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实践贯彻路径

2019-01-27 04:3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3期
关键词:良法罪刑法定

梁 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实践与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客观上看,目前实务界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不大理想,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往往存在有些专家学者所讲的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从这个角度进行思考,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我想谈三个观点,与各位专家学者交流探讨。

第一,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今天,高铭暄教授以及其他专家学者在发言中谈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是刑法的精气神,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这个原则受到了冲击或者说被搁置,刑法就可能成为“行尸走肉”,刑法大厦也可能倒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觉得需要用历史的思维、辩证的思维来认识看待问题。

一是“法”是随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我个人认为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我们有古代法、有近代法、有现代法,也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而且法律的发展还在不断的完善。法律要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的变化。比如说,现在进入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人们交往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犯罪的方式与手段也在发生变化,法律也要随之变化完善。实务部门如果不能用历史的思维、辩证的思维来认识罪刑法定的“法”,可能就无法调查清楚事实,无法掌握罪刑法定的精神,无法抓住办案的关键要害。

二是“法”有良法也有恶法,只有良法才能善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还是要坚持良法的运用。上午童建明副检察长讲到醉驾入刑案件,现在已经超过盗窃犯罪。这里我也谈一下自己的观点,醉驾入刑到底是不是一个良法,能不能够实现善治?从社会危害来讲,在长安街上醉驾与在西藏阿里地区相比,对于社会直接的危害性和潜在的危害性是不同的;从执法角度来讲,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困扰。因为查酒驾的时间、地点都是办案部门确定的,行为人醉酒驾车被查到了,就被刑事处理,没有被查到,就不能实现刑罚目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想还是要坚持用历史思维、辩证思维来认识罪刑法定原则,来把握良法善治。

第二,坚持刑法基本原则,要关注现实问题。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纷繁复杂,我们研究刑法基本原则,不能脱离现实问题来谈。而是要针对现实问题,帮司法实务部门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刑民交叉问题。我感觉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刑事法律扩张的倾向,很多问题简单用刑法手段去调整,包括在经济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等。我认为在国家治理中,首先应该是“民治”,也就是公民自治。如同我们提倡推广的枫桥经验一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在基层,实现自治。其次是“府治”,就是政府治理,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方式来实现社会治理。最后才是“刑治”,对于国家治理来讲,刑法治理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最终一种手段。但现在刑事法律不断扩张,刑法修正案(九)都已出台,运用刑法手段处理社会问题的趋势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把握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当前,各地正在推进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高检院的统计中,重庆推行效果较好,大概有50%以上案件纳入到认罪认罚范畴。但客观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变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如何界定“认罪”,在不同环节如何把握“认罪”,如何客观理解“认罚”等,都需要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三是正确对待刑事政策对司法的影响,既要积极,又要审慎。现在,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较多强调如何服务保障,而忽略了法律的根本属性。想要真正的建立法治社会,单就刑事领域而言,就是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研究刑法基本原则,就是要关注、回应这些现实问题,要考虑现实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如果刑法基本原则仅仅是放在冷冰冰的刑法典之上,不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起到作用,那这个原则就是一纸空文,就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正司法中真正发挥效用。

第三,要以改革的精神和举措,来实践与完善刑法基本原则。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是刑法实践活动的主体,直接决定着刑法实践活动的效果。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与实践,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去落实去坚守。我们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活动中每一个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切实把责任担起来,进而真正贯彻落实好刑法基本原则。二是强化司法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完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处理好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将运用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于司法全过程。三是发挥好典型案例作用。案例来源于实践,是生动具体的法治。要重视典型案例的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动刑法基本原则实践与完善中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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