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下来俩人,三更半夜,四下无人……

2019-01-29 01:52刘晓溪
方圆 2019年1期
关键词:户县胡某咸阳

刘晓溪

“一辆汽车,下来俩人,三更半夜,四下无人,大口罩捂脸,一溜烟跑到人前,专门欺负单身女子,扒下人家背包,就算是没有伤人,你说是不是仍然十分可怕!”这不是相声贯口,也不是快板评书,而是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的一个“小结”。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犯罪嫌疑人胡某和麻某是发小,两人从小就是“顽童”,因为盗窃有过前科。刑满释放后,二人不思悔改,很快就有了第二次盗窃。2018年春天,再次刑满出狱后,两人很快又凑到了一起。但是,这次把两个年轻人凑在一起的是一位“新朋友”:冰毒。出狱不久的两个人都没什么钱,但想要和这位“新朋友”结交,没有钱是不行的,于是两人就决定开始抢劫。

狡猾的胡某借来一辆车,两人决定驾车到邻近县市作案。为了躲避侦查,胡某盗窃了两副车牌,麻某买来了口罩手套,并预备了几件外套。这样一来,两人不仅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还可以打一枪换一个皮囊。接下来,二人开始昼伏夜出,疯狂作案。两人惯常的作案模式是由胡某驾车,戴着事先追备好的口罩手套,发现深夜独行的女性后伺机靠近,突然停在被害人身旁,截住被害人,劫取财物。得手后,再迅速驾车逃离,于僻静处换上盗窃来的车牌,然后或是回老家,或者干脆找一间郊区的小旅馆住下。至于抢劫来的财物,当然全部被他们用来去结交那位“冰毒朋友”了。公安机关通过串并案,很快锁定了两人。但在实施抓捕的时候发生了一点意外,仅有胡某落网,麻某侥幸逃脱了。等到麻某在碑林区落网的时候,胡某的案件已经在阎良区开过庭了。两区司法机关经过协商,决定分别审理,所以这次只有被告人麻某在落网的碑林区受审。麻某得知自己和胡某将分别受审,在供述中就开始避重就轻,想把责任尽量推给胡某。比如,麻某在供述其中一起案件时称,二人一同下车接近被害人,自己没有动手,而是见胡某一把抢下被害人的背包后就赶紧跟胡某上车逃离了现场。并且一再坚称此次作案二人都没有使用“暴力”,胡某很“顺利”“突然”地就夺下了被害人的背包,然后二人驾车逃离。这里,麻某不但想把责任都推给胡某,甚至还可以看出其想为自己辩解此次不是抢劫而是抢夺的心思。另外,麻某在供述另一起案件时称作案地点是在临近的咸阳市,而不是同案犯胡某和被害人所称的西安市鄠邑区,妄图混淆视听。

开庭前,法院通知我们,该案要作为刑事观摩庭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审理,为了达到更好的教学观摩效果,庭后还安排了一个和旁听师生的互动答疑环节。西北政法的师生们不乏专家里手,学生们的思路开阔,且庭后还有互动答疑环节,当场提出高难度问题,也是很有可能的。想到这里,我作为办案检察官不免有一丝紧张,但更多的是一种兴奋。距离开庭只有三天,工作量巨大。为此,我和同组的办案人员小汪做了大量的安排和准备:深入阅卷分析,向被害人重新核实案件细节,提审同案犯胡某,推断、计算二人驾车流窜作案的路径……把准备工作尽可能做得完善。

2018年11月16日8:30,离开庭还有一个小时,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主教学楼天平楼的模拟法庭教室已经坐满了大半旁听师生。9∶30,法槌敲下,庭审开始。

“被告人,你们每次作案时都把车停在什么地方?”

“停在被害人身边。”

“是停在被害人身前一点堵住她的去路,还是停在她身后再去追上她。”

“是停在她前面一点把她截住。”

“根据胡某和被害人的笔录,你们在阎良区这次下车截住被害人后,你对被害人喊了一句什么?”

“我对被害人说,把手机拿出来。”

“被害人有什么反应?”

“被害人把手机捂在胸前。”

“你和胡某接下来都做了什么?”

“我准备去抢她手机,胡某去抢她的背包。我正准备拉她的胳膊,胡某一把就抢下了她的背包,我见胡某已经抢下她的包了,就跟着胡某跑回车里,开车走了。”

“被害人被抢后有什么反应?”

“被害人追上来拉住我们的车门,直到我们车辆加速才放开手。”

“是谁开的车?”

“是胡某。这几天都是他开的车。”

“他开车的时候你都在做什么?”

“我大部分时间在后座睡觉。”

“你们在这两天连续作案中都到过什么地方?”

“到过阎良、西安、咸阳。”

“现在向你出示西安及周边地区的地图,注意看其中标记红圈的几处地方就是案发地点。你描述一下你们这几天作案大致的行车轨迹。”

“应该是先到阎良,然后去咸阳,最后去西安市区。”

“去过户县(现已更名鄠邑区,民间习惯称户县)没有?”

“我不知道。”

“现在向你出示一组户县交警大队监控拍到的你和胡某在案发时段前后驾车出现在附近道路的监控截图,你看是不是你们驾驶的车辆?”

“是的。”

“你在笔录中交代的在咸阳实施抢劫是怎么回事?”

“我们在阎良抢劫后,我听胡某说了句往咸阳走,就以为我们到了咸阳,刚才看了一下你们出示的地图,我才知道户县那个地点离咸阳很近,应该是车那会儿已经到了户县。”

“你是说,你原来交代的在咸阳的抢劫实际应该是在户县?”

“是的。”

……

庭审讯问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经过一番环环先扣的接连提问,麻某避重就轻、躲躲闪闪的“小心思”终于露出马脚。随后,我们作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庭审结束时,麻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随后,麻某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互动答疑时间开始。不愧是政法学院的同学,第一个问的就是最尖锐的问题:为什么把阎良区的那次案件认定为抢劫而不是抢夺?

我给出的解释是,“同学们对阎良区这起案件有疑问,是感觉这次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不够明显,不像另外几次作案有明显的捂嘴、卡脖子、用拳击打被害人等手段。我们通常想象的抢劫,行为人一般都具有暴力或胁迫的手段,但是我们评价抢劫行为时更重要的是要看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是不是能够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所以,对阎良区的这起案件,我们要综合分析。大家刚才有没有注意到,公诉人在讯问环节的一系列发问,有一个问题问到,被告人在深夜选定作案对象后,把车停在什么地方。被告人说是停在被害人身前堵住她的路。判决书里也认定了这一点,使用了‘二人驾车逼停被害人的表述。我们再看看被害人的反应,被害人笔录中说,当时见到车上突然下来两个蒙面人,大叫着让她交出手机,被吓得一下子呆住了,等到包被抢走,自己才反应过来。被害人还追上去拉车门,但是人跑不过车啊,车一加速就只能松手了。这样综合来看,二人驾车逼停被害人,而后,大声喝令被害人交出财物,得手后,迅速驾车逃离这一系列手段已经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所以我们对这起案件定性为抢劫。”

“剛才,公诉人从理论方面给同学们做出了解答,我再简单总结一下这起案件吧。一辆汽车,下来俩人,三更半夜,四下无人,便大口罩捂脸,一溜烟跑到人前,专门欺负单身女子,扒下人家财物,就算是没有伤人,你说是不是仍然十分可怕!”办案人员小宋曾经是校曲艺团的,这段顺口溜一出,引得旁听席掌声雷动,笑声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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