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谭立独担纲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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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春节前夕,我公司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5天放春节假,春节期间的假期也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但是,公司认为放假5天里大家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要扣发相应的工资。请问,公司可以扣工资吗?
蒋诚
蒋诚读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每年的春节一般放假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公休日调休,均不扣工资。提前几天放假或者延后几天上班,同样不能扣工资。该公司多放的5天假并没有超出1个工资支付周期即1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数支付工资,而无权扣发工资。
工友
《工友》编辑部:
年春节期间,老板说要赶一批急活,要在年初一至初三连续加班3天。但是,老板同意安排补休,却不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能够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春节加 班费吗?
魏明升
魏明升读者: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其它两种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的形式来冲抵。
春节法定放假时间是初一到初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是以补休的方式来代替。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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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两个月前,我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随即到保安室反映情况,但保安黄某对我爱理不理,几句话不和,黄某挥拳将我的鼻骨打折,经鉴定为轻伤。因黄某已逃之夭夭,我只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黄某是劳务派遣人员,要我找安保公司。请问:我能否就近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何倩雯
何倩雯读者:
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鉴于黄某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责任主体无疑只能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自然不能借口“实际上是安保公司的人”而推卸责任。
鉴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黄某上班期间,地点在保安室,电动车被盗与黄某的职责有关,决定了黄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也就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担责。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在一家小型设备公司上班已好几年,上个月,一家更大更专业的公司给我投来橄榄枝,给的薪酬丰厚,发展空间也更大,但对方要求我半个月内到岗。请问,跳槽后还能如愿拿到年终奖吗?
李珍
李珍读者:
年终奖的发放虽然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畴,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年终奖等各类奖金是否发放、发放的条件以及发放标准等。但是,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或者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年终奖,那么年终奖实际上就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不可以随心所欲。
实践中,一些企业规定,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经离职的,无权享受年终奖。由于这种规定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侵犯,因此是无效的。你在设备公司工作已满一个年度,因此即使跳槽了,只要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你们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或者该公司后来确实向员工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那么你就有权享受。如果公司以你已跳槽为由拒绝发年终奖,那么无疑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你有权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