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收部分货物后取消订单,建材企业如何最大程度挽回买方违约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2019-02-15 13:16万文方
商品混凝土 2019年7期
关键词:违约方铝业利润率

万文方

引言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带动着各类建材需求量也呈井喷之势,但是我们的建材企业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不守诚信造成建材企业损失的情况履见不鲜。如供货期间,买方收了部分货物后又突然取消订单,这类情况发生后,建材企业通常陷入被动且面临巨大的损失。此时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减少买方的违约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呢?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那么,在混凝土买卖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未来可得经营利润的丧失,是否属于该规定中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否可以争取到这种预期收益以挽回损失、维护自身权益呢?

本文将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管桩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分析这个问题,给各位读者解惑。

·强势买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供应商是上海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需方是常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2011 年 1 月 19 日,贸易公司与铝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铝业公司采购管桩产品,用于出口印度。铝业公司交付 1368455 元管桩产品后,贸易公司发函称,因印度方已明确不再需要管桩产品,故合同不再履行。

铝业公司据此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贸易公司赔偿铝业公司经济损失4938.268813 万元(其中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874.05291 万元,计算方法和依据是按照合同总标的额,减去已经履行的部分,减去存货数量,扣除未发生的税收即除以 1.17%,再乘以利润率 15%);(3)贸易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二审法院判法不一,最高院支持预期利益损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铝业公司主张贸易公司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应支持。上海高级法院一审仅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贸易公司向铝业公司支付货款 27.3691 万元和已经生产的管桩和已经购买的原材料价款 424.3661 万元。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铝业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贸易公司向其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2874.05291 万元。其理由是:一审认为铝业公司同时期纳税申报表反映其处于亏损状态,故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是错误的。铝业公司同时期亏损正是由于贸易公司违约造成的结果,贸易公司应对铝业公司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参照其他公司的利润率和行业利润率确定铝业公司的利润率。当年同处于上海的某生产管桩的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为 18%,全国行业平均利润率为 13.8%,故铝业公司要求按 15% 利润率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是合理的。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铝业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与贸易公司签订金额为 2.29 亿元的合同,按商业常理判断,其本身是有利润预期和追求的,但合同只履行了 136.8455 万元后,贸易公司即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使铝业公司的利润预期无法实现,铝业公司客观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铝业公司有权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贸易公司应予赔偿。一审认为铝业公司同时期纳税申报表反映其处于亏损状态,故其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但铝业公司同时期亏损并不能说明其在整个合同履行完毕后都没有可得利益。作为生产加工型企业,前期的成本投入往往较大,利润回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一个逐步的过程。因贸易公司刚刚履行合同即违约,致使铝业公司所预期的利润回收无法实现,贸易公司应对铝业公司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铝业公司要求以某上市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其利润损失,因各家公司利润情况并不等同,故不能以某上市公司的利润率来确定铝业公司的利润率。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当时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铝业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为 500 万元,贸易公司应就铝业公司的此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深度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2009 年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号)文件,意见第三条就区分可得利益损失和妥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我国立法上虽然确定了支持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则,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时一般持保守、谨慎态度,支持比例较低。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建材企业如何主张才能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要回可得利益呢?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举证己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二、要着重证明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是双方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三、对于不能举证或证明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综上,买方部分履行合同后违约,致使建材企业预期的利润无法实现,应对建材企业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及同类行业利润等,根据公平原则酌定。

猜你喜欢
违约方铝业利润率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民法典》中的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研究
关于合同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的探讨
合同违约方减轻损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临沂利信铝业有限公司
2017年1-7月塑料制品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5.82%
违约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全国地方国有企业净资产利润率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
全国地方国有企业净资产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