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退出应是常态

2019-01-31 03:14赵宇龙
财经国家周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风险性质

赵宇龙

按照中央提出的“稳金融”要求,强化监管和整治乱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脱实向虚、金融空转等现象也得到了遏制。201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银保监会制订了防控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的行动方案,总体来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平稳、风险可控。

下一步应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继续做好防控金融风险工作。对此,笔者有两点建议:

第一,不同金融部门、不同金融市场的资金应各就其位。金融业有不同部门,也有不同市场,不同部门和不同市场聚集着不同性质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性质和可承受的风险是不同的。比如银行业主要管理为交易动机而持有的资金,证券市场、证券部门主要管理为投资动机而持有的资金,而保险部门主要管理为预防动机而持有的资金。

这三种资金性质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对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也不同。银行部门管理的资金,最重要的是流动性;证券市场、证券部门所管理的资金最重要的是收益性;而在保险市场的资金最重要的是安全性。这就要求监管政策注意区分,避免不同性质资金的跨界配置和錯位投资。

不同性质的资金应各司其职。比如美国寿险公司主要配置的是固定收益类资产,截至2017年底,进入股市的资金仅占总量的1.6%。

国际上支持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资金一般是政策性融资、风险融资或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而不是债务性资金,也不应是保险资金。

破产

美国最近一次的银行破产最高峰是在2009年~2010年,共有297家银行破产。

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市场所管理的不同性质的资金有清晰的功能定位和边界划分,引导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树立边界意识,各就其位、各司其职。这样金融市场才能和谐健康运行,金融才能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的纪律约束,建立金融机构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

首先,要正确认识市场退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激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防止金融机构盲目经营和过度负债。

依法淘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资不抵债等问题和风险的金融机构,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是要建立规范、系统、有序、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是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市场退出不代表监管失职,而是正常的市场出清的一种方式。

其次,从国际上看,市场退出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美国最近一次的银行破产最高峰是在2009~2010年,共有297家银行破产。2015~2017年间,进入破产清算的保险公司则分别有27家、31家和20家。

其三,市场退出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如果金融市场没有退出机制,暂时性的维持措施只能使风险被掩盖、推迟甚至转化为更加严重的风险,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综上,建议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形成对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双向硬约束,激活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性保障基金在市场退出和金融消费者救济方面的应有作用,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的多层次退出机制,确保打赢、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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