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方式方法探索与创新

2019-02-12 21:34李树青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畜牧兽医局2760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9年2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兽医

李树青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畜牧兽医局 276000)

动物产地检疫肩负着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保障食用畜禽产品安全的重要职能,是畜禽养殖的一道重要的防火墙,也是以检促防的检测线。在当前畜禽养殖仍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中等的中小养殖场户的情况下,针对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现状,采取必要而可行的应对措施,在确保产地检疫质量的前提下优质高效的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十分必要。

作为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流程在养殖所在地,从养殖场户申报开始到官方兽医作出产地检疫结论结束,工作主战场在基层在养殖第一线,工作性质具有程序法定、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存在着人少而工作多,任务要求高而工作方法相对少的矛盾,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探索采用新的工作模式。

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特点

1.1 基层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源头和基础

在现行的动物检疫体系里,产地检疫是整个动物检疫工作的第一环,承担着为后续屠宰检疫的打基础的重要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入场屠宰前必须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能在查证验物一致地情况下凭合格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入场,产地检疫的质量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屠宰检疫的质量和效率。

1.2 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场所是养殖场户的养殖现场

虽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指出可以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但是无论是查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还是实施现场检疫,官方兽医都要在养殖现场开展,这样才能确认养殖种类、所免疫项目和检疫对象的对应关系,否则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1.3 动物产地检疫的主要手段是查阅资料和实施感官检查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主要流程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报检养殖场户的免疫和疫情等流行病学情况,这主要通过查阅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来实现;二是实施现场检疫,这主要是通过对被检动物的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饮水状态、运动采食和排泄等进行观察,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对个体进行检查作出大体判断。除种跨省调运种禽以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外,依据现行的8个产地检疫规程,只有在发现有规程所列的可疑情况时才必须开展实验室检疫。

1.4 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

1.4.1 检疫对象种类多 当前动物产地检疫的对象有生猪、反刍动物(牛、羊、鹿、骆驼)、家禽、马属动物、蜜蜂、犬、猫、兔等8大类之多,工作实践中经常面对的规模化养殖品种就有猪、鸡、鸭、牛、羊、兔等6种。从必检的检疫对象上来看猪6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1];禽11个: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2]。牛5个: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羊6个: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3];兔4个: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4]。检疫对象多,每种必检病的表现各异,这就对官方兽医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官方兽医在工作中知识面广,在实际操作中鉴别能力强、检疫效率高。

1.4.2 动物产地检疫面对的养殖业从业群体面大量多当前养殖业从业者的主体部分是广大中小养殖场户,就生猪养殖的主体来看,主要是相对稳定的中小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以及数量难以确定、养殖行为不稳定的散养户。这就意味着基层动物产地检疫要以数量有限的官方兽医面对数量大、分布广而散的工作对象,意味着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量非常大。

2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中的难点

2.1 动物产地检疫的技术手段缺乏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官方兽医主要靠观察来得出结论,受工作条件所限,缺乏直接的实验室检测手段。虽然要求养殖报检要提前3d,但是基层没有配建检疫检测实验室,工作实践中缺乏有效可行的快速检测试剂盒的快速反应检测设备。 动物产地检疫所依据的免疫记录等书面资料,大多依赖于养殖场户和基层动物防疫员的记录,缺乏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数据作为对照和检验。

2.2 动物产地检疫客观存在的技术风险

2.2.1 动物免疫的免疫保护率 免疫实践表明每种疫苗的保护率都做不到100%。在监测中发现,猪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常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原因主要有八个方面,疫苗本身质量问题、免疫剂量不足、母源抗体的干扰、免疫程序不合理、免疫操作不规范、疫苗运输与管理不当、猪体健康状况以及免疫抑制性疫病的存在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下[5]。

2.2.2 动物传染病的潜伏期 生产实践中每种传染病都有着相应的潜伏期,在潜伏期内大多都不会表现出明显而具有特征性的症状,在免疫保护率达不到100%的客观事实下,一旦受检动物虽然经过免疫,但由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且已经处于潜伏期,那么就会出现现场检疫正常而处于潜伏期的情况,在没有要求普遍开展实验室抽检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出现漏检的风险。

3 扩大实验室检测和引入辅助检疫主体的可行性

3.1 扩大运用实验室诊断依据的可行性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的要求,在养殖场户提前3d报检时,可以增加实验室抽样检测要求,由养殖场户在官方兽医或村动物防疫员的鉴证下,采样送有资质的机构实验室检测强免疫苗的抗体水平和没有纳入强免目录且临床早期表现不明显的动物疫病的抗原监测,提供检测报告供产地检疫使用;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有兽医检测实验室资源不足的问题,可以有序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开展常规动物疫病和指定动物疫病的检测,及时了解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提升动物疫病检测能力和防控水平[6],或适当增加县区一级动物产地检疫检测实验室建设,在官方兽医现场感官检疫的基础上,适当确定现场抽样比例,送本地县区级兽医检疫实验室检测,对免疫结果进行确认,做为对免疫记录的检查核实,逐步将实验室检测结果作为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一项常规动作,可以有效提高动物产地检疫的质量,为产地检疫的优质高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3.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在产地检疫中发挥作用

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本村动物防疫的具体实施者,应当清楚本村的养殖实际情况和防疫情况,可以在基层动物产地检疫的防疫档案调查和流行病学疫情调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也可以在确认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种类、数量等方面做出帮助。同时,委托由执业兽医、具备一定水平的乡村兽医组成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引导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外员工成立检疫服务公司承担动物检疫协检工作,引导兽医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养殖业[7]的一些实践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是可行性很高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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