群体,网络传销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爆发式地增长,同时由于网络支付平台的普遍性与便捷性,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资金积累也并非不可能。传统的回溯型侦查模式已然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网络传销案件,而应当采取前瞻侦查、同步侦查,建立网络传销案件预警机制,确立大数据预测型侦查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阻止网络传销于萌芽之中。

网络传销案件往往依靠于网络为载体,进行传销活动,例如建立网站、成立微商、系统程序设计等,因此在网络世界具有广泛的数据资源,这也为大数据侦查提供了基础。例如微信传销案件中,嫌疑人与投资人的交互也都是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对于收益方式的宣传多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或是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呈现,投资人发展下线人数和获取的收益均可以通过微信平台中的电子数据加以证实。

网络传销案件侦查取证通常需要具有专业经侦知识、计算机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但目前公安队伍中此类人才较为短缺,往往办案人手不足,造成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因此,运用大数据侦查可以节约侦查工作的人力支出,实现 “数据巡控”,发现相关敏感词、敏感资金动态,从海量数据中通过关联性查询到核心组织、核心人员、核心账户,从简约粗暴地人力模式转变为技术驱动模式。

三、大数据在网络传销案件侦查中的具体运用

(一)大数据预警监测功能的运用

一般情况下,大数据监测预警功能是靠 “建立模型-输入数据-预测未来” 三个环节实现的,建立模型是对过去犯罪规律的描述,以现有网络传销的特点进行规律的总结,可得到该类犯罪的共同规律,从而建立网络传销犯罪的模型。模型建立后,需要导入被检测网络传销相关网络平台的数据样本,该数据样本可以来源于网络爬虫技术的抓取,也可以来源于平台自身提供。输入数据后,模型根据贝叶斯网络预测工具实现预警监测功能。例如,“民族大业”传销案件的组织者要求每个参加的人员的微信头像使用以红底或白底登记照的图片,并且在各个群内容中发布“正能量”、“民族崛起”、“民族大业”等微信消息,针对该案件的共同特征与规律,可以以此建立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挖掘中的关联性分析技术,从而锁定隐藏在网络背后的传销团体。

(二)大数据侦查取证方法的运用

传统传销犯罪的侦查模式之下,其线索来源主要依靠主动式发现与被动式接受,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在侦查工作中获得可疑的传销犯罪线索来发现犯罪,另一方面则通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举报。这两种方法很大程度受制于犯罪团伙过于严密的组织结构以及过于隐蔽的犯罪手段,公安机关所获取的证据、线索来源有限。但是,在大数据侦查的帮助下,线索来源则可利用相关的数据预警平台,实现“数据巡控”。例如“三维九度”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就是公安机关通过某网站中存在“永不充电电动车”、“三维九度奖励模式”的等高度敏感词,从而侦破此类犯罪案件的。大数据预警为网络传销侦查模式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通过网络数据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可协助公安机关顺利破解此类难题,也为后期的取证工作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撑,形成以电子数据为主线,其他类型证据进行补强的证据调查模式,例如利用网站所注册的账号以及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查询到主要犯罪参与者;从相关的资金流向、会员数据确定出传销组织架构,确定相关犯罪嫌疑人,最终实现破案。

(三)犯罪网络关系分析技术的运用

犯罪网络关系分析适用于所有的有组织犯罪,网络传销犯罪呈现出职业化、组织更严密的新特点,因而运用犯罪网络关系分析技术可以精准地摸排出网络传销组织的分工合作关系,识别出核心人物与中介性成员。犯罪网络关系分析的任务就是对犯罪成员之间的联系亲密度、亲疏度等进行定量计算,将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网络图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有组织犯罪中,每个犯罪成员用一个“节点”来表示,如果成员之间有所联系,则会用“连线”来连接,犯罪成员的密切程度可以通过联系频率、联系时长、天数的数值计算出来,并表现为粗细、长短不同的连线。同时,犯罪网络关系分析技术可以锁定核心成员,从而可以使得侦查人员辨别网络传销团伙的核心成员与其他成员。

(四)大数据公司的数据运用

网络传销的“土壤”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并且接触网络传播媒介达到传销的目的,例如运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网站建设等方式,在短时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传播。但侦查工作在实务中过于注重技术,而忽视了与大数据公司的共同协作。腾讯、百度、新浪、阿里巴巴等大数据公司通常掌握全國大量用户的网络数据,如百度掌握搜索数据,腾讯掌握社交数据、阿里巴巴则掌握用户的交易数据。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与持有海量数据的大数据公司进行合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不仅有助于侦查效率的提升,也同时可加强数据共享协作,起到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效能。

(五)资金查控的运用

网络传销案件属于经济犯罪,经济利益是此类犯罪的核心目的,即便网络交易均呈现虚拟化,但是银行资金走向是实际存在的,因此对网络传销犯罪可以银行资金动态为切入点,掌控各类账户信息。通过资金查控技术,分析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与转出,并分析相关联的多个涉案账户,从中发现、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并通过讯问取得相互印证。同时,也应保持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资金流通,防止赃款转移和造成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许志.侦查措施.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

[2]王燃.大数据侦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3]熊红文.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2).

[4]任怡.论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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