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困难克免

2019-01-27 04:31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3期
关键词:罪责相适应云盘

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法学博士)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刑事司法实务严格贯彻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确保刑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刑事司法部门在践行刑法基本原则方面也存在着不少困难,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制度、机制、措施,方能保证三大基本原则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限于时间关系,我仅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例予以阐释。

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的困难就是如何确保刑法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基本相适应。否则,就会出现刑罚畸轻、畸重、甚至不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基本稳定的,十年甚至二十年可能都不会变,绝大多数司法解释的修改至少在施行十年以后。但是,经济社会每天都在发展,定罪量刑要实现以“不变”应“万变’,何其困难?!特别是,1997年刑法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行政标准的改变会导致整个罪刑模式发生根本变化。在此背景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靠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定罪量刑标准,也要靠具体个案灵活处理,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低致伤力枪支犯罪的处理问题就是例证。枪支犯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枪支”标准的界定受制于相应的行政标准。顺带提及的是,区分刑法意义上的概念与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概念,在理论上素有主张,但实务操作中几无可能。这既有法律统一实施的原因,也有实务追求可操作性的缘由,因为统一的标准最为简便、最易操作。枪支的概念就是如此。《枪支管理法》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同时,该法规定枪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于《枪支管理法》只是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一直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认定是否属于枪支。此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是与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确立的射击干燥松木板的枪支鉴定标准相衔接的。据了解,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对应的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和司法解释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基于严控枪支的需要,加之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该标准为推荐标准),将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在枪支鉴定标准作出上述调整后,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在此背景下,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针对此类枪支作出特殊规定;但与之同时,在相关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前,具体个案的灵活妥当处理更应受到重视。例如,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公安机关从其作为玩具出售的枪状物中起获43支,经鉴定均为以弹簧为动力转化为压缩气体发射球形弹丸,其中有18支符合枪支标准。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对赵某某、朱某某夫妇在集贸市场内销售“玩具枪”的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出售的物品系枪支并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故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该案的处理就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调整之前,办案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握住枪支犯罪是故意犯罪这一基本属性,从主观明知方面作了准确判断,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彰显了灵活妥当处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明确规定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能只根据涉案枪支的数量,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彻底解决了一段时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的低致伤力枪支案件的罪刑失衡问题,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问题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得到切实贯彻。

另外,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云技术的发展,网络云盘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云盘为用户免费或者收费提供文件的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功能,是一种网络存储工具,可以看成是一个网络上的硬盘或者U盘。网络云盘具有速度快、容量大、允许大文件存储等特点。由于网络云盘存储、传输、共享信息较为方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又因为网络云盘的存储空间大,此类案件的涉案淫秽电子信息往往数量巨大。有的案件单个云盘账号含淫秽视频可达上万部,个别案件涉及云盘账号数万个。但通常而言,此类案件获利数额不大、传播人数不多。如套用以往司法解释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理此类案件,将出现量刑畸重现象,几乎所有案件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针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9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的量刑,基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唯数量量刑,特别是升档量刑,而应综合考虑有关情节量刑,真正做到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网络云盘淫秽电子信息案件的处理中得到全面切实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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