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今农民工工资与个税问题

2019-02-01 05:20陈思思
财会学习 2019年2期
关键词:平衡个人所得税

陈思思

摘要:随着银川市农民工工资发放规范化,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增加,该问题受到各方关注。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农民工的工作环境艰苦、工作风险高,他们挣的“血汗钱”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又显得有失公平。本文探讨应当如何平衡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体现税收公平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平衡

银川市2016年6月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规范化管理措施,农民工工资发放由过去纸质考勤、年末发工资变为智能考勤、每月由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管理的规范化受到一致认可。银行代发工资,意味着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所得税,造成农民工实际工资下降。尽管如此,根据银川市统计局2016年年鉴,银川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工资性收入为5578.72元,人均年个人所得税支出为0.83元。农民工个税缴纳问题一直以来受到了各方关注。

一、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状

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公民照章纳税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农民工也不例外。目前,农民工用工主要存在三种形式,一是与工程建造方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上两种形式中,农民工工资属于税法定义的工资、薪金所得。第三种是农民工未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是以计件方式按工作量结算工资,在这种形式中,农民工工资属于税法定义的劳务报酬所得(1)。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月工资、薪金收入扣减“三险一金”费用,再减去3500元免征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税率有3%至45%等七个不同标准。

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减800元费用;每次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通常所说的“三险一金”,可以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大,社保的转续工作又比较复杂,很多农民工的社保无法落实。在实际中,企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很多只针对城镇职工,许多农民工无法享受到企业公积金福利。这些情况导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在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例如,某事业单位城镇职工1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600元,按照银川市政府现行规定,假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分别为2%、27%、1.5%和5%。则该职工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2%+27% +1.5%+5%)-3500=932(元)

应纳税额=932*3%=27.96(元)

至于某建筑工地农民工,其1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按照银川市政府现行规定,假设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分别为2%、27%、1.5%和5%。该农民工未享受“三险一金”福利,则该农民工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3500=1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500*3%=45(元)

由上述两例比较可以得出,在获得相同收入的情况下,由于农民工未享受“三险一金”福利,导致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的优惠政策实际并未对农民工产生优惠。

农民工工作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补贴制度不健全。

三、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

第一,适当提高艰苦岗位的津贴,并将该津贴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税前扣除。例如,山西焦煤西山煤电杜儿坪煤矿实行煤矿井下职工“入坑费”、夜班费列入个税减免范围,使得每位井下职工平均每年增加收入约1400元。针对一些工作条件艰苦、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岗位,应当适当提高相应的岗位津贴。将这种形式的津贴与一般津贴区分开来,在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对于未享受“三险一金”福利的农民工,当地税务部门可以参考当地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三险一金”的比例,在征收农民的个人所得税时,按照适当的比例从中扣除。

第三,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媒体所报道的起征点)。2018年3月5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三中全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正在几个试点试行。通过提高免征额,可以进一步降低农民工阶层纳税金额,减少农民工群体个人所得税负担。

四、结语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但是农民工群体由于工作环境艰苦、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享受与其承担义务对等的权利与福利。适当提高艰苦岗位的津贴,并将该津贴纳入税收优惠政策中进行税前扣除,将未享受“三险一金”福利的农民工按照适当的比例从工资、薪金中扣除部分费用;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从上述三个方面着手,降低农民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完善农民工福利保障制度,保证农民工群体“劳有所得”、“老有所享”。

注释:

根据我国2016年第六次修改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應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曹林.“农民工需缴个税”是个伪问题[N].嘉兴日报,2012-8-3 (2).

[2]王石川.农民工缴个税,旧闻何以惹眼[N].新华每日电讯,2012-8-3 (3).

[3]文兆祥.农民工应交个税 更应与权利对等[N].财会信报,2012-8-6 (A02).

[4]郑鸣.农民工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N].工人日报,2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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