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同居式养老现象存在合理性的现实审视

2019-02-16 11:39刘德忠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1期
关键词:现实困境合理性民间

刘德忠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日益严峻, 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各种养老模式不断涌现。然而在民间,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和现实的养老与老年人再婚困境的影响下,同居式养老得以流行。同居式养老具有民间性、协议性、互利性、不稳定性等基本特征,其本质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同居式养老既有现实合理性,也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这些风险和缺陷是可以通过司法的和社会的力量加以规范和化解的。

关键词:民间;同居式养老;现实困境;合理性;风险

随着老龄社会的逐步严峻,养老问题应运而生。养老,已成为当前政府、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达到2.3亿,占人口总数的16.7%。其中空巢及独居老人达1亿人。

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在农村,公民自发地探索出了一种被民间广为认可的另一种养老模式,即同居式养老。这是城市与农村养老形式上的一个共性特点。

所谓的同居式养老,主要是指丧偶或离异且独居的老年男女,为了相互照料而与志趣基本相投的异性同居在一起享受晚年生活的养老形式。

当前,同居式养老具有民间性、协议性、互利性、不稳定性等基本特征。所谓的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这种养老形式存在于民间,不是社会所倡导的主流养老模式,不为社会和法律所认同。但由于有其合理性和便利性而为广大公众所接受。所谓协议性,是指双方及其子女在双方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事先约定。由于这种同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必须在事前做好预案,将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协议”或“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作为保护双方利益“合法性”的依据。所谓互利性,就是指在“抱团取暖”的过程中,双方都能从中获得各自的利益或需求的满足。虽然说这是一种以养老为目的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但男女双方在利益和需求上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只有双方的利益需求都能得以满足,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最终结合在一起。虽然说这种养老形式有其合理性,有协议或约定作为保障,但由于合法性的缺失、处理与子女之间关系时的过失以及子女之间的交恶、重大变故等等,必然会导致双方发生矛盾,极易引发猜忌、不满甚至纠纷,最终导致解体。

从本质上说,同居式养老是一种雇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一般来说,男方在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社会地位、人际交往等方面较之女方来说,有一定的优越性,生活需求相对多元,在构建同居式养老关系中居于主动地位,扮演着雇佣方的角色。女方则由于年龄、体力、收入状况等方面的劣势,居于被动地位,扮演着雇工(即保姆)的角色。现实生活中也是这样运作的。如前所述,双方在建立这种养老关系前,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并由男方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的报酬(生活费),女方要在满足男方及其子女的要求下尽到照料的义务及约定的其它义务。当然,女方也有自己的如尊重、居住、休息、獲得酬劳、医疗、赔偿及其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雇用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件相符合的。

同居式养老的广泛存在,究其原因,虽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但现实养老困境与老年人再婚困境则是引发这一养老形式的关键的因素。

首先,由于计划生育导致的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子女承受着巨大的养老压力。同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大多数家庭的子女都不在老人身边,即使在身边也不生活在一起。一旦老人丧偶,必然导致身心的创伤,孤独、寂寞、无助让生者的晚年生活十分凄苦。加之年龄和病痛,老人的晚年家庭生活可以说是一种无序的状态,难免会产生被抛弃的感觉。子女为了事业和生活在外奔波打拼也是无力照应。加之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个性心理、生活态度等等方面的差异,老年人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和矛盾冲突,让许多老年人往往选择独立生活,出现了空巢老人的现象。济南一位老人为了打发时间,一圈圈做公交车现象,决不是偶发事件。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生理需求、生存需求很难得到来自子女方面的满足。家庭养老在大多数丧偶老人身上基本无法实现,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社会养老的供给严重不足。一方面,虽然在政府主导下,养老机构大量增加,但其数量远远低于老龄人口增长的速度,且服务质量、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性也无法让社会满意。以黑龙江省为例,截至2016年年底,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81.6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7.94%,略高于全国总体水平。省民政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各类养老床位21.5万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65万张,占比58.8%。

从这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养老机构提供的床位数量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的基本需要,这里不包括多样性的养老需要。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办养老机构虽有公益属性,但营利依然是其根本追求。目前,黑龙江省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太多这就导致了由于高收费而让那些低收入群体只能另寻适合自己的可承受的养老出路。

另外,由于单身老人在再婚问题上的困境,也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老年人再婚,从法律的视角看,这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权利,是老年人追求幸福、乐享晚年的合理合法的需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本就社交圈子狭小,很难遇到在性格、生活习惯、年龄、兴趣爱好都能满意的另一半。而且,老年人想再婚,还会面临着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子女在面子和赡养上的阻力、财产安排上的障碍等方面的困境。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老年人在与传统观念、子女抵制、社会舆论压力的博弈中败下阵来。老年人再婚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想实现这一美好愿望可谓是困难重重。于是,为了解决养老与情感生活的矛盾,只能无奈选择这一折中的形式。

可以说,同居式养老,也是丧偶老人的无奈之举。但恰恰是这一无奈之举,一种能够被老人、子女、社会所认可又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得以被创造出来并大范围地存在。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同居毕竟是和我们的法律相悖的,不具有合法性。同居式养老这种形式,对于男女双方来说,其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这种养老形式为什么还能够在民间流行起来呢?

一方面,同居式养老,其成立的前提是双方都有需要,而且是建立在对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身体健康状况、兴趣、脾气、家境等有充分了解,互有好感的基础上的。同时子女的支持和理解也是一个重要的外在因素。现实的问题是,现在的老年人一般都是50年代前后出生的,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较大的群体,大都是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所面临的养老压力巨大和养老能力相对不足也是子女支持的一个动力。正是在子女的促进下使同居式养老成为可能。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男女双方及子女为了避免日后的矛盾和纠纷,往往都会在财产分配、财产支出及将来发生变故的善后等等方面达成共识,甚至进行财产公证和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约定对当事人及其子女来说,只是一种“君子协定”。

另一方面,同居式养老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表现在:解决了低收入群体养老需求,弥补了因养老机构不足和收费过高导致的低收入群体无法乐享晚年生活的不足。满足了老年人多样性的生活需要,在饮食起居方面能够延续已经形成多年的习惯和偏好,能够按照长期形成的惯性自由生活。而且,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身心健康程度较以前都有极大的提高,他们的生活需求(如性的满足)也是多样性的,这些都是一般养老机构很难提供的,即使有子女在身边,也很难满足老年人的多样性生活需要。同时,这种养老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子女的养老压力,能够让子女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到工作和事业中,投入到子女的教育中。在当前养老供给不足的背景下,这种养老方式也是对养老供给不足的一个补充。

当然,我们说同居式养老有其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养老方式就不存在风险和缺陷。这些风险和缺陷一方面来自于突发变故。众所周知,老年人在生理功能上是非常脆弱的,疾病随时可能降临,尤其是当一方出现重大疾病或者意外时,很容易让本就松散的养老共同体解体,所谓的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情况,不仅没达到互助,而且是对另一方的二次伤害。更有甚者,还会导致人财两空,双方子女反目,矛盾激化,引发社会的不和谐。另一方面,在同居式养老所形成的新的家庭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无论是选择再婚还是选择这种同居,男方往往都对女方的年龄有着特殊的要求,即选择比自己年龄小、身体状况好的女士。在男女平均寿命的对比上,女性要比男性平均寿命长。一旦老年男性因年龄、疾病或意外而病故,那么,活着的女性就会面临着被驱离的境地。更可悲的是女性自己的子女也可能对其心生怨念,遭遇冷落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由于女性在这一结合形式中先天的弱势导致的,也是受伤害最大的。

风险和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更不能回避。但这些风险和缺陷绝不能作为洪水猛兽而成为老年人选择同居式养老的障碍。如何规避这种养老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和缺陷,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课题。个人认为,一方面可适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雇用法律关系”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订立协议内容,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可通过司法公证等法律手段保护双方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再有,要建立工会、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社区、亲友团等多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实保护当事双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同居式养老这种形式中,同居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养老才是其根本目的和追求。毕竟,老年人的性活动已不再是必需品,仅仅是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占比极小的一部分内容而已。我们要将老年人的这种“同居”同年轻人的同居区别开来,不能以“非婚同居”来加以评判,让本就孤独寂寞的老人伤心。老人的同居多属于互助性的搭伴生活,是男方的经济资源与女方的照料资源的自愿结合。他们的同居,对他人和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基于此,我们对此现象的考察,应将注意力放在养老上,而不是同居上,更应该将注意力放在我国解决目前养老问题的实际困境上和如何规范上。毕竟,老年人以养老为目的的同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不会冲击到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而且,同居式养老这种形式,不仅在中国大量存在,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是大行其道。因此,我们应该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宽容,无论从政策制定层面、法律设计层面还是舆論导向层面,都要以人性化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不应该以法律的捍卫者和道德的评判者来对待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孝顺是孝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践行孝道中,我们要尊重老年人的选择,给老年人的生活以足够的自由,满足老年人的心愿。任何养老模式都没有最好而只有更好。只要老年人生活幸福,就达到了养老的目的。同居式养老,可以说是对现行的养老模式尤其是居家养老这一模式的现实回应,也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这一政策目标的有益探索。

(作者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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