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余琐谈

2019-02-13 13:23沈飞德
世纪 2019年1期
关键词:冤案馆长档案馆

沈飞德

上个月初我应邀赴昆明云南省文史研究馆开展口述历史与期刊编辑出版的交流工作,返沪那天上午,同行的崖丽娟惊喜地告诉我,《世纪》第五期陈正卿写的《药商王康年盗骗志愿军货款》一文,在“澎湃新闻·镜相”的打榜排行跃居前十名,总点击数已达一百余万。这个消息也着实让章洁、曹新芳两位年轻人欢欣鼓舞。大家都为今年编辑部与知名的新媒体合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而高兴。

我在上期《编余琐谈》中谈到9月29日(原文误写成31日了,衷心感谢陈以鸿先生来电纠谬)受邀参加国家档案局在沪召开的座谈会,我所谈“历史虚无主义的典型案列”的另一件事,就是介绍了陈正卿先生撰写的王康年一文。

陈文选题的由来非常偶然。我觉得回顾这篇文章的来龙去脉,还是有些意义的。那是3月9日晚,郝铁川馆长微信我署名川人的文章《买假药给志愿军的“奸商王康年”冤案真相》,并说:“这是件大事,《世纪》可否作一考证?若不是冤案,《世纪》应以事实反驳。”川人的文章虽然早在2012年8月就发布了(原刊“川人博客”),但我是第一次看到这篇为王康年鸣冤叫屈的翻案文章,令我震惊的是,该文竟称王康年一案“纯属刻意制造的惊天冤案”。我读后就回复郝馆长:“此文作者的文风很有问题,立场也是有问题的,我了解一下搞历史大案的专家。”他又回复:“去伪存真,坚持姓党。”我感受到这简短的回复分量很重。《世纪》一贯秉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办刊理念,对待这类蓄意博取眼球的翻案文章,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加以驳斥才能击中谎言的要害。但我不能随意向郝馆长表态,就回复他:“第一次听说这个是冤案,了解清楚再说。”

我马上就微信请教一位上海史权威专家,问这篇翻案文章站得住脚吗?如果站不住脚,有档案可予以批驳吗?他答复说:“文章见过,但不可能在正规刊物发表,翻案更难。用档案批驳也难,材料如有的话,当时是否都可靠,也不好说。”他劝我要慎重,“不参与为好”。但我觉得放弃这个选题的理由还不充分。于是,我又向《世纪》老作者、上海档案馆研究馆员陈正卿请教。他很快回复:“站不住,王案是判决的,只有法院才能重判,没听说平反。”但他又说:“慎重!”两位专家都不约而同说“慎重”,意在劝我三思而行。但我仍问他,“可否找档案撰文予以驳斥”?他谨慎又客气地答应去查阅档案后再说。这么一圈下来,前后花了一个多小时,我才向郝馆长汇报。他表示赞同我进一步摸清情况的想法。

3月12日,陈正卿微信我,说今天去市档案馆看了档案,有七八个卷,是否要写一篇文章?我看了难抑激动之情,提出咱们通个电话吧。他后来又微信我说:“找到一些档案,他的罪犯在金城银行,滑头,1949年5月,已负案,骗了信谊药厂二亿药品不付款,法院调解。1951年金城透支十二亿进口药品,按约货到上海要通知银行还款提货,他伪造担保人违法提货,银行报告公安,法院1952就捕了,审到“三反”再发现其它问题判死刑,药棉未按要求自制等。我再查一下《解放日报》即可。死刑重否,另一问题,当时定诈骗巨款十二亿,即现十二万元,当时刑法一万元杀,所以有可杀依据。”可见,他对写驳斥文章已胸有成竹了,这也就增添我做好这篇文章的信心。他为了掌握更多的档案材料,又去黄浦区档案馆閱档,功夫不负苦心人,找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因查阅此类档案需要文史馆的介绍信,为此,有天中午,我与他相约在复兴公园匆匆见面。

4月底,我就收到了陈文的初稿《王康年其人其事》,阅后深感是篇难得的好文章。果不其然,该文经责编周峥嵘的精心编辑,发表后社会反响热烈。川人为奸商王康年竭力鸣冤叫屈,至此应该可以休矣!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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