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

2019-02-18 14:34梁恒瑜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5期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医药企业社会责任

梁恒瑜

摘要:随着医药科技的日新月异,新型高效药品正在不断涌现,为保护人类健康做出巨大贡献。但是,高昂的药价带给患者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刺激了药品走私活动从而导致假药泛滥。在治理医药市场贩假售假的同时,医药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以平衡经济利益与公众健康权之间的关系。从调整法律价值冲突的基本理念出发,通过对医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发现,促进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增加对患者的有效救济途径,要求医药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等,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利益与公众健康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我不是药神》;法律价值冲突;医药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5.065

《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的上映,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尤其是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的价值越发重视,越来越要求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应当对社会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责任的思想便应运而生。自20世纪初开始,企业责任的概念便在多个学科得到使用,用以调和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本文以《我不是药神》中不同角色对于“假药”一词的理解不同为切入点,引出社会中存在的公众健康权和药品专利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价值冲突,分析政府和药企在此问题上应该保有的态度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逻辑论证医药企业是否应该在此问题上负有社会道德责任,同时借鉴国外已有的做法,努力提取其可行性,并分析将之运用到实践中的可能性。

1《我不是药神》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我不是药神》由真实社会事件改编,讲述了一位药店店主从印度代购治疗慢粒白血病的药获得极大利润,开始贩药敛财之道后良心发现的故事。《我不是药神》中赵立忠公司(营销格列宁药物的中国厂商)与印度格列宁公司(其生产药品在中国无销售许可)生产出的药物虽疗效类似但在中国价格却相差甚远,这使得许多无法负担昂贵药价的家庭铤而走险选择走私的药品进行治疗,最终该代理商因走私药品而被起诉但最终未果。其中,病人認为“可以治病的药”即不算做“假药”;赵立忠公司认为“无销售许可的药”即算作“假药”;公安机关内部因 “假药”界定及人的生命与企业的专利侵权是否相冲产生了巨大分歧。其三方对于“假药”的理解具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但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医药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应该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这无疑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对这些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回答。从病患的角度来看,医药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受中国传统儒孝文化中“人本主义”、“义重于利”及“天人合一”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医药企业应该与医生一样负有“普济苍生,悬壶救世”的责任,在当病患无力支付药价之际,就应该降低药价来满足病患的治疗需求。从企业的观点出发,其最先考虑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营成本,认为能够生产出能够治病的药物就已经达到既定的为社会做出贡献目的。以公安机关角度切入,一方面维护人民的权益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当企业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其也应该依法行事介入这一案件,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意识与行为上的冲突。这分别体现了观念与法律的冲突,医药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以及情理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所有的冲突都指向了医药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问题。

2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及范围

医药企业,顾名思义是指以生产和制造医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以医药产品的流通和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的经销商,不属于本文所称的医药企业。通常而言,根据在药物生产过程中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贡献程度等不同,可以分为发明和制造原研药的企业,以及经许可或者法律授权生产仿制药的企业。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医药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还应当以促进和增强社会公益为其目标,并且医药企业有责任为平衡利润最大化和社会公益增强这两者的平衡做出贡献。与企业责任理论最初在美国形成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争论近似,关于医药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的讨论,也日渐高涨。

从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来看,医药企业生产行为本身便关涉公共健康,其所承担的企业责任的内涵相较于一般类型的企业则要更加丰富。一方面,医药企业应当确保自身的研发和生产水平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准以更好地为公共健康服务;另一方面,医药企业在自身的生产活动之外,还应当为社会公共福利做出相应的贡献。具体而言,医药企业应当在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应对政府、环境和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促进地区就业与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参与慈善项目等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各方面的责任。事实上,自20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开始在美国形成起,赋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道德因素、经济与法律外的义务等超越其自身经营范围的责任,企业为社会福利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便成企业无法逃避的某种义务。由于医药企业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其生产活动与公众健康安全常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求医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由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无疑更为强烈,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也通常较少地遭受质疑和挑战。

3医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及问题

平衡经济利益与健康价值、关注公共健康与个人健康一向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消费者关心的重要问题。因而,面对这些具有公益性质的问题,医药企业通常面临着向政府承担责任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双重挑战。具体而言,政府在与医药企业共同分担责任的同时,还负有对医药企业进行监管的义务,消费者在消费医药企业医药产品的同时,还享有对医药企业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些共同构成了督促医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力量。

从医药企业自身而言,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成立行业协会共同监察管控等形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道德方面的约束。此外,由于博弈中信息不对等的必然存在,使得企业之间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固性,这也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一定的困难。故,尽管已经有上述规范要求,但目前部分医药企业社会责任依旧意识淡薄,社会责任观念缺失:如药品质量不够稳定、疗效确切廉价药品供给不足、药价虚高、忽视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等。其中药品质量和信息传递问题最为突出,严重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

就目前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来看,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出相应的补助措施,以扩大企业经营的效益,同时通过紧急救助措施以防突发状况。 通过加大投入推进新药的研发和加快引入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刷新国内药品市场。但现状却是,仿制药企业进行新型药品的引入,但在新药专利到期后仍无法提供优质仿制药,致使诸多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迫使无法支付药价的患者走私药品和购买原料药品进行治疗。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医药企业长期以来“仿制为主、结合创新” 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的短视,导致对新药的研发投入不足的同时,连通过提高自身生产技艺以最大化地实现仿制药的生产动力和能力都尚显欠缺。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不容乐观。

4医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时代背景之下,必须借助政府部门、医药企业、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全方位地协调发力,以推动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终落实。

具体而言,政府部门方面,尽管当前政府已经就医药企业的经营具体规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专利药品的仿制和研发方面并未进行有效地约束,对此可以加快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步伐,尽快的弥补缺漏。此外,政府方面还应当完善医保制度,适当拓宽医疗保险的涵盖范围,将一些疗效独特药价昂贵但不可替代的专利药品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并提高其报销额度,鼓励地方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政府也可以提供相应资金用于对无力支付药价的患者进行救助,同时要加强对医药企业的监督,要求其定期反馈相应责任承担情况及检查企业内部是否存在不符合标准的假药等。

医药企业方面,医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提升其对于社会的责任意识,培养高度责任感。其次,企业还应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比例,努力研制出新型药品满足患者的需要。再者,医药企业应当向一些难以负担药价的患者开放绿色通道,如适当降低其药价或者提供相应比例的减免额度。最后,醫药企业也应积极配合政府进行反馈汇报,以降低社会对于药品价格虚高的盲目恐慌,同时可以支取出一部分专利回报作为救助资金,与政府一起对难以支付药价的患者进行援助。

社会舆论方面,媒体和消费者群体应充分发挥舆论和反馈监督作用。不论是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新时代背景下的自媒体,都应该在这一问题上发挥其本身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方面,对于医药企业内部对于假药的查处和监查进行报道;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来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以达到良性循环的效果,激励医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群体作为药品的直接使用主体,在药品质量、价格等问题上可以起到反馈监督的作用,可以就医药器企业药价过高、药效乏力等问题向媒体及政府进行举报,从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医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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