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及其解决方案

2019-02-01 02:29谢玉琪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新三板影响

谢玉琪

关键词:出资瑕疵;IPO、新三板;股权并购;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1月9日

一、出资瑕疵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出资瑕疵是指股东在对公司出资时,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其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即出资不实。这不但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也加大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经营风险,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IPO、新三板和股权并购等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实。股东以实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资产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其本身价值的情形。如:股东以报废资产作价出资,报废资产指已办理完报废手续,尚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特别需要关注股东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应当考虑资产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采用资产评估方法是否适当,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依据是否充分,有可能高估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价值。

(二)虚假出资。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财产的权属关系,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股东实际出资金额小于验资报告及协议、章程;(2)股东以拟上市公司自身的资产对拟上市公司增资;(3)拟上市公司以资产的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资产评估增值不能作为改变账面资产原值的条件);(4)股东以同一资产重复出资;(5)股东从中介机构借款出资后,又归还中介机构。

(三)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

二、出资瑕疵对IPO、新三板和股权并购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企业在设立或增资时存在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未按期到位、用职务发明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相关出资资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

建议拟上市公司在IPO前补足出资,对未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要完善相关出资的法律手续。此类问题对IPO的影响,证监会在审核实践中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若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距今很长,验资报告没有虚假记载,且后期已进行了规范,如补足了出资或出资资产确由公司使用、后来也办理了过户等,证监会认为该种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则对公司上市没有实质影响;若不到位资金比例较高,证监会可以认为该种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一般要自补足出资之日起考察1~3年,考察期满方可进行公司上市申报;若不到位资金后来没有补足,或者验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涉及企业的诚信问题,对公司上市有实质影响。

无论何种形式的出资瑕疵,有一点非常重要,即股东不得有不诚信之意图和行为,证监会对股东诚信问题十分看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评估出资瑕疵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解决出资瑕疵、解释瑕疵出现原因时都应对此重点关注。

经过规范,现在已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已解决。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小,此时自然不会有实质性障碍;若当时涉及的金额较大,则需要运行3年。

若拟上市企业现在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即不规范问题未完全解决。此时应当考虑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对拟上市公司的影响,若影响较大,则构成实质性障碍;若影响较小,则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往往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企业在历史上曾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要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实质性的障碍。

三、出资瑕疵问题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进行IPO、新三板和股权并购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

(一)股东补足出资。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补足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股东直接以货币补足,这种形式既直接又简单;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补足的出资金额,一般而言按原不实出资金额进行补足;比较谨慎的做法是按照最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补足出资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的不实部分,涉及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

(二)转让出资瑕疵资产。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行政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

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如对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

(三)股东承诺。《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公司的不必要纠纷,将责任不带入上市公司,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股东承诺有三种方式:(1)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2)责任股东承诺;(3)其他股东承诺不追究责任股东责任。一般而言,第(1)种方式为最佳;如不可行可退而选择第(2)种方式;第(3)种方式是第(2)种方式可供借鉴的补充,与后者同时使用为妥。

股东承诺内容有:(1)对出资瑕疵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损失承担无条件、连带赔偿责任,对股权比例无争议;(2)承担因拟上市公司划拨用地转让可能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具体应根据出资瑕疵的种类变通。

(四)验资报告复核。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

(五)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情况。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未经评估,则应当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拟上市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企业股改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不能依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

(六)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出资的情况。若拟上市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在投入拟上市公司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应该首先考虑补办产权变更手续。

股东以其整体改制时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作价出资。整体改制时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指股东在进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未将其纳入评估范围,但实际归其占用的资产。需取得上级单位、国资委的权属确认文件。

股东以未合法注销的子公司资产作价出资。未合法注销的子公司资产指股东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该子公司已注销,但注销程序存在瑕疵。需取得工商局确认子公司已注销的文件和股东承诺。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玉琦.论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

[2]陈新玲.出资瑕疵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制[J].会计之友,2013(28).

[3]周明利,林友江.论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3(2).

[4]肖海军.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償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J].法商研究,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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