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离婚股权的分割问题研究

2019-01-29 10:27岳振霞
卷宗 2019年3期

摘 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企业股权成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然而现行法律对此种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出现立法空白,本文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股权分割;夫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

1 夫妻公司股权分割难点

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现行法律的空缺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整理出以下问题:

1.1 注册的股份是否可以作为婚姻双方对于财产的一种约定

通过夫妻双方名义创建的此类型公司屡见不鲜。将公司利益和家庭捆绑在一起。如此则往往会导致第三方往往无法清晰地辨识公司行为,导致对于公司的合法性无法做出准确地判定。

现实生活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会把其所享有的股份通过差异性的比重来登记注册,然而此类登记的效力同样激起了争议。典型案例:马某(男)与韩某(女)于1996年结婚。婚后,韩某做服装生意,马某跑运输,二人收入可观。2000年,韩某和马某以各自做生意赚的钱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双方的出资情况:马先生30万,韩女士15万。但婚姻双方并无在结婚之后各自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记录时,婚姻双方同样也没有出示关于财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亦或有相关的约定。在这之后,婚姻双方因为生活中的一系列的事务长期争执连连,乃至于发生家暴问题。而后,马某用与韩某的感情破裂作为理由,提起了离婚。在法院进行相关审理时,婚姻双方对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马某觉得要按照进行工商登记时的出资额,马某本人拥有三分之二,韩某享有三分之一,然而后者却提倡双方均分。

一些人觉得,《婚姻法》表明婚姻双方能够以书面协议规定财产的分配,所以,婚姻双方在有关部门所记录的出资比例要当成股份比例,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要依照相关的约定来进行,如此一来不要对公司的股份进行改变,同时也是按照婚姻法的內容来处理的。不过还有一种声音觉得,因为中国使用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所以所谓的婚姻双方因为创办公司做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真实,所以不能把之前的婚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进行简单粗暴的处理,假如只因为要应付当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只在形式上符合有关的要求就可以的处理方式是不合理的,所以在有观点的冲突的时候这个不能当作依据。作者觉得,用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出资某公司而且没有因为出资的问题有书面的协议,要作为婚姻双方的财产没有进行约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法律规定,这类的资产是婚姻双方的共同资产,不能当作是婚姻双方对于公司财产做出的协议。

夫妻公司假如要是涉及第三人合法利益时,该进行怎样的处理?假如法院发现因为婚姻双方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婚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投资的,一般会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来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障。在新的《公司法》里,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有多少人的规定取消了,所以对于婚姻双方的共同资产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分配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本文的观点是,如若仅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则不论是对于公司的建设,亦或是就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均面临着相当大的问题。所以,这类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否认要十分的谨慎。

1.2 股权价值不稳定对股权分置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通性不强。在经营时股价是会随时变化的。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其股权往往较之于出资份额更大,也可能相对较小。因此,股东通过分期出资,亦或是股东使用分期出资或者瑕赃出资对公司资本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有限任公司的业务水平对股权价值有很大的影响,然而公司的业绩在不同的时期容易出现较大的差异。因而,股东与其配偶协商分配股权时或者一方给另一方作出现金补偿时,因股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股东与其配偶很难达成股权分配协议。实践操作中也因为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法院很难以判决的形式分配股权或现金补偿。

1.3 举证的困难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使得非股东不得行使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无法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在分割是处于劣势,加之夫妻感情破裂,股东一方可能会转移股权或设法使股权贬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非股东方很难提出有力证据,这种证明责任分配加重其负担,可能损害合法权益。

2 完善夫妻离婚股权分割的构想

2.1 完善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在实务中,遵守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情况。在中国的民诉里只有个别的特殊侵权案件才会使用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离婚诉讼也不是例外。由于离婚案件屮享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占据优势地位,如果他故意隐瞒股权会使其配偶不能获得共同股权的情况,实际上侵犯非股东方的财产知情权,因而,离婚时,共同股权分配有条件的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其配偶向法院提交了其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证据后,股东必须提交证明投入的股权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其没有提交,则法院可以此股权为共同股权。不仅如此,就股权的价值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股权的分配以及实际的出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进行相对公平的举证责任,进而保护了双方的利益,使得程序能够合理公正的运行。

2.2 建立夫妻股权财产评估制度

夫妻股权自身具有风险性,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无法精准预测股权价值,此时就需要更专业化的人操作。相关立法部门应根据实践情况完善财产评估体系。实践操作中将股权评估的结果作为经济补偿的唯一标准,因为股权的不稳定性使得这一做法不具有公正性。股权评估结果很少会涉及到股权价格的精确数字,一般情况下都是给予一个参考范围,但最终界定都是由法律授权部门进行来执行的。评估结构得到的评估结果,是当事人以书面证据材料的形式上交费用,是否采信,是由法院决定。当双方出现争议的时候,法院在保证评估报告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之上,应该支持以非股东方的评估机构报告为标准来执行,其主要是因为依据大量的实践经验,股东一方对于股权的内容比较清楚,不管是经营管理经验,还是法律意识,都比非股东方具有优势,因此非股东方的评估结果更为合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分配的越来越多,对于婚姻法的解释是只对婚姻双方当中的一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占有股份,而且双方对股份如何进行分配也有了非常确定的规定,所以对于这类事件还是有进一步进行讨论的空间。此外,夫妻股权分配还会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使交易安全进行并维护经济的稳定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另一个难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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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岳振霞(1993-),女,汉族,甘肃定西人,学生,法学硕士,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