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消耗臭氧物质装置管理需严谨

2019-02-14 06:44CCS浙江分社台州办事处张立冬
中国船检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冷剂臭氧消耗

CCS浙江分社台州办事处 张立冬

张立冬 CCS浙江分社台州办事处验船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以及船舶审核工作。

日前,在对某国内营运船舶检验中发现了空调方面的一些问题:该船2005年建造完工,船员房间、驾驶室内空调铭牌显示制造日期为2010年9月,按照国内法规的要求,该处所内空调属于2009年9月1后安装,但使用的消耗臭氧物质为非氢化氯氟烃;船舶建造时安装的几台其他空调使用的制冷剂为R22,但船上未保存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和《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防空气污染证书附件中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记载与实船不一致。

其实,平时检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远不止这些,主要问题有:

1、船公司根据船上的实际使用需要,在一些船员房间、驾驶室、集控室以及厨房、餐厅等处所自行安装空调、电冰箱、冷冻机等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包括更换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灭火器等;

2、一些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重新加装时,充注了不同类别的制冷剂,且没有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记载,所充注的制冷剂也不能满足法规的要求;

3、船上不同处所的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存在随意调换位置的情况,已损坏不再使用的装置仍然在证书中记载,致使装置的存放位置不能与防空气污染证书中消耗臭氧物质记载的装置位置保持一致等;

4、船上设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但未按照法规要求保存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供核查,也未保存《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5、一些船舶虽然保存了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和《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但消耗臭氧物质的充注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等。

上述缺陷,在船舶营运检验中时有发现,个别船舶甚至在船员房间和工作场所私自加装数十台空调装置、冰库等。一方面,增设这些装置并没有对船舶电力负荷计算书重新计算是否满足船上电力负荷的需要,另外,加装的这些装置也会带来与防空气污染证书附件记载不一致,导致在FSC检查中开出缺陷,甚至被滞留。

上述缺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船公司在船上消耗臭氧物质装置管理方面的现状,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船公司方面。对船舶防大气污染的排放尚不够重视,环保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观念上尚未转变。公司管理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不多,存在薄弱环节,不规范,不健全,船舶体系等相关的制度建立不完善,对船员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到位。

2、船员对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日常维护保养意识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相比船上的机械动力设备等的维护保养管理而言,在这方面的维护保养重视程度不足。认为FSC检查很少会在这方面开出缺陷,存在侥幸心理。

3、安装的部分空调为陆用(家用)空调,在防潮、防盐雾、防腐蚀等性能方面不如船用空调,同时设备有时还在船舶摇摆、倾斜等恶劣环境下工作,更易腐蚀老化,更换频繁,船舶在不同地区和码头,面对不同的服务方,制冷剂加装较混乱,操作上不规范,加装后未提供加装记录单。船员一般也仅仅只需要装置达到正常使用即可,未过多的考虑满足法规方面的要求。

为此,建议船东、船公司在船舶营运期间不应随意变更船上有关消耗臭氧物质装置和其所安装的处所,不随意新安装或拆除船上已有的消耗臭氧物质装置,一旦这些装置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保持运行正常,并保持船厂设备和图纸的一致性以及与船舶证书记载的符合性。船东、船公司还应加强对船员有关消耗臭氧物质装置维护及相关文件资料记录、保管的规范性,确保船舶在接受验船师检验时或FSC检查时满足法规要求,避免再次出现上述类似问题,防止FSC在这方面开出缺陷,甚至被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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