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2-19 18:09李建英
山西财税 2019年1期
关键词:代理招标供应商

□李建英

一、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背景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自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工作就逐步进入法制化的轨道。2003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运行十几年后,已经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2017年政府推出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以财政部令87号组织实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经过立项的建设项目工程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组织招投标活动,具体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政府采购支出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中占比很大,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就是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是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政府采购工作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正是因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在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没有将政府采购活动很好地嵌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

单位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实现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但实际工作中,单位往往重视预算编制、轻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相对滞后,导致采购活动缺乏计划性;政府采购预算随意性较大,单位工作需要采购物品便找领导审批追加预算,导致预算调整过度频繁;有些单位根据单位组织收入的多少随意增减采购计划,单位有收入就买,收入多就多买,没有收入就不买;有些单位年初预算的是买甲商品,执行中有要求变更采购计划,变更成买乙商品。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约束性较差,是采购活动牵着预算走,只要有资金就可以采购,就可以列预算,实际工作中单位资金预算和采购预算是相互分离的。政府采购预算缺乏较为详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单位对于政府采购预算认识不足,认为政府采购预算事后填表即可;政府采购预算整个编制过程没有从全局出发,随意性、盲目性较大。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不仅使得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量加大,而且降低了其工作效率,浪费了财政资金;特别是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日常办公用品,都是根据一年内所属单位的预计采购数量与供应商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价格;预计数量的不准确直接影响到采购价格。如果预计数比实际数少了采购价格就相对高一些;如果预计数比实际数多了采购价格就会低下来,但年终结算时供应商又会有异议。

(二)政府采购信息的不规范、不准确及渠道不畅

采购单位为了让自己事先选中的供应商中标,会在信息发布过程大做文章,存在透明性不强和公开程度不够等问题。不公开发布应该公开的信息,故意缩小公开范围,不是在指定媒体发表相关信息,而是在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狭窄,供应商获得和理解采购信息相对困难。由于采购信息的不畅,难以实现有效资源共享。实际工作中招标单位不是尽早发布详细信息,而是在最小范围最短时间予以公布。这样单位事先选中的供应商会提前获得信息资料,做足功课,帮助其顺利通过招标关。

(三)中介机构与采购单位间存在串通舞弊行为

中介机构与单位间的串通舞弊行为是导致政府采购腐败的根源。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采购主体特别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往往与采购单位串通事先确定供应商。侵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多数供应商只能一声长叹!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经常是采购主体找几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来陪标进行。现在,好多招投标代理公司都进行了业务升级更名为咨询公司,可以为单位提供更多更广泛的一条龙服务,以获得更大的利润。比如:帮助供应商做标书,找陪标等。在如此严密的游戏规则下计划外供应商要想胜出很难。即便胜出在履行合同及款项结算过程也会受到采购单位的刁难。在众多的政府采购竞争市场中,供应商为了脱颖而出,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与采购主体共同串谋,供应商之间互相伴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

在分散采购过程中,中介机构为了多做业务,错误地认为按照采购人的意图选出供应商就是最好的服务,就能继续承揽以后的业务,因此,从发放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供货商咨询报名、开标、专家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全过程进行掌控和人为设阻干预。具体表现有:报名咨询电话无人接听、或解释误导;有的装作报名系统出现故障其他供应商无法报名等。

(四)委托代理机构超越权限或无权办理代理业务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践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指定一家代理机构服务全部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工作,当代理业务超过该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时,就借用其他甲级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业务代理;超范围超能力的代理业务会影响采购的质量。具体表现有:开标评标临时租赁会场配套环境比较差,多数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来简化招标程序,变相降低招标费用,整个评标过程与专家的沟通打分都不规范,导致采购任务完成质量降低,或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损失。甚至有不符合招标的单位和自然人通过关系借用资质参与代理业务,中标后代理费用结算到借用机构后,扣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将资金再转给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自然人。

三、建议与对策

(一)切实将采购预算嵌入到预算管理中

严格控制依照预算采购,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或先进行采购活动后追加预算;执行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编制科学合理全面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初编制预算时各单位就应当将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的资产购置手续报送财政部门,并详细列出采购的项目、数量、时间、金额;财政部门据此列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采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充分体现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强化政府预算的约束性。

(二)严格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公布必须规范化运作,各地都要统一合理选择公布媒体,以确保信息发布的有效性。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布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统一规范、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明确公告必须公布的基本内容。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招标领域出现的腐败问题

关于分散采购中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决策事宜,应列入单位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从源头上控制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的串通舞弊行为。强化招标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设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参与或愿意参与的人们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和办法就可以把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不公平事件进行申诉解决,增加参与采购人群的自信,让政府采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严格管理审核代理机构的资质

相关部门应建立代理资质平台,并对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处罚和退出机制。采购单位应在平台内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委托业务,引导采购单位在平台上选择代理机构。凡是有出租出借资质的代理机构,经查证核实后,进行资格取消。对于政府采购中发现的涉及舞弊腐败案件的代理机构要严惩重罚,取消其代理资格,让想通过正常手段获得市场竞争的代理机构充分参与进来,发展有信誉有实力的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是一项有利于节约和净化财政支出的活动,运行十几年来,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资金功不可没,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尽力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只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相信政府采购工作一定会变的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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