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体系视阈下税收征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019-01-21 11:49徐哲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州政府税种征管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地方税体系视阈下对中国和发达国家的地方税制从地方税权、主体税种、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并通过比较总结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今后的地方税征管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与借鉴。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国际比较;征管模式

一、引言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完善地方税税制,到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仍然强调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而我国地方税体系无论是在税权的配置、主体税种的选择还是在税收的征管上都远未臻熟,需要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

二、地方税收征管国际实践

本文以税收立法权为主的地方税权划分、分税基础上的地方税主要税种、地方税征管模式这三个角度,对地方税体系更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以下分别从各个角度对外国地方税体系进行分析阐述。

1.地方税权制度

国际上税权划分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是税权集中型,二是税权分散型,三是税权集中与分散兼顾型。我国属于税权集中型,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只享有税率税额调整权、实施细则制定权。同样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还有英国,中央对地方政府发放信用许可证以限制地方政府筹集资金,限制地方税权。

实行税权分散型的国家主要是一些联邦制国家,典型代表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地方政府一般在州(省)法律框架下拥有较高的税收自主权。

实行税权集中与分散兼顾型的代表国家有德国和日本。在日本,国会掌握税收立法权,但地方议会可开征《地方税法》所列举的税种外的新税种,此外,在地方收不抵支时可经中央批准开征普通税。

2.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从各国现实情况看,虽然各国税收制度和税种构成有所不同,但地方税主体税种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许多国家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首先财产税税基稳定,纳税面宽,其次财产税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即不论个人财产还是企业财产都享受着地方财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当然应该纳税。2015年澳大利亚州政府财产税收入占州总税收的41.7%。2016年法国地方税收总计1365.99亿欧元,其中财产税占到52.7%。

(2)以所得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所得税适于作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原因有:首先,所得税税源潜力大;其次,所得税能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工作或经营所得到的收入都享用了公共物品和服务,应当缴纳一定的税款。2016年加拿大州政府总税收中所得税收入占到州政府总税收的47.6%。德国2016年州政府税收收入2796.74亿欧元,其中所得税占到51.2%。

(3)以消费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处在于以下两点,第一,税基的非流动性,即税基不会发生大规模区域性转移;第二,消费税符合受益原则,纳税人从中获得利益就应该缴纳相应的税。美国州政府以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2016年美国消费税(商品劳务税)收入占到州政府总税收的55.8%。

3.地方税征管模式

虽然各个国家的征管机构以及征管方式不尽相同,但一般都经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程序。

美国建立有完备高效的税务登记制度,即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美国税法规定,孩子满一岁时就应该申请社会安全制度号码(Social Security Number),该号码可用于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纳税申报。2006年Gryglecwicz et al.申请了一项专利,适用于美国流转税征收管理模式,在流转税的征收管理系统中,每一产品都有唯一的编码,产品在投入销售时登记入系统,方便州政府征管流转税,减少漏税。

在纳税申报方面,加拿大实行双向申报制度,一方面雇主对支付给每个雇员一年的薪俸要向税务局申报,另一方面雇员也要填好申报表按规定的时间申报,这就印证了申报的准确性。

三、完善我国地方税征管模式的若干构想

地方税建设及其完善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本文对各国地方税体系进行比较,在借鉴外国地方税体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1. 建立以“分税权、赋法权”为重点的地方税税权体系

从理论上来说,税权应包括税种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确定权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优惠的确定权、税法的修改权与解释权。我国是税权集中型国家,当前的《税收征管法》限制了地方政府享有完整的稅权,根据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地方对个别税种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等方面的权利,使地方政府享有适当的税收权限。

2. 理顺征收管理关系:国地税合并的改革探索

今年3月13日国务院提出要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但两套机构的人员融合、征管机制的统一仍然是个问题。应理顺征管关系,减少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的交叉重叠,提升征管效率。地方税务机关集中也利于中央对地方税权的调控,有助于赋予地方政府税权。

3.加强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互联网、大数据等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我们尽快做好第三方信息平台建设,以实现对税源的监控。比如流转税的征管可以借鉴美国的流转税征收管理系统,对每一产品都赋予一个唯一的编码,该产品在投入销售时登记入系统,方便政府征收流转税,减少偷漏税。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应用实践。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加强政府税收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其可以通过分布式加密记账体现税收双方的信息博弈过程,有效地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为优化税收服务质量提供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刘天琦,李红霞,刘代民.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重构路径探析[J].税务研究,2017(4):114-116.

[2]苏扬.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参考特征?潜力分析与总体思路[J].地方财政研究,2015(08):62-66+81.

作者简介:徐哲1994年12月云南财经大学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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