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生活的异化与重构
——从互联网时代人的生存状态谈起*

2019-02-17 14:06
关键词:异化规范主体

李 伟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互联网为人类描绘了一幅美好的生活图景,预示了人类生活的无限可能。但互联网生活具有多面性,它在赋予人类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可能制约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如今,互联网正以一种无坚不摧、压倒一切的态势改变着人类生活。对于人类而言,这种改变是福音吗?互联网生活的真谛是什么?人类如何才能更好地在互联网中生存和生活?这些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思考。

一、互联网生活的异化

互联网虽然带给人们快捷便利的生活,但在当下的互联网生活中,网络沉溺、网络依赖、网络孤独、网络监控等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无不预示着互联网生活正在发生异化,人们正逐渐迷失在互联网生活之中。所谓互联网生活的异化,指的是人们在互联网中生活,忘记自身的主体身份,迷失本性,被互联网限制和支配的状态[1]453-458。具体而言,互联网生活的异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符号异化

“符号异化是指应用文化符号过程中符号给人类带来危害,符号成为异己的敌对力量的现象。”[2]互联网生活的符号异化指的是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遗忘自己的现实存在,把互联网中的虚拟化身当成真实存在,受其支配的生存状态。现实世界中的人是以数字虚拟身份进入互联网中活动的,数字虚拟身份具有匿名性和虚构性特征,人们可以摆脱现实身份的某些限制,如形象、地位、职业、年龄甚至性别等在互联网中活动。虚拟身份使得人们感觉更完美、更自信,更自由。正因如此,互联网生活才更具吸引力,才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不断涌入互联网中。但是,“当人们在网络上长期使用同一个代号后,环绕着这个代号就会凝聚出一个人际关系的网络,慢慢地这个代号就像是其在真实世界的外貌长相一样,长期带着这个面具,其现实的本人也自然而然地对这个网络上的化身产生认同”[3]。久而久之,网民甚至会将虚拟角色当作真实存在,沉迷于虚拟角色所构建的虚拟生活中,忽视了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把时间、精力以及情感倾注于自己创造的虚拟角色和虚拟关系中,将自己的生命符号化,从而丧失自我,发生符号异化。“这种异化状态使得人最愿意逃避现实而遁入虚拟,放弃自身的主体性而成为网络世界中的一环,遗忘了生存本身。”[1]455在这种真实存在被虚拟角色所支配的符号异化状态下,网民可能遗忘自己在现实世界中的存在,放弃现实身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动逃避现实生活。对于网民而言,符号异化甚至成为人格二重化或多重化的加速器,人们在多个角色扮演和转换的过程中,甚至可能逐渐无法识别真我与假我,导致自我认同危机。

(二)人际关系异化

互联网生活的人际关系异化指的是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用网络虚拟关系取代现实关系,用虚拟的责任和义务取代现实的责任和义务的生活状态。网络交往模糊了现实交往包含的许多外在因素(如相貌、地位、身份等),创造了一种自由的、松散的、全新的人际关系。但是,相对于现实交往,这种虚拟交往缺乏现实交往活动中那种面对面的、依靠感情支持的真诚和温情,交往双方之间的心理是疏远的,感情是淡薄的,甚至可以说只是一种“人机关系”,屏幕背后的人是谁并不重要。“这种网络的隐匿性,使得网民可以隐藏真实身份,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可以不受传统道德规范的规约,使人产生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并失去现实感和有效的道德判断能力。”[4]当人们沉迷于虚拟人际关系时,就可能用虚拟关系取代现实关系,放弃现实关系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这时人际关系就发生了异化。处于人际关系异化状态下的网民,将会面对弗洛伊德所言的“怪熟”现象[5],尽管互动不断,但这种隔着屏幕的互动却使双方的心理距离越来越远,人们似乎变得失去了说话能力,习惯于用一串串表情符号向对方显示自己的存在,害怕被别人忘记,担心失去朋友[6]。这就是所谓的“点赞之交”。长此以往,现实世界中面对面的交往会越来越少,在对方朋友圈中的“问候”会越来越多。人们宁愿将时间花在朋友圈中的点赞和评论,也不愿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甚至可能出现相识但相对无言的状况。这样维系关系的温情和真诚将越来越少,朋友关系也将变得越来越淡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人际关系异化也是网络时代的人们出现交际恐惧症、网络强迫症、网络孤独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工具异化

互联网生活的工具异化指的是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过度依赖互联网,被作为工具的互联网所支配,丧失主体性的生存状态。事实上,人对工具的使用过程也是人对工具逐渐产生依赖和被工具所支配的过程。互联网是现代人最重要的生活工具,将人们从繁重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但是对互联网使用得越多就会使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越强。例如,经常使用互联网搜索信息,就会产生对互联网的路径依赖,从而失去信息识别能力,产生对信息的盲目信任,而这正是产生诸如“魏则西事件”之类悲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人与工具的关系是双向的,处于工具异化状态下的网民,其身心发展也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当我们用人工的方式延展我们自身的某些部分时,我们同时也在让自己远离那个被增强的部分以及这个部分所具有的自然技能。”[7]人类制造的工具越发达,工具使用得越多,工具对人的影响就越大,人就会越来越按照机器的特征改变自身以适应工具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人们会发觉自己敲击键盘的手指灵活性增强了,而在纸质文本上书写的灵巧性丧失了;知识面越来越广了,而对知识的理解却越来越浅薄了;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了,而记忆这些信息的能力却下降了;和朋友之间联系得更频繁了,但感情却越来越淡了。可以说,人们为了使用互联网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人类不愿放弃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捷生活,在对互联网技术产生依赖的同时也让大脑的运行自动化,进而把思考和记忆的控制拱手让给电脑,我们自然能力中最本质、最人性化的部分——勇于推理、领悟、记忆和情感的能力逐渐开始退化。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互联网工具异化也许正是现代人出现思想浅薄、心理孤独、身体退化的原因之一。

(四)环境异化

互联网生活的环境异化指的是互联网生活中的人们受到信息环境的制约和支配,产生对互联网信息环境的依赖或恐惧。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之一,但是人们在轻松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付出了被信息环境所支配和制约的代价。不断发生的“网络曝光”“人肉搜索”之类的网络暴力事件导致人们“谈网色变”,对互联网产生恐惧心理,人们想要逃离,却又无计可施,这样就产生了环境异化。同时,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使得人们变得懒于动脑筋,不愿意深入思考,对于自己想要的答案总是寄希望于互联网,拼命地在互联网中寻找自己想要的答案,心甘情愿地被互联网俘虏。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沦为互联网信息的接收者,丧失对网络信息的批判和思考,从而陷入被网络信息环境所支配的境地。

此外,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商业化发展更进一步加剧了网络信息环境异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科技进步与商业资本共同推动的结果,技术与资本的掌控者控制着信息的数量、流向、变化和增减,普通网民却沦为信息接收者。例如,一些网站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网民的兴趣偏好,以此对网民进行点对点的信息推送;一些搜索引擎对网民获取信息的路径进行特定的设计,将用户导向特定的网站。这种看似便捷、“投你所好”式的信息传播实际上正日益使网民陷入相对信息贫困的状态中,人们失去了信息选择权,陷入某种被设计的网络生活中。另外,互联网的商业化使得数据信息成为互联网“金矿”,许多商业机构通过收集网民浏览的网站、购买的商品、发布的照片、交往的对象等数据信息,分析研究用户的上网习惯、偏好、财产、住址、健康等隐私信息,以便从中牟利。但目前信息存储和保管却相对混乱,导致大规模的信息泄漏事件层出不穷,大多数网民对此担忧不已。因此,在网络环境异化的情况下,互联网作为开放的公共领地的性质逐渐被改变,出现了信息鸿沟和两极分化,普通网民沦为信息贫困者和网络监控的对象。

二、互联网生活的真谛

互联网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人类活动空间,在其中,人们的行为可以超越现实世界的许多限制,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多种可能。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就指出:“对于自由的力量,因特网已向世界做了最好的展示。”[8]互联网的本质是一种工具,工具能够扩展人的力量,真正的互联网生活应当能够促进人类自由,增添人类幸福。然而事实上,正是由于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遗忘了互联网生活的真谛,背离了创造互联网的初衷,才使得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面临着被互联网支配,丧失主体性,失去道德感和幸福感,甚至出现器官退化的异化困境。因此,人们想要享受真正的互联网生活,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互联网生活的真谛。

互联网生活的真谛是自由。首先,互联网让人类的行为更加自由。计算机伦理学家詹姆斯·摩尔认为互联网潜在的应用范围是无限的,是人类手中最接近于万用工具的东西[9]。互联网具备了实现人类任何目的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在人类生活中的普遍应用使人的行为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扩展了人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智能化发展使得人类的器官被大大解放,计算机和互联网甚至可以代替人的器官,帮助人们完成许多复杂的工作。大数据系统和云计算的出现大大解放了人的大脑,帮助人们准确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如消费者的购物倾向和消费欲望等,而在这些方面,人的大脑是无法完成的。

其次,互联网也使人类的思想更加自由。现实世界中,不同利益主体在信息、知识、权利和资源等方面的不对称使得大众和精英、不同个人和群体之间存在话语权分配的不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思想的自由。与现实世界相比,互联网营造了一个让不同“观点”进入“观点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平台和机制,打破了传统话语权的不平等分配,“使多元意见的表达、竞争和交锋越来越公开地呈现在‘前台’”[10]。可以说,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话语权的分配更加民主、更加平等,互联网日益成为一个平等的、民主的公共话语空间。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随地拍、随手传、随口议”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准姿势”,这种“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舆论氛围更是打破了传统媒介对话语权的垄断和分配,任何人都可以在微博、微信等平台上自由表达观点,并展开争论,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真正的自由表达和平等对话,相较于自上而下的传统舆论氛围,这种舆论氛围更具有平等性与民主性。可以说,与现实世界相比,人们“因为依托网络而享有信息资源共享自由、网络行为选择自由和思想言论表达自由”[11]。

最后,互联网使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更加自由。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融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说,未来人类将生活在一个“网络世界”中,在这个“网络世界”中,人类的生活是以互联网为基础构建的,人与人,甚至人与物品都通过互联网连接起来,特别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甚至可以直接用自然语言和桌子、椅子、汽车、冰箱等沟通。在这样的“网络世界”中,人们能够更好地把握和利用自然规律,为自己服务。同时,互联网也将打破传统分工和组织边界的限制,以分享经济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将会使未来的人们“各尽所能、各司其职”,营造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网络世界”中,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发展其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创造价值,服务社会。因此,未来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必将因互联网的发展发生极大的变化,“网络世界”的发展将大大消解传统人类社会中许多制约人类自由发展的因素,如时空限制、组织边界、分工限制等,同时也将大大拓展生活在其中的人类的行为能力,未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将更加多元、更加自由。

正确理解互联网生活的真谛,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是科技进步的结果,科技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不是科技越发展,人们就越自由。相反,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人类的非理性特征很容易使互联网的发展超越其本身的目的,导致消极的后果。例如,网络监控技术的发展就在不断增强人们对自身信息被收集和泄露的担忧,而黑客技术的发展则加剧了人们对互联网安全的担忧。因此,必须摈弃“科学无禁区”的观念,防止人们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对互联网技术的崇拜,陷入技术狂欢中,从而忘记自身的存在,导致人的缺席或“不在场”[12]。人们不应崇拜互联网,更不应沉迷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技术狂欢中,而忘记了自身的现实存在和发展。人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的根本价值是实现人类自由,从而最大程度地使互联网的发展不偏离其根本价值,使其朝着造福人类的方向继续发展。因此,网络自由的内涵必然包括人们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控使其发展不偏离其根本价值。

第二,互联网是属于全体网民的,网络自由是全体网民的正当权利。然而,互联网涉及到创造者、使用者、控制者等多个主体,如果其中某个主体只谋求眼前利益或自身利益,利用互联网谋求个人私利,例如开发流氓软件,编写木马病毒程序,通过互联网实施网络监控、网络暴力,以及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等,都会使互联网反而成为控制人和限制自由的工具,这些行为必然违背互联网的根本价值。开放性和公益性应当是网络自由的题中之义,如果忽略了这一点,互联网就有可能沦为少数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控制人和限制自由的工具。因此,在互联网生活中,网络自由的内涵必然包括个人价值与共同价值的统一。

第三,网络自由是一种真实的自由,不是虚幻的或虚拟的自由。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符号性、非物质性特征可能消解人们对自由的真实感受,使得一些人迷失在虚拟世界的虚拟关系和虚拟活动中,如“虚拟朋友”“网络游戏”等,人们自以为找到了真正的精神家园,自以为实现了真正的自由,终日沉迷其中,实际上反倒遗忘了自己的现实存在,失去了自由。因此,人们的互联网生活应当时时以自身的真实感受和现实存在为基础,以自己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在“虚拟世界”中保持清醒,不沉迷于其中,从而促进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网络自由。

三、重构互联网生活

互联网的兴起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面对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应顺流而下而不是逆流而上,更不能因噎废食,逃离互联网。互联网的本质是一种工具,具有价值中立性,互联网生活出现异化的根源并不在于互联网本身,很大程度上源于人类自身对互联网的不合理使用,以及缺乏对待互联网的理性态度。因此,人们只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的工具性与价值性的辩证统一,才能重构互联网生活,消除互联网生活的异化,从而享受真正的互联网生活,实现网络自由。

(一)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规范

合理的互联网规范是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必要条件。因此,重构互联网生活,消除互联网异化现象,必须首先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规范,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使互联网服从于促进人类自由的目的。

首先,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规范体系,特别是加快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消除人们在互联网中无规可依或少规可依的状态。规范缺乏或规范滞后是出现互联网异化现象的主要原因。例如,网络曝光、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网络监控等网络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应对此类网络问题的规范,这使得互联网生活中的人们时时刻刻处于信息被收集、泄露、曝光的状态之下。虽然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应对此类网络问题的法律和规定,如我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但是对于目前存在的众多网络问题而言,仍是杯水车薪。大多数网络问题的应对和解决仍只能依赖于传统的法律规定。例如,对于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尽管我国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在具体判罚方面仍是以传统法律中的寻衅滋事罪量刑定罪,其结果是使网络谣言仍屡禁不绝。可见,行为空间和行为方式的变化使得传统规范在互联网中水土不服。因此,想要解决网络问题,消除互联网生活的异化现象,必须加快构建互联网规范,特别是构建专门性的互联网法律,填补互联网规范系统的空白。

其次,构建能够协调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关系的规范,消除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相互分离的状态。互联网生活出现异化现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相互分离,这使得人们在互联网与现实世界中的行为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甚至相互矛盾。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交往建立在彼此身份真实明确的基础之上,直接性、现实性是其主要特征;而人们在互联网生活中的交往却往往对彼此的身份有所设定或隐瞒,间接性、虚构性是其主要特征。同一个主体在不同行为空间中的行为表现出截然相反的特征。长此以往,必然使得人的主体性出现二元对立,甚至导致主体人格分裂的异化状态。因此,必须消除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分离状态。人们应当以人类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如自由、公平、安全、健康、幸福等作为现实行为与网络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的行为不因行为空间和行为方式的变化而导致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甚至相互矛盾。例如,自由是人们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以不损害他人自由为前提,网络行为同样如此。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人类行为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才能协调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关系,才能避免出现主体分裂的互联网异化现象。

最后,构建能够协调不同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互联网规范,特别是构建能够协调网络组织和网民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代表不同利益的网络主体在互联网中活动,处于利益竞争关系的网络主体之间的博弈往往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主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使其对互联网生活充满后顾之忧,如担心个人信息被收集或泄露、遭遇人肉搜索、身处网络监控、被网络虚假信息误导等。可以说,人们对自身网络权益的担忧也是互联网生活出现异化现象的重要原因。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及其商业化运营,在信息控制方面,相对于普通网民,互联网技术与资本的掌控者显然更具优势,他们在互联网的信息生产、信息存取和信息传播方面处于强势地位。而普通网民在信息生产、传播、获取和使用方面的自主权则相对有限,或者被动地接收一些被加工过的信息,或者被动地同意一些明显是“霸王条款”的使用规则。可以说,人们为了在互联网中自由存取信息,被迫放弃了隐私权,结果不得不承受隐私信息泄漏,遭遇网络监控的伤害。因此,维护网络主体的互联网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人们享受真正的互联网生活的必要条件。构建能够协调网络主体之间关系的互联网规范是维护网络主体合法权益,消除人们互联网生活后顾之忧,实现网络自由的必要条件。

(二)网络主体的自律

合理的互联网规范是网络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规范和自由之间也有一个中介——自律”[13]。只有自觉自愿地遵守互联网规范,达到以互联网规范调整和约束自己网络行为的自律状态,人们才能真正实现网络自由,否则,人们便处于被强制遵守规范的他律状态中,这样是谈不上网络自由的。因此,网络自由的实现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网络主体的自律。

首先,网络主体的行为特征使得互联网生活更需要网络主体的网络自律。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网络主体的行为活动构成了互联网的全部内容,每个网络主体的行为都深深地影响着互联网中的其他主体。但是,网络主体的行为具有超时空性、匿名性等特征,这导致传统的道德、法律等规范对网络行为的规制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同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互联网规范系统的构建处于相对滞后状态,许多网络行为处于无规可依的状态下。在此情况下,单纯依靠外在的规范系统来规制网络主体的行为是不现实的,网络主体的行为应当更具自律性。每个网络主体都应当认识到,“网络社会赋予网络主体无限使用权和资源获取权,同时也要对自己网络行为的社会效果负责”[14]。在传统规范水土不服、互联网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网络主体的自律,实现网络行为的自我规制,才能维护网络主体的共同利益,增加每个网络主体的权益,促进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使自我规制优于立法监管。一方面,互联网处于快速发展的动态过程,因而互联网规范可能面临尚未发挥效力就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的困境,同时,僵化的规范体系可能束缚网络主体的思想和自由,进而抑制互联网创新。李克强总理指出:“如果仍沿用老办法去管制,就可能没有今天的微信了!”可以说,正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包容态度,相信相关网络企业的自我规制,才使得微信、微博之类的社交平台取得了今天的发展成绩。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人造空间,是以程序、代码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在程序、代码和协议的开发与制定过程中,本身就嵌入了开发者的价值选择,软件开发者和程序编写者的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意识成为软件、程序和协议是否合理的关键。例如,公平原则是开发软件的基本价值,不应对特定人群有所优待,那么在开发机票预订程序时,应当遵循先来后到的公平原则,而不能设置性别或财产门槛。可以说,“网络世界内在和外在的权力正在迅速向硬件或软件的设计者迁移”[15]。硬件和软件的开发者正日益成为互联网规范的制定者,只有他们自觉以网络主体的共同利益和人类普遍价值为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才能保证网络自由的实现。

最后,互联网的工具属性要求人们在互联网中自律地生活,不应沉迷于网络空间而忽视了现实生活和真实存在。马克思指出:“人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使自然界受自己支配,神的奇迹越是由于工业的奇迹而变成多余,人就越是会为了讨好这些力量而放弃生产的乐趣和对产品的享受。”[16]互联网是现代人生活与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但是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人们也面临着被互联网支配,沉迷于网络空间而忽视现实生活和自身发展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随时随地拿起手机进入互联网,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中任意切换已经成了现代人的生活常态。但是,不期而至的信息提示音总会不断提醒人们需要立刻放下手中的工作,正常的生活过程被片段化的信息阅读切割得支离破碎。与此同时,互联网在信息生产和传播方面的优势,也在不断诱导用户继续停留在互联网中,特别是当前互联网生活的娱乐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更增加了人们在互联网中的逗留时间,当人们离开网络,发现留给现实生活的时间已所剩无几。显然,当今时代人们对互联网的过度依赖,或在网络空间的过度停留都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解决网络依赖与网络沉溺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增强人们的网络自律。真正的互联网生活离不开人们的网络自律,只有理性地对待互联网,准确地把握互联网的工具属性,保持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才能消除对互联网的盲目信任,摆脱互联网生活的诱惑,真正使互联网的发展服务于人类自身,从而实现真正的网络自由。

四、小 结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任何人都无法左右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的改变。至于这种改变对人类而言是福音还是灾难,关键取决于人类自身。互联网的工具性决定了互联网生活的真谛是自由。互联网生活的异化源自于人们遗忘了互联网生活的真谛,背离了创造互联网的初衷和对互联网的不合理使用。因此,人们要享受真正的互联网生活,实现网络自由,就必须消除互联网生活的异化,重构互联网生活,而这取决于人类自身是否能够正确理解互联网生活的真谛,将自由价值贯穿于互联网生活的全部内容;同时,还取决于人类是否能够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规范指导人们的网络行为,不断促进和增强人们的网络自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互联网为我所用,从而促进人类的进步,增添人类生活的幸福。

猜你喜欢
异化规范主体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农村聘礼的异化与治理——基于微治理的视角
商品交换中的所有权正义及其异化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来稿规范
从异化看马克思对人类解放的设想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当前大众文化审丑异化的批判性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